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的领导,
您们好!我是实名举报人胡居正,现已身患绝症,去日不多,望领导们能够审阅案情,为草民处理冤情(为减轻国家负担,愿意放弃国家赔偿款)。
草民揭发村、县干部贪污、挪用公款,为村中445户村民申请赔偿款已近三十年,至今尚未收到判定答复。为此揭发检举,本人屡屡遭受攻击迫害,现已行之将木,无力再撑。我坚信正义定有一日能得以伸张,党中央终会为民平反。所有人都逃不了正义的审判!
感谢各位领导!
睢宁县桃园镇桃园村(原西胡村)445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村委会主任)本案主要受害人
已被撤销特大反腐要案的实名举报人:胡居正
再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
提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徐行终字第8号枉法判决案
最高人民法院,敬爱的周强院长:
我们是江苏省睢宁县桃园镇桃园村(原西胡村)农民。我们445户村民共同控告、举报原村支书胡余昌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诈骗抢劫等项经济犯罪数额达2300余万元,并霸占村胶合板厂,其侄胡长山以承包为名并霸占村集体耕地30亩,并报复残害控告人、举报人案和共同控告、举报原我镇当权者,后为市、县县处级官员陈计飞、陈士路等人涉嫌包庇此案,报复陷害并侵吞共同控告人和全乡农民93年受特大雹災应得的三麦保险理赔款221万元(其涉嫌贪污近两亿元案,有内部人员另案举报材料)一案,因办案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此案,我们共同将此拒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案同镇政府、县政府违法摊派费用加重农民负担案一并分别向市、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合并审理)。一、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纵容犯罪、徇私舞弊、以未加质证的伪证作证据隐瞒、掩饰政府官员涉嫌严重犯罪事实的枉法行政判决。(详见附后行政并附带行政赔偿申诉状和给最高检申诉书(抗诉申请书))。
诉讼代表人、本案主要受害人,在地方纵容下,受尽包括谋杀未遂、多次伤害、绑架殴打侮辱在内的各种报复残害。一直代表445户村民申诉、控告这二十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中纪委信访接待室已告诉我们并叫受害人、诉讼代表人亲自到最高法院转告将国家高级干部以组织名义提出的干预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交到最高法院的干预意见给送到中纪委。2015年6月下旬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委员会审议撤销上述干预司法活动的指令。并责成两高院对我们共同控告,举报案、对共同提起行政诉讼案所作的行政并附带行政赔偿申诉状和受害人胡居正对桃园镇党委、桃园镇政府和睢宁县信访局给江苏省法院和最高法院诬陷报告,汇报的揭露控告书配合作出依法处理。
不料中纪委信访室领导人,却又滥用职权,公然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无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委员会意见,无视党的决议和规定,利用中纪委名义泡制红头文件,划框框定调子,隐瞒,掩盖此案涉嫌经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国家、对集体,对众多公民都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对党、对政府,对司法机关的声誉都造成极其严重损害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涉嫌犯罪事实,干预阻挠两高院配合依法处理此案。
去年6月8日,在我们一直在控告情况下,又再次泡制红头文件以服从反腐格局需要为借口,告诉我们只把我们共同控告原村支书胡余昌一案转给江苏省纪委调查处理。我当即讲明,省、市纪委已多次告诉我们,此案是属于中央应该解决的问题,他们不过问。请求中纪委信访室不要像此前一样违反中纪委纪律检查条例规定,把此案转给不移送此案的睢宁县纪委。接待室官员坚持泡制的红头文件所定调子说睢宁县纪委不存在不移送你们共同举报,控告案的问题,你们等待答复好了。在我联系省纪委知道他们仍是坚持不过问此案的情况下,于7月13日,又到中纪委信访接待室讲明此事,接待官员却仍要我们等待答复。
作为一个被地方帮派实施持续三十多年剥夺人权残酷迫害,三次抢走承包企业和个体企业财产达到2300多万元,反被诬陷强加各种罪名。自己却已债台高筑,家破人亡。三女儿被害成精神病的受害的举报人,控告人,445户村民诉讼代表人,在生命受威胁度日如年的情况下,住北京控告、申诉已四年多。此时我已气愤到不能控制自己,我在接待大厅高声向信访室陈述不解,要求领导人对上述一系列违宪、违法行为给讲为什么?整个大厅都在静听我的愤怒提问控诉。我感谢当时接待室纪检人员和保安未有制止我,让我把堵在心中快要闷死的话吐了出来。一个接待官员把我叫到了一边,叫我小声说,并告诉我此次又泡制的红头文件,并规定地方不得给控告人作出文字答复。我当天惹下了大祸。
