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喜被临沂当局逮捕 辩护律师彭剑就“管辖”提起申诉

中国运动网2020年6月24日报道:北京活动人士丁家喜在烟台被秘密关押半年后被临沂当局执行逮捕,对此丁家喜的彭剑向临沂市公安局就“犯罪地”及管辖权提起申诉,认为丁家喜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诉书中指出,作为丁家喜辩护人承办丁家喜等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今天(6月23日)知晓丁家喜于6月19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不服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管辖,请求临沂市公安局上报公安部将案件移送丁家喜居住地公安—-北京市公安局或涉嫌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申诉书中列举了申诉的实体法依据:

一、临沂市不是丁家喜的居住地,不是“犯罪地”,也不是已知的同案嫌疑人的居住地。丁家喜近年来未曾在临沂市从事社会活动,甚至未曾在临沂市逗留,因此临沂不大可能成为“犯罪地”;

二、本案不属于管辖不明确或者各地公安局之间有管辖争议,也不属于黑恶势力渗透犯罪地政法委系统的特殊情况,故不应当由公安部或山东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三、刑事诉讼法“优先、移送管辖”原则也推定本案不应由非“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2020年6月前,丁家喜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侦办。依据相关法律,若需要变更管辖,则应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司法机关。

综上,丁家喜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诉书最后希望,公安机关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通知》等规定依法处理本申诉、及时书面答复。

丁家喜于2019年12月26日被抓捕后,一直处于秘密羁押状态。彭剑律师曾就多次会见遇阻相继发出了侦查监督申请书、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法进行监督申请书、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书及信访投诉书等。

丁家喜简介:

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人权律师,人权活动家,中国湖北省宜昌市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后从事工程师职业,后转行为商业律师。新公民运动的主要活动家之一。2013年4月17日被当局以“非法集会”罪名刑事拘留,罪名先后转变为“寻衅滋事”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丁家喜从事律师工作之后开始参与公盟活动。他和、赵常青等是北京新公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协调人。自2010年起积极参与推动“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教育平权活动、财产公开。2012年12月9日他和许志永,孙含会,王永红等人发表致习近平等中共高层领导人公开信,要求包括习近平在内的205名中国部级以上官员率先财产公示,征集公民联署已超过8000人。丁家喜联络各地公民,参与联络组织了多个城市的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活动,后被捕并判刑三年半。

出狱后前往美国探望三年半未相见妻子和两个,两个月后毅然返回中国,继续坚守理想信念,努力践行公民的责任。2018年5月准备再次赴美国参与女儿的毕业典礼时被以“涉嫌危害国有安全”为由限制出境。

2019年12月26日晚9时左右,丁家喜在北京朋友家被山东非法抓捕,警方在执法过程中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件。

案件回顾:

【关于1226案/厦门聚会案】

丁家喜、张忠顺、戴振亚及李英俊于2019年12月26日突然被山东警方跨省抓捕,其后全国各地对律师和公民展开了大规模的拘留及传唤,多名公民、律师因而展开逃亡,包括新公民运动的发起人许志永。公益律师常玮平亦于1月12日于西安被捕。警察留下的扣押文书显示当局正在侦查,其后丁家喜、张忠顺、戴振亚、李英俊和常玮平均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后常玮平被取保候审)。警方更声称从张忠顺一间已经租出去的房屋中搜出了245发子弹,张忠顺家人表示这是天大的栽赃。此次抓捕疑为针对2019年12月初在厦门的一次公民聚会,聚会者讨论时政和中国未来,分享推动公民社会建设的经验,竟因此被指称为煽动颠覆国家。

2020年2月15日傍晚,许志永在广东被抓捕;当天深夜(2月16日凌晨)其女友李翘楚在北京被警方带走,居所再次被查抄。警察口头告知许志永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李翘楚没有准确消息。

3月初,为许志永拍摄纪录片的导演陈家坪被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居所遭到搜查,有关许志记的视讯资料被搜查一空。

2020年6月18日,戴振亚、张忠顺、李英俊、李翘楚、陈家坪获取保。

2020年6月20日上午许志永的二姐接到临沂地区的座机号码电话,对方称许志永已经被逮捕,逮捕通知书将寄出。

6月23日,丁家喜的姐姐收到由临沂市公安局于6月19日签发的逮捕通知书,通知书上的“罪名”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羁押地点为临沭县看守所。

附:有关管辖的申诉书

申诉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家喜辩护人

律师执业证编号:11101200110489793。 联系电话: 13901322991

申请人作为丁家喜的辩护人承办丁家喜等人涉嫌煽动颠覆 国家政权一案,今天知晓丁家喜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沂市公 安局执行逮捕,因不服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管辖,特申诉如 下:

申诉请求:

 临沂市公安局上报公安部将案件移送丁家喜居住地公安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或涉嫌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申诉的程序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侦查 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 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 见”。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5.3.条款规定:“对管辖 异议的处理。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侦查的公 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 以内予以答复”。

申诉的实体法依据:

一.临沂市不是丁家喜的居住地,不是“犯罪地”,也不是已 知的同案嫌疑人的居住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 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 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 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 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 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 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 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 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 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 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 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丁家喜户籍在北京市,居住地、常住地均在北京市。

丁家喜近年来未曾在临沂市从事社会活动,甚至未在临沂 市逗留,因此,临沂市不大可能成为“犯罪地”。

二.本案不属于管辖不明确或者各地公安局之间有管辖争 议,也不属于黑恶势力渗透犯罪地政法系统的特殊情况,故 不应当由公安部或山东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 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 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 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情况特殊”指黑恶势力渗透犯罪 地政法系统、若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办存在泄密、包庇风 险,异地用警为宜。

三.刑事诉讼法的“优先、移送管辖”原则也推定了本案不应 由非“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 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 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 判”。

2020年6月前,丁家喜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侦办。参 照上述法律规定,若需要变更管辖,则应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司法机关。

 综上所述,丁家喜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声明:因前办案单位烟台市公安局拒绝告知案情,故 申诉人对本案“犯罪地”的理解可能与最终的相关证据材料反 映内容存在偏差。

 望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通知》等规定依法处理本申诉、及时书面答复。

特此申诉。

此致 临沂市公安局

    申诉人丁家喜的辩护人:彭剑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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