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更新时间:2019-08-18 22:47
原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胡小西,1988年被以莫须有的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4年被宣告无罪。原单位拒不依法恢复其公职,造成胡小西30多年申诉无门。
胡小西,男,汉族,籍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身份证号:45021119550418161,1973年参加工作,原系广西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正科级)。自1998年10月至今无职业,无任何经济收入,长年申诉上访。
早在1987年8月24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无中生有地认定胡小西多次(三次)嫖娼,并以“柳法干字[1987]第15号”文件对其作出行政处分。胡小西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属于无中生有,之后便不断向上级部门申诉,由此激怒某领导从而被关押审讯。
1988年12月30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88)中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胡小西犯流氓罪的裁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日以“柳法干字(1988)第32号”文件开除胡小西公职(该文件没有按规定抄报任何部门)。
1989年4月胡小西服刑期满后,向有关部门长期以无罪申诉。1994年12月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司法审判的再审程序认定胡小西无罪,以“(1994)柳市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二审对胡小西的定罪量刑,对胡小西宣告无罪。1995年3月20日法院党组下文撤销1988年关于开除胡小西公职的决定,但没有为他安排工作。
宣告无罪后,胡小西依照国家人事部《劳人薪局(1985) 第12号》文件之规定,无数次请求柳州市人民法院按此文第一条的规定恢复公职,安排工作。但法院人事部门以各种借口日复一日地找借口拖延不解决。在没有安排任何工作的情况下,拖至1998年不按规定办理不说,又以“柳市中法(1998) 15号”文件,第二次开除胡小西公职。其理由是:虽然宣告无罪,但判决书还认定胡小西有过错就可以开除。
胡小西认为,柳州市中级法院这种斗气、整人的做法完全抛开了当时的法规政策和历史背景,以及他本人现时表现与所犯错误的事实。根本没有考虑他1987年已经受过严重的行政处分,继而又被冤枉坐牢548天的客观事实,用再一次开除公职的错误做法,来掩盖其对他错判处罚的事实。
另外,柳州市中级法院对上、对外称胡小西一案已了结,而实际上是瞒上欺下的做法。1998年5月14日柳州市财政局补发胡小西的工资38950元已拨款到中级法院,法院却不给胡小西本人,1998年10月便开除胡小西。2000年1月24日法院通知胡小西去领,当时法院是以了结刑事案件补发坐牢期间工资的形式操作的。胡小西签名的领款《通知》上写明是补发1987年和1988年(坐牢)期间胡小西的工资每年肆仟元,合计捌仟元。后来,工作人员又让胡小西写下同意了结案件几个字。当时胡小西还以为是为了解决工作的问题,所以就签名了,并不知道还有30950元,直到在市委纠风办查询后才得知。
2001年2月中级法院才又叫胡小西去领这笔钱,法院的领款《通知》上标明30950元工资款,但没叫胡小西在《通知》上签名。到了2005年中级法院政治部发现1997年10月至1998年10月,也就是开除胡小西之前有一段没有工资的空档期,于是在2005年6月14日又补了肆仟贰佰贰拾元工资款给胡小西。上述这些事实,都有市财政局文件和法院补发工资的文件。
现胡小西请求中级法院依法为其纠正错误,理由为: 1.法院对其多个行政处分的决定,适用法规不同。2.对他所作的处分未按规定时效作出决定,事隔十几年又下第二次开除决定。3.在胡小西的处分文件中从未告知其申诉权利和申诉期限。
目前广西高级法院与中级法院互相推诿,造成胡小西多年申诉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胡小西申请纠正这种违背党和国家政策、超越法律整人的错误做法,请求撤销错误开除公职的决定,按照党和国家政策恢复其公职,为其办理退休以及医保等问题。
胡小西电话:13977293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