几天后一位女接待官员告诉我,你以后不要来这里啦!人家已发狠,不但要灭掉你,还要把你三个在北京打工的女儿全家都灭掉。我当时才明白为什么7月13日当日下午开始公安机关增派特勤带警犬在我和三个女儿租住的大院加强安全保护的原因,心中万分感谢。干预阻挠此案的人露出了真面目,这种残酷的事实竟发生在中央纪委机关令人民不敢相信。
我们445户村民共同举报、控告原村支书胡余昌等人案,果然不出所料又被转给不移送此案的县纪委。但不是要求作调查处理,而是首先要求我把被举报、被控告人原村支书胡余昌作为同性一个“胡”字一家人而和解处理。遭我以其涉嫌贪污、抢劫犯罪及伤害、绑架暴行痛斥。
再一条,是要求我们撤销445户共同控告原我乡当权者后为市、县县处级官员的陈计飞、陈士路等人涉嫌侵吞共同控告人及全乡农民93年特大冰雹灾害应得的三麦保险理赔款221万元的必须退赔的诉求。其理由是分在你们大家身上,才人均几十元太少不值得,而且法院早已判决已超过诉讼时效。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是法律不能允许的,诉讼代表人也无权改变1780人的诉求。也是与事实不符的,在当时还贫穷又遭特大災害生活无法维持情况下,夺走災民的救命钱人人痛恨。并且他们侵吞贪污的不单是此221万元。上已述各方举报,他们涉嫌贪污和金融诈骗近两亿元。中纪委信访室是有此实名举报材料的。单以举报93年特大雹災后被他们侵吞物资也不单单是这221万元災民应得三麦理赔款。
当年我镇遭受史无前例的特大雹灾,三麦打掉头,养蚕的桑叶被打光,此灾情报道后,外地纷纷捐款,上级政府也拨款和调来救灾物资,电视上看到连台湾红十字会都作捐款,但事实上全镇灾民只分到人均二斤大米,上级拨款和各地捐款下落不明,灾民未见到一分。县政府调运来约二十汽车左右救灾复种化肥也都被乡、村干部拦截变卖(我村村支书胡余昌承认拦截一汽车10吨变卖偿还村干部喝酒欠账)。即使乡党政领导人未参与拦截变卖,也属失职纵容犯罪。他们竟然连全乡受災农民自己应得的三麦理赔款221万元(相当于现在的2000多万元)私分侵吞,却伪造三麦理赔款兑付名细账,捏造给各村村民抵欠款的虚假事实,报给县保险公司。法庭审理时,我们445户村民代理律师黄长福已把调查他们未有入乡财政账和编造上述虚假兑付名细账等事实记录提供到法庭。二审判决却以未经法庭质证被上诉人提供的伪证作证据作出了隐瞒,掩饰上述政府官员涉嫌严重犯罪事实的枉法判决。
其中另一项他们侵吞基金会吸收的群众存款近一千万元,也是成千上万存款被骗群众多年痛骂的涉嫌犯罪事实。基金会放贷是高利,怎么会亏捐这么多,都被他们以急用款为借口挪用(实为装自己腰包)不还,却利用职权列为桃园镇政府外欠账,被骗群众见存款未获利连本要不回,纷纷到县政府控告。他们升官走后,县政府责成继任镇政府官员向受骗群众承诺,十年内分期付还,只还本不还利,受骗群众无不痛骂,群众和镇政府都蒙受重大损失,给党和政府声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
仅列举以上陈士路等人涉嫌贪污,金融诈骗近两亿元中的上述两项的涉嫌犯罪事实,足以看出以他们侵吞贪污数额小不值得为由要求我们撤销对其控告、举报,是不符合事实,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更让我们不能容忍的是,这些县处级巨贪对我们共同举报,控告的原村支书胡余昌及兄弟家族团伙,一直不惜一切的进行包庇、纵容。我们起诉到法院后,不但在法庭上公开对我这个共同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受害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和诬陷,为胡余昌及其兄弟家族团伙涉嫌数罪和残害我的涉嫌特别严重犯罪事实开脱罪责,后来并且公然以桃园镇党委、桃园镇政府名义捏造事实编写报告,于98年8月10日递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并又以桃园镇政府和睢宁县信访局名义编写又给我增加新罪名的汇报,于99年9月19日递交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包庇原村支书胡余昌及上述对我实施抢劫陷害的原县委书记沙玉琴和其大哥胡彬昌、叔伯哥胡昌计和王道龄及其父王正谭。颠倒过来把他们对我实施抢劫反加诬陷说成他们都是受我陷害。并捏造事实说我活活把王正谭折磨死了。上述事实已证明,他们已结成生命共同体,涉嫌共同犯罪。他们妄图让受害人、举报人带着被他们强加的罪名、身背重债被害死,冤沉海底,以掩盖他们上述涉嫌特别严重的犯罪事实。红头文件泡制者却纵容保护其诬告陷害涉嫌犯罪行为,剥夺受害人的反告权,其狠毒用心赤裸裸的暴露出来。
