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10月4日以“危害公安”为由,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绕过立法会审议程序,颁布《禁止蒙面规例》。香港高院18日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范围过大,行政机关侵夺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有违《基本法》下的宪制架构,且“禁蒙面法”明显不符比例原则,部分条款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无效。
10月19日,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杨光表示,香港现行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经过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确认符合基本法,并采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这表明该条例的全部规定都符合基本法”。
《禁止蒙面规例》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港府援引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是否违反基本法。高等法院说,违反。港澳办说,人大常委会已经决定,不违反。所以,争议的焦点在于,谁有权解释基本法,香港法院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双方共识的法律依据是基本法。我们看有关规定。
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用排除法列举了与基本法抵触的法律,宣布无效。《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不在排除之列,保留作为香港法律。
同时基本法第160条规定:保留的原有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也即,保留的不等于全部合法。
“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按照什么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这是法律解释权问题。
基本法第1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
“原有的法律制度”,即香港回归前的普通法体制,法院既是司法机关,也是释法机关。司法终审权包括释法权属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回归后,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有关国防、外交以及中央香港关系的条款除外。
回归后,最高释法权由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转移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上,释法权属于人大常委会,但由于香港的特殊历史地位,回归时中国承诺,香港高度自治。所以基本法明确规定,此权力“授权”给法院。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的释法权严格限制在国防、外交及中央香港关系,香港自治范围内的条款,香港法院自行解释。香港法院的终审权,某种意义上是世界罕有的特权,恰恰体现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实践中,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是常态。有学者统计,回归后,法院平均每年解释《基本法》6个多条款。
本次争议,条例是否违反基本法,显然属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香港法院有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无解释权。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的表态“这表明该条例的全部规定都符合基本法”,是不懂或者故意歪曲法律。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越权强行释法,是破坏基本法,破坏一国两制。
法治是自由的基石,民主是法治的保障。支持港人和所有中国人争民主。
公民 许志永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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