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裕咸被截访致死家属要求重判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父亲陈裕咸死后第三年,陈维树等到了那份令他难以接受的判决书。

 

2017年6月,江西赣州63岁男子陈裕咸因伪劣种子案进京上访。在市丰台区、大兴区,他遭到人员拘禁、殴打,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包括截访公司负责人牛力在内的12名截访人员被抓获后,牵出了赣州上犹县雇佣截访人员遣送访民的事实。

 

2020年6月,12名截访人员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4至14年。其中,主犯牛力、苏日力格获刑14年,另两名主犯陈云、郭林鋆获刑11年。

 

判决书详细记录了牛力团伙截访、拘禁、故意伤害访民的犯罪事实:

 

牛力指使牛铁光等人非法拘禁陈裕咸,欲将其遣送回原籍,在牛铁光汇报陈裕咸有伤、陈家全告知其陈裕咸被殴打时,牛力未予制止,仍指示继续遣送,放任苏日历格等人对陈裕咸实施暴力殴打行为……12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共同导致陈裕咸因遭受钝性外力反复多次作用头颈部、 躯干部及限制性体位而死亡。

 

2016年7月,牛力成立了北京神州畅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遣送上访人员回原籍,牛铁光、张立阳等为公司员工。

 

期间,牛力确认上访人员身份后,将相关信息发给牛铁光,指使牛铁光联系苏日力格,并安排公司员工与苏日力格招聘的人员一同去接上访人员,送至丰台区某小区等中转地点,随后,苏日力格按照牛力一方的要求,指派其招聘的人员将上访人员押送回原籍。同时,牛力或牛铁光联系陈家全等人,提供遣送所需的车辆和司机。

 

法院称,牛力冒充信访工作人员,纠集苏日力格、牛铁光等人,长期从事寻找外地来京人员截访并遣送回原籍的非法活动。2017年初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牛力、牛铁光、苏日力格等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他人,为非作恶,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团伙,牛力、牛铁光、苏日力格均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

 

获悉判决结果后,陈维树说,牛力的审讯笔录,存在大量与地方多年合作的截访的供述,有大量与上犹县信访局长赖学文电话、微信沟通的内容,这些都没有记录在判决书中。

 

“这些内容,对公职人员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暂不做评价,但对恢复完整真相、对牛力进行更客观量刑,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陈维树称。

 

6月20日,陈裕咸家属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寄送《刑事抗诉申请书》,认为一审判决对截访人员量刑过轻,请求加重处罚。同时还提出,应进一步调查上犹县信访局干部涉嫌严重的行为,并追究这些信访干部的刑事责任。

 

三天后,检方即作出答复:法院对牛力等12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准确,量刑适当。

 

6月29日,陈裕咸家属再次向检方递交《刑事抗诉再申请书》,再次请求对牛力团伙加重处罚。

 

陈裕咸家属再次明确提出:

 

地方政府长期组织截访。陈裕咸因非法暴力截访,实施过程逐渐恶化,故意伤害。上犹县政府应当为这起非法、恶劣的截访事件负责,信访局局长赖学文应当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为《刑事抗诉再申请书》全文。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陈裕咸之妻):张某某,女,62岁。

申请人二(陈裕咸之长子):陈维树,男,40岁。

申请人三(陈裕咸之长女):陈某某,女,40岁。

申请人四(陈裕咸之次女):陈某某,女,38岁。

申请人五(陈裕咸之次子):陈某某,男,36岁。

申请人一至申请人五合称为“申请人”。

 

以上四位申请人,已经授权陈维树处理陈裕咸案的事务,请执法机关将“答复家属的意见书”和“其它法律文书”,由陈维树统一接收,地址:赣州市上犹县XX镇XX大道,陈维树收。陈维树电话:13319475798

 

请求事项:申请人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抗诉请求答复书》,决定不予抗诉,附《不抗诉理由说明书》。《不抗诉理由说明书》,仅仅是围绕法官的案件裁量权说明,没有针对申请人提出抗诉的事实和理由回复,申请人不接受。

 

申请人再次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

 

重申事实和理由:

陈裕咸,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殁年61岁,汉族,生前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XX镇XX大道。申请人均系陈裕咸的近亲属。

 

一、牛力一审当庭不认罪、不悔罪,在陈裕咸死亡后,牛力组织案犯销毁证据,组织案犯逃脱罪责,情节非常恶劣。一审法院对恶势力头目牛力、主犯苏日力格及其他涉案人员量刑过轻。对牛力、苏日力格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其他涉案人员也应当加重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索北京地区历年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判决,可以看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主要是因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死亡原因系多因一果,或者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但本案当中完全没有这些情节。

