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一审法院对二审案件上诉人吴其和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

2020年7月22日,苏州维权人士被苏州市相城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吴其和当庭提出了。     

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就处在效力未定状态。鉴于检察院未抗诉,上诉又不许加刑,在一审判决三年零八个月的刑满日,吴其和被变更强制措施,以方式释放。

但没想到,这取保候审竟然是由一审法院做出,而不是法院。

一审法院(相城区法院)称:“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被告人吴其和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     

一审明明半个多月了,怎么又变成了还“正在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取保候审规定了四种情形: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城区法院应是按第六十七条第四种情形“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而对吴其和作出取保候审。   

但吴其和案件尚未办结,应是二审阶段未办结。       

一审早已宣判,吴其和也提出上诉,那么,案件管辖权就归二审法院——苏州中院。     

鉴于二审还没有审理(未办结),那么,要对上诉人吴其和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应由二审法院——苏州中院作出。      

现由一审法院(相城区法院)对二审案件上诉人吴其和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显然仍在行使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