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富能”案家属就律师集体被解除作出声明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三日前,“富能”案六名突然收到单位通知称已被三名涉案委托关系,并据称有仨当事人的书面材料以及视频证据。因事出突然且蹊跷,家属在提出质疑之余,更为担忧当事人在羁押之下的安全,由此发表声明,对解除事件作出表态。

附家属声明原文:

关于案律师突然被集体解除的家属声明

 

湖南长沙从事防艾滋病传染、残障人士权益保护工作的三义士程渊、刘大志、吴葛健雄自2019年7月22日被长沙市局以涉嫌“颠覆政权罪”的名义刑事羁押,8月26日被长沙市人命刑事逮捕。后经长沙国家安全局数次违法延长侦查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为最近一次延长侦查期限即将到期。

 

家属得知三义士被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的消息后,在第一时间,根据当事人本人的要求,为三人聘请了辩护律师,各辩护律师也在第一时间将办案的委托手续交给办案机关即长沙市国家安全局。

 

但是,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假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律师会见当事人需经办案机关批准的规定,将会见“需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变成了“一律不允许会见”,而且非法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律师可以和自己当事人通信、电话的权利,致使三当事人的六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始终不能履行辩护职责。

 

2020年3月16日,在长沙的各辩护律师突然接到长沙市司法局的约谈,声称三当事人已经解除与所有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的委托,另行委托律师。对此,我们全体家属深感惊诧!我们一致认为:三当事人所谓的解除家属所委托的律师,并不是三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是办案机关肆意剥夺三当事人受辩护权的恶行。理由如下:

 

1、三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家属都是依据办案人员传达的当事人自己的要求或事前谈话明确的意思表达进行聘请的,在律师一直没有正式能够开展辩护工作之前,三当事人又突然一致解除原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如果不是办案单位假传当事人的意思的话,显然是因为他们遭受到了某种巨大的威胁或者逼迫。

2、所有的辩护律师完全没有机会开展辩护工作,连最基本的会见也从未能完成,三位当事人根本就没有任何的理由,来作出对辩护律师工作的判别,从而重新作出委托辩护律师的决定。

3、纵然当事人认为需要解除原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也完全可以通过办案人员向当事人的家属传达,或直接向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传达,并出具当事人自己签署的解除委托说明,而非通过律师的律政主管部门即长沙市司法局以对辩护律师进行约谈甚至威胁的方式,要求原辩护律师不得再履行其与家属签订的辩护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

4、三位当事人在湖南省国家安全局看守所,是分别单独羁押的,完全不可能有机会会面,更无可能会一起商谈约定。但是,他们三人却都不约而同地在同一个时间解除自己要求家属所委托的辩护律师,这显然是三人在同一个时间段里都受到了同样的威胁和逼迫。

 

鉴于以上理由,我们声明如下:

1、我们绝不接受任何官方指派的辩护律师,即使当事人自己真的意愿需要变更辩护律师,也必须由我们家属自己来委托,而不需要任何官方的指派。

2、我们也绝不接受任何所谓的法律援助律师,因为我们认为,我们并非无法支付辩护律师的律师费,根本不需要任何官方的“法律援助”。

3、任何非经我们家属认可,只是根据官方的指派而参与三人案件辩护的任何律师,即使持有所谓三当事人自己签署的“委托书”,我们也只视为该委托是在被严重威胁和逼迫情形下签署的,而非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4、鉴于此,任何未经与家属沟通而秘密参与此案辩护的律师,我们全体家属将不惜以一切手段,暴露他们丑陋的恶行并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处!

 

特此声明!

另外,当事人程渊辩护人之一的北京人权律师张磊律师继续向办案单位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发出要求会见函,同时指出,程渊等人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为乙肝、艾滋病以及残障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公益服务,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而一群为弱者争取人权的公益人士怎么会是“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国家敌人”,希望可以获准律师会见当事人,将有助于消除一定的误解。

附张磊律师的申请会见函原文:

  请安排律师会见程渊的函

 

湖南省长沙市国家安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设置的是“会见许可”程序,并非对侦查机关可以“一律不许可会见”的授权。因此,在程渊已经被羁押近六个月的情况下,相关证据应当已经固定,律师会见显然已经不可能影响侦查的进行。

 

另据辩护律师了解,程渊多年以来一直在致力于乙肝、艾滋、残障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等公益工作,其所涉案件也与此相关,其被羁押,亦系其从事前述公益工作所招致。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一定是有人搞错了,一个从事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为弱者争取人权的公益人士,怎么可能会是“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国家敌人”呢?许可辩护律师与程渊会见,将有助于消除这一错误或者误解。

 

特此函,请依法予以安排。

 

 

 

          程渊的辩护律师:张磊 

          二O二O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