在本案中,陈裕咸的死亡系单一原因,即因钝器外力反复多次作用头颈部、躯干部致机械性窒息等外力伤害引起死亡;苏日力格等人在不同地点多次殴打、捆绑陈裕咸,且持续较长时间;苏日力格等人殴打陈裕咸的手段极其残忍。

牛力、苏日力格等人系恶势力团伙,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加重处罚。

此外,牛力本人在一审开庭时,已经羁押近一年,面对检察官、面对法官、面对申请人,面对前来旁听的父母等亲人,仍然嬉皮笑脸,左顾右盼,吊儿郎当,对于自身的犯罪事实和团伙成员的犯罪行拒不承认,完全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多方佐证真相面前,牛力拒不认罪,检察官李松义当庭多次严厉训责了牛力。申请人及律师当庭表示依法应当加重对牛力的处罚,请求判罚牛力服刑期间禁止减刑,写进了庭审笔录,不能因为牛力家属进行了些许赔偿就对其从轻处罚。

申请人对所有案犯的犯罪行为不予原谅,申请人从未向法庭请求对牛力从轻判罚。请法庭纠正《刑事判决书》第12页第2段和第65页第2段的错误认定。

牛力作为恶势力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陈裕咸死亡后,组织案犯销毁证据,组织案犯逃脱罪责,应当该对团伙的犯罪行为负责;苏日力格作为主要实施者,带头反复殴打、折磨陈裕咸。牛力恶势力团伙的犯罪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罪大恶极,依法应予惩处。

 

二、检察院起诉和法院认定牛力违法犯罪事实,遗漏了已经查明的2起案件。

本案追加起诉2起案件:2017年3月6日牛力、牛铁光、苏日力格、陈家全等人,因为截访、非法拘禁查荷英、俞旺开回原籍地江西省婺源县;2017年4月18日牛力、牛铁光、苏日力格等人,非法拘禁郑桂花、江学申、舒松金、舒前龙、姚小英等人回原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但检察院、法院依然遗漏了另外2起案件,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2017年8月22日牛力询问笔录:牛力2013年6月因为截访被北京西城分局抓获,2014年解除确保候审;牛力、牛铁光、陈家全、2014年11月因为截访江西省萍乡市人回原籍地,被北京丰台分局抓获,2015年解除确保候审。两次解除确保候审期间,再次截访犯案吗?何其严重!

申请人认为,牛力、牛铁光、陈家全、苏日力格等犯罪团伙的非法截访行为,应当认定从2012年9月开始,该团伙是截访惯犯、累犯,屡教不改,罪大恶极,应当加重处罚。

请检察院、法院再次追加以上2起截访案给予认定,累案加重处罚。

 

三、申请人为牛力辩护。地方政府长期组织截访,陈裕咸是因非法暴力截访,实施过程逐渐恶化,故意伤害致死,上犹县政府应当为这起非法的恶劣的截访事件负责,赖学文局长应当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牛力长期为江西省上饶市、赣州市等地截访,陈裕咸因这起委托截访事件遭非法拘禁,直至事件升级恶化遭殴打致死,上犹县政府是这起案件的责任主体。

本案已经查明,牛力在2012年9月开始是在“肖青林团伙”为江西省各县市截访,2014年开始为头单干截访,2016年注册“北京神州畅行汽车租赁公司”为江西省截访,长达7年之久。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2017年8月22日牛力询问笔录:牛力2013年6月因为截访被北京西城分局抓获,2014年解除确保候审;牛力、牛铁光、陈家全、2014年11月因为截访江西省萍乡市人回原籍地,被北京丰台分局抓获,2015年解除确保候审。本案审理追加起诉:2017年3月6日牛力、牛铁光、苏日力格、陈家全等人,因为截访、非法拘禁查荷英、俞旺开回原籍地江西省婺源县;2017年4月18日牛力、牛铁光、苏日力格等人,非法拘禁郑桂花、江学申、舒松金、舒前龙、姚小英等人回原籍地江西省上饶市。2017年6月4日遣返陈裕咸回原籍地江西省上犹县,陈裕咸被故意伤害致死。以上,已经累计案件5起。

据案犯苏日力格供述,从2016年11月至案发,他所参与的就遣送访民120多人。所有案犯供述,遣送的访民,都是移交到地方公安局或派出所。江西省上饶市信访局长付荣鹏的2017年9月11日询问笔录,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信访局长周龙源的2017年9月11日询问笔录,江西省赣州市信访局副局长丁建生的2017年9月13日询问笔录,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信访局长赖学文的2017年6月28日、2017年9月12日两次询问笔录,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政府书记曾凡洧的2017年7月3日、2017年9月12日两次询问笔录,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政府政法委员骆跃清的2017年7月3日、2017年9月12日两次询问笔录,均能相互佐证证实牛力等案犯供述的是事实。

