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本网获悉,3月27日中午在深圳华强北,一名五十余岁外卖员因骑电动车误入步行街,被几名城管连人带车推到在地并拖行,外卖员趴在车上苦苦哀求停止施暴,但城管人员毫不理会。
在城管拖拽外卖员的时候,一名路过的年轻人上前劝解,要求城管人员文明执法,城管非但不住手,还群殴了这位年轻人,期间,一名坦胸露怀的城管骂骂咧咧的冲向小伙子,而后跳起来猛然将年轻人踢到在地,随即多名城管一拥而上对其拳打脚踢,场面一度混乱。
据被拖行的外卖小哥的同事称,事发地是深圳华强北的一个步行街,这里在今年实行了一条禁止电动车驶入的新规,但步行街中有好多商家,骑手要进去取餐的。当时城管的工作人员拦下了这名骑手,不允许他骑车进入步行街,并要对他进行停工教育。但是骑手认为当场教育即可,停工很难,因为公司不允许,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随后城管人员就施暴推到车辆和外卖员。
这一过程中,引来大量群众围观,不少人都觉得城管工作人员采取的措施有些过激。其中一名穿着红色衣服的男子上前劝阻,称有什么事情可以报警解决,没必要这样野蛮施暴,却被旁边的一名城管一脚踹到地上,随后多名城管又群殴了他,期间几名城管还狂殴打他的头部。
3月28日,该外卖员的同事到深圳警方报案,警方表示会依法处理。
3月30日,外卖员咨询律师得知,城管打人是违法的,他们大多数无执法权。关于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搜索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城管打人处理程序应为:一、报警。对于正在侵害自己的行为,可以拨打110处理,由民警制止其不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城管打人,属于暴力执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受到行政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城管打人后果严重,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并且有伤害故意,这时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了,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求行政赔偿。城管员的行为属于职务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由所在组织城管部门承担。但是城管组织属于行政委托机关,受害人在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应该向委托部门请求行政赔偿。根法律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