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请安排律师会见许志永的函

山东省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危害会见在押的应当经侦查。”设置的是“会见许可”程序,并非对侦查机关可以“一律不许可会见”的授权。因此,在许志永已经被近五个月的情况下,相关证据应当已经固定,律师会见显然已经不可能影响侦查的进行。

第二,据了解,与许志永案件可能有关的相关人士已经被取保候审,则表明案件侦查已经相对完成,此时安排律师会见许志永,显然不会影响侦查的进行。

第三,律师会见许志永不存在“可能泄露”之情形,一则许志永所涉之事,多为其公开言论,不存在所谓“国家秘密”;二则许志永本人应该也不掌握什么“国家秘密”;三则法律设置律师有权会见当事人,则表明法律授权律师获取相关信息,包括最后秘密审判的案件,也必须有律师参与诉讼,因此,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律师会见就“可能泄漏国家秘密”。

第四,本律师会见不可能“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如果发生前述情形,本律师甘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如何对待反对者,是否保障反对者的基本人权,体现的是当局者的格调。

特此致函,请予安排会见。

许志永的辩护律师:张磊

二0二0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