陈士路等赃官为满足自己的发财欲望拒不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组织强征多征农民税费是不择手段的,组织小分队上门抢粮,牵猪牵羊,甚至关押打伤交不起或抵制他们超限额6倍至15倍以上多征的农民。为举报、控告他们这种目无党纪国法行为,我96年已同几位代表带着广大村民的重托赴京上访也曾奔到中学时代老同学国务院政策研究室主任魏礼群同学家向他诉说,请他给老家县政府领导和镇政府领导(他老家和我一个镇)讲讲政策,尽管他已打了招呼,镇政府官员却顽固坚持不减轻违法增加我镇农民的负担,只把我们这一个村的人均负担此后几年从356.06元减为人均91.4元合理负担标准。但是后来法院对我们共同诉镇政府、县政府违法摊派费用加重农民负担和拒不履行法定的职责案判决时,却不确认此正确行为,反以县政府、财政局和税务局文件作法律依据支持镇政府的违法摊派费用加重加重农民负担行为,作枉法判决。
中纪委信访室领导人泡制的红头文件,定调子不承认睢宁县纪委有不移送我们共同控告、举报原村支书胡余昌等人案问题,当然更不承认我们445户村民为此不移送案和违法加重农民负担案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的事实。但是却又要利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徐行终字第8号枉法判决来达到自己想要隐瞒、掩饰陈计飞、陈士路等政府官员及原村支书胡余昌等人涉嫌经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涉嫌犯数罪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事实。因此,此枉法判决必须撤销、予以再审,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在自己的目的未达到后,竟然在全国厉行反腐形势下,又明目张胆对此反腐要案举报、控告人以犯罪手段实施新的侵害,纵容我村现任村支书朱超和被控告,被举报人胡彬昌(胡余昌大哥)女儿胡凤荚串通一些人编造诬告陷害我的新材料。并编造我是精神病人的证据,以对我这个受害人,并代表445户村民共同控告、举报,申诉人实施剥夺申诉,控告权的迫害阴谋。胡凤英并带人公开明火执仗的故意毁坏我住宅前后宅基地上的果树和中药材树。砍伐我住宅地上已栽培十七年的冬枣树11棵、已栽培25年的中药材杜仲树三棵和三十多棵香椿树,一棵水蜜桃树。劫走中药材和木材价值四千多元。给造成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至少在十五万元以上。我村共同控告村民为向中央反映情况,揭露他们的罪恶阴谋,于元月19日来北京上访。县里带人进京拦截,押送回村,并施加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县截访官员并还公开打着有中纪委人参加的旗号。
敬爱的周院长,2015年6月下旬,全国人大提出了由最高法院配合最高检察院依法处理此案时,最高法院行政庭叫我们为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徐行终字第8号判决案申请再审事,可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我们递交申请抗诉时上已述因中纪委信访室泡制红头文件干预两高院正常司法活动,阻挠对此案依法处理而停止,我们一直在奔走控告。因为泡制的中纪委红头文件有睢宁县纪委不存在不移送西胡村村支书胡余昌案问题,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愿和误解为中纪委文件的假中纪委红头文件冲突,于去年8月,以本案未有需要监督事实为由,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由于我在北京,至8月30日才签收此决定书。走申请复议程序。最高检接受我们的申诉书(抗诉申请书)先让我们向最高法院反映本案案卷中未有我们申请抗诉提出相关宜于再审的枉法判决事实,最高法院叫我们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纪委反映。去年9月19日我们向省法院纪委反映此判决有纵容犯罪,徇私舞弊以未加质证的伪证作证据隐瞒,掩饰被告,,被上诉人当权官员涉嫌严重犯罪事实。请省法院纪委过问。省法院纪委当时未答复我们。回到最高法院在窗口值班法官说此案现在只能走程序。我们向人大反映此事实,并开始揭露控告中纪委信访室领导人泡制的红头文件干预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纵容犯罪的违宪、违法事实。今年元月20日走访最高检察院,接待官员答复我们,此案不需要检察机关抗诉,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依法判决。最高法院接待室当时未同意接待我们。走访最高法院纪委,叫给寄材料,2月9日我给最高法院纪委寄请求信,(并附有关法律文书)并请求呈您阅,请求将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以立案再审。
