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金港村村民陈岚家的房屋,在未收到任何拆除公告以及补偿的情况下,于6月19日夜被村委会乘着夜黑风高给偷偷拆毁了。
6月30日,陈岚带着孩子来到政府部门求助,她哭泣着向政府官员呐喊“求求你们,帮帮我们孤儿寡母吧!我们母子的栖身之所被村委会乘着雷雨黑夜给偷拆了”。陈岚反映,被偷拆房屋使用面积为643㎡,早在2015年的时候村委会向其表示想征用房屋土地,因协商无果,此事便不了了之。今年6月初,陈家港镇党委副书记韩勇以及金港村党支部书记张志保再次联系她,表示想征用土地。但因作出的补偿面积少于房屋实际面积,加上被占用的宅基地未在补偿范围内,陈岚再次拒绝拆迁,没想到6月19日夜,村委会就乘着夜黑风高派人来给偷偷拆毁了。
6月17日,陈岚曾接到村支书张志保发来的短信,上面写着:“陈岚,你好!你户位于金港八组的房屋闲置多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消除隐患,我居委会拟将你户房屋拆除……你若有意见,请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否则视为异议不成立。”
陈岚表示,自家房屋于2014年年底建好,为前后两合院,使用面积为643㎡,房屋周围有约916㎡的宅基地。此次村委会作出的补偿面积仅为401.36㎡,远远少于自家房屋使用面积。同时,被占用的还有面积约为457㎡的宅基地,但村委会并未就此作出相应的补偿。据此,其回复张志保称不同意上述不合理条件。
2015年,因其丈夫身患癌症在家休养,他们对房屋前面的三间平房进行了装修。同年金港村村委会联系她,表示想征用房屋土地,但因补偿条件不清晰,此事便不了了之。令她没想到的是,在拒绝拆迁没多久,他们家便受到了停水停电的“待遇”。为此她多次联系金港村村委会,对方回复称,周围的房屋都拆迁了,不能只为你一家供水供电。没有水电,陈岚迫不得已之下,只能带着家人搬到响水县城租房居住。其中2018–2019年期间,房屋中的冰箱、空调、电动车等所有家电被不知名人员偷走,此外,房屋的门窗设施也遭到打砸。
今年6月中旬,陈家港镇镇政府与金港村村委会再次联系上她,表示想征用房屋和宅基地,用来修建小学操场。但因两者无法提供相关手续以及补偿标准等文件,再次遭到陈岚拒绝。在被追问不同意的情况下房屋会被强拆吗?韩勇和张志保表示,现在不允许强拆了,能协商就协商,协商不成也不会强拆。况且修建操场也不一定需要征用你家的房屋土地。陈岚介绍称,因韩勇和张志保向其表示过不会强拆房屋,所以她在6月17日拒绝张志保后仍相信自家房屋不会被强拆,她和家人就安心的在响水县城租房居住。
然而,仅仅过了2天,到了6月19日夜,她家的房屋就被偷偷拆毁了。6月21日下午,陈岚从县城回老家看房,这才发现自家房屋已被偷拆,且一半宅基地也被占用,听周围村民介绍,房屋是村委会派人乘着夜黑风高偷拆的。随后,陈岚向当地警方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后,通过电话联系上张志保。并对陈岚表示,张书记让你周一前往村委会就房屋被拆一事进行协商。但是,陈岚表示,在经历房屋被偷拆之后,她已经不敢相信镇政府和村委会了,由于目前需要照顾14岁的女儿,她并不敢前往村委会。
6月27日,陈岚咨询律师得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以及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征地拆迁中,除了法院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强拆的权力,一旦强拆、偷拆,其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此外,除暴力拆迁违法外,其他诸如断水断电等软暴力行为也同样是违法的。此次村委会的偷拆行为,在没有对当事人房屋进行调查认定的情况下,未经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直接将房屋进行拆除,当地村委会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6月30日,陈岚带着孩子来到政府部门求助,她哭泣着向政府官员呐喊“求求你们,帮帮我们孤儿寡母吧!我们母子的栖身之所被村委会乘着雷雨黑夜给偷拆了,请上级政府为我们孤儿寡母做主,帮我们讨回公道,惩处基层村委会违法偷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