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之声
中共当局“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推出一项所谓《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流亡藏人官员谴责说,虽然中共将其美名为“民族团结”,实则是将中共在西藏实行的恶政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合法化。
中共当局于近日在拉萨召开“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并于上周六(1月11日)通过一项所谓《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同时还宣布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中共官媒的报道,制定这一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的具体体现,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顺应了西藏各族人民的热切期盼。”
条例声称:“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另外,条例还将每年9月设为所谓“西藏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
藏人行政中央驻澳洲办事处华人联络官格桑坚参接受本台采访时,他批评了“西藏自治区”这次通过的新条例,并指出这是臭名昭著的国安条例颁布以后的又一大恶法。
格桑坚参指出,虽然其美名为“民族团结”,实则是一部民族歧视、民族区别对待、破坏民族团结、打压西藏民族的完全违背中国宪法精神的恶法;是将中共当局在西藏实行的恶政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合法化的恶劣手段!
格桑坚参还继续指出,所谓的创建“民族团结模范区”就是藏人必须要认同自己是“中华民族”、自己的文化是“中华文化”,否则就是“分裂分子”而予以严惩。而这一法律对汉民族没有任何约束,甚至将“汉藏通婚”规定为“民族团结”对典范纳入考核政绩的标准,是赤裸裸的“民族同化”政策,西藏民族的未来堪忧,希望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