敬爱的周院长,我们向您揭露阐明,中纪委信访室领导人泡制的干预两高院依法处理我们共同举报,控告案的红头文件,是应该追究责任的违宪、违法文件。可是去年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举报网站,对我们网上给您发信请求将领导干部干预两高院正常司法活动,阻挠两高院对我们共同控告、举报、申诉案件的依法处理的记录呈报中央领导处理的请求答复说:“我们没有权利汇报。“这是误解。事实上中纪委岂能违宪、违法、违背党的决议制定此纵容犯罪干预两高院正常司法活动文件。领导全国人民推行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方针的党,绝不会允许党的纪检机关有违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宪法规定特权。也不会允许党的纪委组织凌驾于党之上,违背党的决议和规定。党中央明文规定:任何党政机关领导人都不得干预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他们的干预司法活动意见。”是没有例外的。
我们作为此次中纪委信访室领导人滥用职权泡制干预两高院正常司法活动阻挠对我们共同控告、举报、申诉案依法处理的受害人,在度日如年极端气愤之下,已在接待大厅当面公开揭露其上述违宪、违法行为,尽管遭到其丧心病狂的以灭掉全家和三个在京打工女儿全家相威胁,一个被非法剥夺人权,视为罪犯、猪、狗不如,遭抢劫陷害,谋杀未遂,绑架伤害,地方均不予立案侦查。先后被抢走承包企业和个体企业财产两千三百余万元反被强加罪名、身负重债,被害的家破人亡,三女儿被害成精神病,并被涉嫌与被控告人共同犯罪的上述被控告贪官以镇党委、镇政府、县信访局名义编写诬陷报告、汇报,反强加一贯对党不满,一贯诬陷他人罪名,予以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千古奇冤不伸死不瞑目。并且肩负第一次被抢联营油坊共同受害的集体,六名油坊成员和牵连受害的十六名顾客、债权人、个体油坊被抢案的三名共同受害人和本村共同举报,控告并共同提起行政诉讼的445户村民的重托,绝不会因遭此由国家高级官员发出最严重威胁而屈服放弃。党和国家严惩腐败、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给受害人活下去斗到底的力量和信心。但发出威胁的国家高级官员随时会要我们的命,我们向您和最高法院提出紧急请求,请救救我们实名举报、控告反腐要案的举报人、受害人。
我们再次请求您,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请求对中纪委信访室领导人上述泡制红头文件干预两高院正常司法活动,纵容犯罪,阻止两高院依法处理我们共同控告,举报上述反腐要案的违宪、违法行为,依照201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处理。并且直接呈报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张德江委员长,国务院李克强总理,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提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1998)徐行终字第8号违背事实和法律,纵容犯罪、徇私舞弊以未加质证的伪证作证据隐瞒、掩饰被告、被上诉人官员涉嫌严重犯罪事实的行政枉法判决案,给以再审、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并把涉嫌犯罪事实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并请求依法对控告人、举报人并代表西胡村445户村民共同控告,举报,申诉人租住地和三个在京打工女儿家租住地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责成地方对我村参与共同控告、举报并共同提起行政诉讼的村民理财组成员。诉讼代表人和来京被拦截押送回村的共同控告人住宅和我住在徐州市云龙区民富园6号楼604室小女儿胡秀萍家和住在本镇仔仙村小魏庄被害成精神病的三女儿胡秀梅家住宅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周院长
并请求最高法院抄呈 睢宁县桃园镇桃园村(原西胡村)445户村民
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 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案主要受害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张德江委员长
国务院李克强总理
中共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 实名举报人:胡居正 并抄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 电话:13051029477
国家信访局舒晓琴局长
附:一、二审法院判决书、省法院通知书、行政并附带行政赔偿申诉状,给最高检察院申诉书(再审申请书)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村主任和理财组成员代表445户村民的共同举报,控告书。我对桃园镇党委、政府和睢宁县信访局给江苏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诬陷报告,汇报的揭露控告书。
27页证据目录和所附证据同日邮寄请查收。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