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20年前被指杀妻灭子分尸判死缓,5年前再审,贵州李玉前案终于要开庭了。
2001年3月19日,李玉前的妻子谢初明和三岁的儿子失踪。3月21日,经过两天寻找,李玉前报案,报案时称与自己有过感情纠纷的孟瑞红有重大嫌疑。
几天后,公安机关在李玉前家以及孟瑞红住处发现了谢初明母子少量血迹,且有证人看到孟瑞红曾深夜背重物往返于其住处与李家,遂怀疑孟、李有作案嫌疑。突审孟瑞红后,孟瑞红称李玉前杀了其妻儿后,找到她帮忙分尸、抛尸。
杀妻姑且先不说了,杀死亲生儿子,怎么可能?仅凭这点,足以产生十万分的怀疑。
李玉前被抓后,遭受了残酷的刑讯逼供、疲劳审讯,被传唤的8天里被迫做出了9次前后矛盾,起因动机、杀人方法、工具、地点、时间,分尸工具、经过,抛尸工具、经过等细节严重不一致、反复的有罪供述。但李玉前离开警犬基地被关入看守所后便翻供,向提审的检察官表示被刑讯逼供。
尽管李玉前的供述前后矛盾、不稳定,和孟瑞红的供述多处关键细节无法印证,和物证、证人证言有诸多矛盾,李玉前还是被指控“杀妻灭子”,分尸焚尸”,后历经发回重审、四次庭审,贵州高院最终于2004年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玉前死缓。
杀妻灭子,是司法对他的判定;人伦丧尽,是舆论对他的公决。
判决后,理应尘埃落定,但对李玉前来说仅仅是开始。李玉前、李玉前的大哥李玉山自此开始了长达十几年的申诉之路,共同迈上这条路的还有庭审之前对李玉前恨之入骨的岳父母。两位老人原本坚决要求判处李玉前死刑,但庭审中,详细了解了案情,听出了案件的问题,不再认为女婿李玉前是真凶,转而替李玉前“喊冤”,追查真凶。这条路一走就是十几年。
2015年,王万琼律师接到了李玉前从监狱打来的电话,详细了解案件后接受了委托,代理李玉前申诉,阅卷、走访证人、现场后向贵州高院提交了详细的申诉材料。
2016年5月3日,贵州高院终于决定再审。此前,徐昕律师介入本案,与王万琼律师共同作为再审辩护人,同时也将本案纳入无辜者计划持续呼吁。
2017年5月,召开庭前会议后,迟迟未开庭。
2019年7月,贵州高院一度打算中止审理,理由是找不到高度疑凶、同样在案但早已刑满释放的孟瑞红。
2020年9月14日,贵州高院终于再次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于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事实明显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有罪判决主要依靠口供,但口供源于残酷的刑讯逼供,且口供与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均矛盾重重,无罪理由充分。相信将改判无罪,成为一起羁押20年而平反的重大冤案。
一、被害人在李玉前回家之前已经遇害,李玉前没有作案时间
原判认定李玉前的作案时间是2001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这一时间仅有李玉前的供述,再无其他任何证据,而李玉前有九次内容不一致的供述,其中前四份与后五份差异巨大,无法排除刑讯逼供嫌疑。卷中多份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遇害时间很可能在李玉前回家之前。案发当晚10点半,在李玉前家串门的周惠归家后,留下谢初明母子在家,此时谢初明尚在给儿子洗脚;后龚定军23:00左右来到李玉前家时,多次敲门及大声呼喊均无人。杨焕木证实,孟瑞红凌晨1点在李玉前家搬运物品。陈昌艳、晋心如等人证实,李玉前凌晨三点才回家。因此,被害人在李玉前回家之前即已遇害,李玉前没有作案时间。而孟瑞红凌晨一点被目击到在李家搬运物品,有极大的作案嫌疑。
二、原判认定李玉前的杀人动机严重违背常理
李玉前有着大好前途,与谢初明育有一子,并坚决反对妻子的离婚要求,两人和好如初。原判认为李玉前对妻子的怨恨转为杀人恶念完全违背常理。况且虎毒不食子,李玉前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杀害自己的亲生儿子。原判违背人性和常识,主观臆断、毫无根据地认定李玉前具有杀人动机。而孟瑞红与李玉前谈过恋爱,几次流产,极可能无法生育。孟瑞红要求李玉前离婚,被李玉前明确拒绝后仍然纠缠,多次到李玉前工作及家庭场所公开骚扰,2000年曾报案称李玉前强奸她,也曾向法院起诉谢初明侮辱诽谤。孟瑞红与李玉前、谢初明结怨,有杀人动机。
三、原判认定李玉前的作案手段自相矛盾,并与鉴定矛盾
谢初明母子到底是被掐死、被捂死、还是刀斧致死,原判没有查清。被害人到底如何死亡,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李玉前在公安机关前四次供述称谢初明是自己用被子捂死的,后五次又供述称谢初明是被自己卡死。尤其是在3月30日、4月1日、4月2日三天内,李玉前供述的作案手段完全不同。
