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郭玉艳被打伤上访遭推诿

文章来源:

郭玉艳是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厢黄旗村村民,因房屋搬迁问题未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后遭到报复被歹徒暴力打伤,上访维权却被各方推诿,至今15年了犯罪分子仍然消遥法外,而受害人郭玉艳却多次被拘留被关黑监狱,被劳动教养判刑。

 

郭玉艳家的几起案子起因是官商勾结保护伞开道的涉黑案子。2004年,厢黄旗村村将郭玉艳家60平米有房产证的住房、300平米宅院卖给服装厂老板刘国庆盖厂房,条件是不给回迁楼,不准重新建房。

 

郭玉艳说“有房产证的房子600元一平米,我家60平米房子3万6千元,经过讨价给到5万元。300平米宅院不给钱,总计就给我们家5万元,请问这5万元能买到60平米的房子吗?给5万元就让我家搬走这不是抢夺吗?在没有房住的情况下,我全家老小没能搬离,却招来了杀身之祸。”

 

2004年10月19日,郭玉艳被3个歹徒杀倒在自家门口,浑身上下二十几处伤,经抢救才捡回一条命,报警后无人管。

 

“事隔一年,2005年他们又来让我们搬走,05年10月16日我的西院邻居丁波家养鸡场被炮崩,10月23日我的东院邻居闵红英家养鸡场被炮崩,10月27日深夜I2点,20多人开几辆车拿着铁棒木棒将我家砸毁,当时就向鲅鱼圈区局报了警。当夜被砸的还有闵红英家。”郭玉艳回忆说。

 

“这几起都报了警,鲅鱼圈区却没有给我们立案通知书,我们一追案他们就推诿。我们要上访向上一级反应,鲅鱼圈区公安局控审科长高田钟就打电话告诉我说,2005年我家被砸案已经破了,法院都判了。”

 

于是,郭玉艳和闵红英就去公安局问什么时间判的,高科长让她俩去问检察院和法院,说她们的案子到了法院,以后就别再来公安局找事。

 

俩人就去检察院问,检察院说不知道,俩人又去法院问,法院也说不知情,并叫俩人跟公安局要答复意见书,跟公安局要!于是俩人又回公安局跟公安局要答复意见书,法院说谁说判了跟谁要判决书。但公安局就是不给俩人答复意见书,一气之下郭玉艳和闵红英俩人又去

 

郭玉艳说,“2006年8月1日,公安局又打电话说让我们回来去公安局拿判决书,当时高科长还真拿出一份判决书给我,我俩拿着判决书往外走,高科长放下电话大喊郭玉艳抢判决书,冲进来俩个警察就把我俩个给抓起来各拘留十五天。”

 

“闵红英从这次拘留后不敢再上访要赔偿了,我家砸的最严重,一份钱没赔偿就结案,我誓死也要讨个说法。还有我被暗杀的事一定要有个说法。”

 

在郭玉艳的多次上访追案下,鲅鱼圈区公安局在2007年3月28日给她出了一份答复意见书。

 

公安局答复郭玉艳2004年10月19被扎伤残案正在侦破中,2005年10月27日家被砸案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06)刑鲅初第75号已判决。

 

对此,郭玉艳表示,可见当地公检法无视法律到什么程度,2006年判的2007年公安局才告知受害人,这是什么司法程序?判决书在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书中。

 

郭玉艳曾拿着公安答复意见书去检察院却不让进大门,然后又去法院,法院说案件你不去找检察院找谁?检察院不公诉法院能判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审判后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

 

但是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庭既不通知受害人出庭,判决后也不给受害人送达判决书,非法剥夺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权力,导致受害人至今长达十五年无法获得民事赔偿。

 

鲅鱼圈区公检法视法律为儿戏,公安局不给受害人立案通知,法院开庭不让受害人出庭,判决后不给受害人判决书。

 

公安局违法程序是不给当事人立案通知书和案件告破通知书。检察院跟法院违法程序是开庭不送达传票,开庭不让受害人出庭,判决后不给受害人判决书。

 

对此,原鲅鱼圈政法委书记是这样解释的,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当事人无权参加庭审,无权要判决书,无权要民事赔偿。

 

但郭玉艳认为,这几起刑事案件本是一伙人所为,在保护伞的保护下,刑事民事都不判就结案了!更可恶的是恶势力的保护伞,把受害人郭玉艳多次拘留关黑监狱,劳动教养判刑。

 

这正是保护伞下出奇案,犯罪分子消遥法外,受害人被关进监狱!至今十多年了我的案子从上到下没人管,国家信访局说是涉法涉诉不受理,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说没判决书不受理。

 

是我国的法律有问题还是执法者有问题?为什么上下级都这样无视法律呢?这个法律是保护谁的?谁是真正的黑社会一目了然!

 

郭玉艳电话:1561109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