判决书在查明事实中,载录付荣鹏、周龙源、丁建生、赖学文、曾凡洧、骆跃清的笔录,均是部分笔录,不是完整笔录。法庭在认定“牛力恶势力团伙”与地方信访局的关系时,即牛力、牛铁光、高珍艳、张立阳的《江西省上饶县委员会工作证》的问题,江西省上饶县委办公室出具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工作说明来证明:上饶县委办公室核实的相关记录,没有署名“牛力、牛铁光、高珍艳”的制作和发放记录,来认定不是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大量的信访干部笔录,案犯笔录,足以证实,牛力与江西省各县市的截访,是长期委托关系。赖学文、曾凡洧、骆跃清询问笔录证实,陈裕咸案发生前,上犹县信访局与牛力已经有多次委托截访,也是长期委托关系。

牛力的笔录,周龙源的笔录,相互佐证,2017年9月11日周龙源局长的讯问笔录:周龙源拿自己的工作证拍照,微信发给牛力去仿制了工作证。如此清楚的证据,法庭应当载明。上犹县政府在陈裕咸中责任是行政诉讼案审理范畴。本案判决书载明事实,避重就轻的论述,涉嫌规避上犹县政府的责任,是不合理的。将地方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完全施压在牛力身上,更是不合理,不合法。

 

四、信访干部赖学文明确参与截访,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从牛力得知陈裕咸欲上访,将其诱骗并控制,赖学文确认陈裕咸身份后,采取强制措施遣返回原籍地,即构成非法拘禁。由于陈裕咸不配合,发生捆绑、殴打,牛力多次电话向赖学文汇报,赖学文没有反对,没有制止,没有报警,执意继续遣送陈裕咸回原籍地,赖学文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牛力大量的审讯笔录证实,在陈裕咸遭受捆绑、殴打,胶带缠嘴、鞋子塞嘴,事态持续恶化,直至出现身体不适,休克,不断的向赖学文汇报,赖学文依然没有反对,没有制止,没有报警,执意让陈裕咸吃救心丸继续赶路,遣送陈裕咸回原籍地。陈裕咸是在遭捆绑后,反复殴打、折磨持续近8个小时后,死亡于北京市大兴区郊外的,办案民警也不断询问赖学文,为何不报警。赖学文涉嫌构成非法故意伤害罪。

法庭已经认定,陈裕咸死亡后,牛力组织案犯销毁证据,组织案犯逃脱罪责,但牛力多次审讯指认赖学文说自己以前是公安民警,指使他做了这些事情。赖学文允诺找关系“保归案的3人”,牛力允诺摆平给予20万元报酬,2017年6月10日去了北京,期间赖学文经费不够,向其借2万元。2017年6月14日牛力在江西省上饶县逮捕后,赖学文删除了所有记录,期间没有报警。这些重要的线索,检察院、法庭应当要求补充侦查。不能因为赖学文是公职人员,就可以网开一面不予追究,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检察院应当批准对赖学文实行强制措施,立案补充侦查。赖学文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江西省赣州市信访局副局长丁建生2017年9月13日询问笔录:2017年6月10日得知赣州的访民出事了,主动给牛力通了电话;2017年6月18日确认这位访民叫陈裕咸,死了,并要求做受害家属来北京的维稳工作。期间,丁建生没有报警。

陈裕咸死亡后,知道此案的赖学文、曾凡洧、骆跃清、赖爱民、毛爱军、刘晓龙、丁建生、赖伟等等,均没有报警,其中赖学文原是上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长,赖爱民是上犹县公安局局长,都在把破案、抓潜逃案犯的压力给北京警方,是严重的渎职。

 

五、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9年11月22日变更罪名牛力、牛铁光、苏日力格罪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次开庭审理。申请人认为,二次开庭意义重大,法庭没有通知申请人及代理律师参与开庭,是不合法的。

请书面回复申请人:法庭没有通知申请人一审二次开庭审理的客观原因。

申请人抗诉再次开庭审理,或案犯上诉再次开庭审理,请均须通知申请人或代理律师参与庭审。

申请人希望检察院、法院秉公执法,对于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全面审理,不留遗憾,否则“法锤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无益于推进依法治国之大业。

申请人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等规定,提请贵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