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青岛居民王书春,一名70岁的老头,因为上访维权,被判敲诈政府,已入狱。他本人及家属坚决不服,委托了律师代理申诉。
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安诚法官却拒绝代理律师阅卷,理由是该案卷被山东高法调走了。中级法院审结的案件,高级法院为何会调走卷宗?难道是高级法院认为青岛中院判错了?
代理律师认为,无论如何,得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得允许律师阅卷,否则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我们来看该案,一边是掌握警察、手铐的大政府,一边是手无缚鸡之力的小老头,两相角力,天平当然倾向于前者。然而,青岛的法院真敢胡来,认定大政府被小老头敲诈了。
2019年11月2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维持胶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王书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罚金5万元。公民敲诈政府罪,已经在江苏、广东、四川、河南、河北、黑龙江等省份绝迹了,但在山东省却继续大行其道,这怎不气坏了孔孟先贤。对于这类案件的荒唐之处,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张庆方的评论入木三分——说公民敲诈了政府,好比某泼赖汉自称被弱女子强暴了一般恶心。
小老头的房屋遭遇了强拆
2000年3月,王书春申请宅基地。2002年3月原营海镇政府批准了该申请。得到申请后王书春自建95.4平米的房屋。
2012年开始,青岛市委、市政府开展大沽河综合治理工作,王书春的房子被认为处于大沽河河道内,属于违章建筑。
基于其房屋是经过政府批准选址建设的事实,王书春要求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而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却按照违章建筑进行补偿,双方对此有争议。
2013年5月23日,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王书春限期自动拆除“违章建筑”,王书春未予拆除。5月25日,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未经法定程序对王书春的房屋及养鸡场进行违法强制拆除。
王书春被迫多次到济南、北京信访,向山东巡视组、中央巡视组反映情况。2018年8月28日,当地政府就王书春信访事项组织听证会,王书春坚持要求赔偿的诉求。10天后,王书春就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后被判刑。目前,王书春因房屋被强拆,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
上访的目标不能是要求赔偿?
胶州市法院认为,王书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访为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王书春违章建房,拒不拆除,在政府部门将该房屋强拆后,采取持续缠访、到中央、省市各部门及中南海等敏感地带上访的方式给九龙街道办事处施压,要求给其支付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房屋价格。
王书春上访是因拆迁导致,拆迁的原因是青岛市委、市政府开展大沽河综合治理,在拆迁中,胶州市各级政府部门是利益共同体。在王书春信访维权过程中,这些政府部门多多少少都成了王书春的“对立方”。这就相当于,让“敌人”的七大姑八大姨来证明王书春有罪。这样的证据,青岛的法院竟然都一一采信了。
案件的背后是否有惊人的利益链条?
值得注意的是,王书春在上访过程中,不仅反映自己被违法强拆的问题,还举报村党支部书记在村子拆迁过程中,利用职权贪污腐败,克扣100多套安置楼来贿赂营海镇、胶州市政府、公安、法院、质检、信访等与拆迁有关的政府领导的问题。这样的举报,是否令此案背后的权势人物视王书春为眼中钉、肉中刺?
业界共识,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加害对象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可能会侵犯到被加害对象的人身权利。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张明楷在其经典著作《刑法学》教科书中专门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行为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权利受侵害的事实,有关部门主动提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行为人接受赔偿或者补偿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连续十年最受本科生欢迎的老师、刑法学教授罗翔在澎湃新闻访谈中评论道:公共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如果上访者的要求合法合理,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满足,否则,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拒绝。而如果政府也能“被要挟”,公权力也能拿出来“做交易”,那么公权和私权的界限就不复存在了。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否则公权沦为私权,私权不复存在。公私不明,国之大忌。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在关于《刑事辩护中的逻辑》演讲中,也谈到这个问题,他认为:敲诈政府罪从指控的逻辑上来讲,根本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他们不可能产生恐惧心理。
齐齐哈尔市曹氏夫妇敲诈政府案中被告人丁凤的辩护人冯延强律师也认为: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的加害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组织,不可能产生在精神上被强制后的心理反应——恐惧。这从生理学知识角度很容易作出判断。
相关案例,不是一个、两个,而是许多个
2019年,齐齐哈尔市曹氏夫妇敲诈政府案轰动一时,获得来自新京报、澎湃、界面、财新、生活报等诸多媒体的报道。目前,该案在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甘南县检察院撤回对曹氏夫妇敲诈政府罪的指控之后,又被指定由该市的龙沙区法院进行审理。
河北七村民敲诈政府案,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时认为,村民在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组织部分拆迁户向上一级政府上访为由,索要超过管委会定价的补偿款,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江苏李某敲诈政府案,江苏高院认为,李某通过上访进行权利救济,且在上访中未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方法:威胁、要挟、强拿索要。政府的给付行为均经集体研究,并不属于“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广东省怀集县凤岗镇黄某某被控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无罪。怀集县法院的判决书认为:“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要挟、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四川泸州中院作出的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再审判决认为,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尚不足以迫使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原判认定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充分,改判无罪。
结语
司法必须回归常识,司法工作人员必须秉持基本的良知。小公民敲诈了大政府,这样的判决真的很荒诞。不知道青岛的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在给政府的脸上增光,还是在抹黑?
目前王书春案已依法向青岛中院提出了申诉。希望青岛中院有错即改,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尽快纠正这一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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