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崇碧,女,出生日期:1975年6月29日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盘石镇长安路14号508身份证号:511224197506295884
上访原因:冉崇碧带着女儿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期间,于2008年其年仅四岁的女儿遭到恶邻性侵,性侵者被东莞市法院判刑7年,民事赔偿2000元。冉崇碧认为判决不公,为此进行多次投诉未果,从2009年起冉崇碧长期在北京上访。
维权历程:2013年4月3日被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3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3月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于2014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民警抓获,2014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传唤,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传唤,2014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传唤,2016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传唤,2016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2018年6月20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冉崇碧多次在公共场所举示横幅、牌子,抵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党和政府形象,并被境外媒体刊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
酷刑迫害:因上访被毒打,羁押期间因拒不认罪、不妥协、不服软,以及经常违反看守所内部管理制度而长期被罚戴镣铐和关禁闭。其女因思念狱中母亲,出现自杀、自残倾向,曾有割腕行为及“我如死了我妈妈会不会早些自由”的日记,因事态严重,代理律师请求当局准其取保候审,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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