辩护人委托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就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中的血迹证据进行鉴定,分析认为:该些血迹应为谢初明生前开放性伤口的活动性出血,即谢初明极有可能是大出血死亡。而无论是李玉前前五次供述的捂死还是后四次供述的掐死情节,都无法造成这样的大出血,这一关键细节完全否定了原判认定掐死再分尸的作案手法,也否定了李玉前是凶手。
四、分尸工具、抛尸工具来源不明
原判没有直接指明肢解被害人的工具。李玉前说是在厨房拿来菜刀分尸,又说用孟瑞红带来的砍刀分尸。孟瑞红一口咬定是李玉前用菜刀分尸。但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表明:将尸体分成6段,需要相当的时间和合适的工具。现场提取的2把菜刀,1把有柄,1把无柄,刃面均无残缺破损。若使用该菜刀实施分尸,较为困难,因砍击骨骼,会发生刃面卷曲、破损,故现场提取的菜刀不可能是分尸工具。且到底是用菜刀还是砍刀,李玉前与孟瑞红供述矛盾。分尸工具是关键物证,但来源不明。
原判对抛尸工具来源也只字未提。李玉前供述了三种来源,孟瑞红从其家中的衣柜、壁柜中拿出来背篓和编织袋。孟瑞红则称是李玉前拿来的背篓和编织袋,或直接说不知道。抛尸工具到底是什么?从何而来?原审判没有查明。
五、现场勘查笔录、指纹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客观证据皆未指向李玉前
本案现场勘查提取到的血迹,经鉴定是被害人谢初明的血迹,提取到的血指纹,经比对为孟瑞红的指纹,直接指向孟瑞红作案,没有任何证据指向李玉前。
六、供述合谋细节矛盾,不排除孟瑞红独自分尸、抛尸的可能
两被告人如何合谋,原判也没有查清。李玉前先供述是3月20日凌晨到304房间找孟瑞红合谋,后称是3月20日晚9点过找到孟瑞红合谋。凌晨与晚上9点的差别极大,且几次供述中有关合谋的地点、方式等细节都不一致。孟瑞红供述关于两人对于碰面时间、方式和谈话内容的说法,均与李玉前不同。
证人目击孟瑞红9点过和10点过到达焚尸现场,可以推定分尸工作在3月20日晚9点以前必须完成。李玉前3月20日一天的行程、活动都有证人佐证,他不可能抽出时间来单独会面孟瑞红。即使7点天黑后两人取得了联系,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两具尸体的分解。而杨木焕20日凌晨1点曾目击孟瑞红前往李玉前家搬运东西,反复搬运了几次,如果孟瑞红当时从李玉前家搬运的是尸体的话,20日整天,孟瑞红有充足的时间分尸,能够在晚上9点前分尸完毕,之后开始抛尸焚尸。李玉前家提取到的血指纹,经鉴定为孟瑞红左手食指、中指所遗留,没有任何李玉前参与分尸的客观证据,孟瑞红独自分尸、运尸、抛尸、焚尸的可能性极大。
七、李玉前遭到残酷的刑讯逼供,口供不真实不合法,不能采信
李玉前庭审时辩解“孟瑞红栽赃陷害”,并表示受到残酷的刑讯逼供,我们会见时李玉前也对此进行了详细描述,手段极其残忍。“从3月28日被抓到4月4日天黑被送进看守所,八天七夜,开始不让睡觉,罚站,拿大灯烤;3月30号开始动手,戴着手铐挂在门上,从白天到晚上,遭不住了就承认;检察院提前介入,否认作案,说动刑了,马上被带到夹坪沟的警犬队殴打,手铐吊着悬空挂起,脚完全沾不到地,用枪托打背,用手扇耳光,用脚踢,后来几乎处于昏迷状态,到4月几号都记不清。”李玉前3月31日的笔录中清晰地记载了被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的事实。
残酷的刑讯逼供与其没有作案时间、不存在作案动机等相互印证。李玉前的口供存在大量情理不通、并与孟瑞红供述直接冲突之处。而孟瑞红作为其仇人,供述的证明力极其有限,且供述漏洞百出,根本不可能与李玉前的口供“相互印证”。李玉前的供述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采信。
八、真凶明显另有其人
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指向李玉前,勘验笔录、指纹鉴定书、血迹鉴定书,大量客观证据都指向孟瑞红,杨焕木等人的证言也指向孟瑞红,李玉前报案时就称孟瑞红有重大嫌疑。孟瑞红对李玉前夫妇心怀怨恨,具有报复心理,并已实施了一些报复行为,她在供述中也承认了对李玉前和谢初明的恨。多名证人曾亲眼看到和听谢初明说过,孟瑞红经常监视和跟踪谢初明,并经常出现在谢初明家楼下。2001年3月19日,谢初明发现304室的灯是亮的,谢初明与周慧在阳台看时,谢初明也告诉周慧自己经常被孟瑞红监视和跟踪,并经常出现在谢初明家楼下。杨木焕笔录证实,3月20日凌晨目击孟瑞红前往李玉前家搬东西。孟瑞红有重大作案嫌疑,但侦查机关却放弃了这么明显的犯罪线索。
本案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玉前无罪证据充分。李玉前背负“杀妻灭子”罪名十七载,身心俱焚,贵州高院决定再审,让李玉前看到了希望,但迟迟不开庭又让李玉前度日如年。
如今,决定再审四年后,贵州高院终于决定于本月9月24日开庭审理。
相信贵州高院、贵州省检所做的大量调查工作和付出的巨大努力不会白费,相信法庭最终将改判李玉前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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