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帆案今开庭因无管辖权被迫休庭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2020年9月18日,河南省邓州市余江帆涉嫌案开庭审理,邓州市因无管辖权而被迫休庭。

 

指控余江帆的三起上访行为,都是发生在,案发前她一直常住北京,北京是其经常居住地,河南省邓州市法院根本无管辖权。而且余江帆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和父亲被非法拘禁后病亡问题,都跟地方政府有利害关系,邓州法院曾因她上访判过其三年半,在余江帆看来,邓州法院不可能公正审理她的案子。

 

9月18日,余江帆案开庭审理,辩护律师是王万琼和李仲伟律师,因上述原因,休庭延期。

 

 

2011年,余江帆所住的村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举村搬迁。那时候,杨河村从淅川县搬迁到邓州市还不满两年。搬迁伊始,安置点尚未完工,雨水积在邓州市夏集乡孙沟(杨河)安置点的大道上,基础设施还没有建好,村口的化粪池暴露在外,垃圾堆积如山。分配给村民的房屋房顶漏水,墙体歪斜、开裂,地面凹凸,还可以看到裸露在外的钢筋。

 

 

无奈之下,84名村民写信上访,请求解决房屋漏水、墙壁歪斜开裂、室内地面凹凸、地面裂缝、全村没有生产道路、没有一口机井、没有养殖地、下水管道不通、垃圾无人清运等问题,保障村民搬迁之后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

 

 

2013年2月1日,杨河村41名群众到河南省省委反映情况。时任夏集乡党委副书记李晓东会同杨河村四名干部驱车追赶、劝返上访群众。次日,时任夏集镇党委书记秦峰、人大主席王景敏也前往劝返。上访群众于2月3日晚返乡。

 

返乡后,当地政府对村民的诉求作出了回应。

 

2013年2月3日的《关于杨河村班子建设处理意见》显示,对现任班子成员全部停职,自2月4日起启动换届程序,建立新的班子。落款是“夏集乡党委”,并有秦峰、王景敏、李晓东三人签字。

 

 

一份有时任夏集乡乡长、王景敏、副书记李晓东签字的文件显示,当地政府承诺解决排水、资金、生产路、村委换届、房屋质量等问题。

 

 

另一份有秦峰、李晓东签字、时间为2013年2月2日的文件显示,二人承诺正月十五后组织质检人员现场查看,群众代表参加,核定施工费用后交给农户,由农户自行维修。

 

 

至此,这次群体性事件已经迎来了转机。村民反映的问题属实,当地政府承诺核查、解决村民反映的住房、生产和生活设施问题。接下来,就应该是政府兑现承诺,启动勘查。

 

然而,新的风波不期而至。

 

当地政府一边承认村民反映的问题属实,承诺帮助解决,另一边则不遗余力地处罚维权村民。

 

 

2013年2月25日,夏集镇党委政府报请邓州市同意后,对余相林等主要带头越级上访人员进行为期26天的训诫教育,一直到2013年3月22日才予以释放。期间,余相林等人一直被羁押在邓州市拘留所。

 

 

这次为期26天、名为训诫教育、实为非法拘禁的处罚,完全曲解《信访条例》的训诫教育措施,变相限制人身自由,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作为训诫教育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公安机关可以对信访人采取的措施,由轻至重为劝阻、批评或教育、警告、训诫或制止、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单一违法行为规定的,一般不超过15日。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由此可知,行政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日。

 

然而,余相林被处以比行政处罚程度更轻的训诫,却被非法羁押了26天。对余相林的训诫教育,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是对《信访条例》的错误适用。

 

夏集镇党委政府和邓州市信访局,实际上创设了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比行政拘留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严重违背《行政处罚法》第九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对余相林的训诫教育不符合《信访条例》《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无效。

 

2013年3月22日,余相林结束为期26天的训诫教育回家。

 

4月10日,余相林因身体不适入住邓州市第三人民(现邓州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脑梗死、右支气管肺癌、冠心病、心功能III级、肺部感染。

 

住院治疗12天后,余相林接受医生建议转院至郑州治疗。

 

6月9日,余相林因医治无效去世。

 

余江帆反映,其父余相林曾在训戒中心遭工作人员殴打。夏集镇人民政府调查后认为不属实,政府调查后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

 

(1)邓州市公安局询问训戒中心陪护人员樊殿昂、陈荣林、杨玉洁,三人均称没有殴打事实;(2)邓州市公安局警报督察大队证实在2013年7月2日之前没有收到余相林被打的投诉;(3)邓州市训戒中心负责人黄长城表示,2013年7月1日前没有收到任何相关投诉或要求查处的批示。

 

 

父亲去世后,24岁的余江帆背负起父亲的遗愿和为全村人的责任,开始了漫漫上访路。她要继承父亲遗志为村民讨一个公道,也为含冤而逝的父亲要一个说法。

 

 

一份杨河村村民集体签字的《杨河村移民对耕地落差、荒坡、林地等赔偿款的要求》显示,为南水北调工程搬迁8年之后,赔偿金数额、用途、保管等事项,村民仍一无所知。

 

 

然而要讨个公道,要个说法,并不容易。

 

 

2013年08月20日,余江帆因上访被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2013年08月30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予以警告。

 

2013年09月17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

 

2013年10月11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2013年12月03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01月11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02月12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03月11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2014年04月09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05月08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5年01月23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以判处余江帆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等到2017年11月7日刑满释放,余江帆28岁。她和哥哥乘火车返乡,到父亲坟前祭奠。百草枯寂,坟前堆满菊花。4年上访无果,只换来一个又一个处罚,不知道她在父亲墓前,望着苍茫天际,回顾往昔,作何感想。

 

 

28岁的余江帆,说起她在看守所、监狱的遭遇,无比平静。搬迁、上访、痛失至亲、接连拘留直至入狱,痛苦和折磨汇入她的生活,最终成为她的一部分。但你甚至感受不到她的忿恨和抱怨,只有难以言喻的镇定和平静。

 

她的生活却并不能风平浪静。出狱后,余江帆到北京打工,依然因为出现在敏感区域被频繁拘留。

 

2017年12月08日,余江帆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8年03月16日,余江帆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07月08日,余江帆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8年,当地政府曾和余江帆沟通房屋修缮问题。余江帆坚持对全村295户房屋进行全面质量评估,按照评估修缮费用折现金发放给各户自行修缮,完毕后再解决自己的房屋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2019年12月10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前述3起事实指控余江帆寻衅滋事罪,认为余江帆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为村民和父亲奔走多年的余江帆,再次面临寻衅滋事罪的指控。

 

2020年8月7日,是余江帆被控寻衅滋事罪一审开庭的日子。

 

此前,余江帆的两名辩护律师均事先向法院告知庭审日期冲突、确实无法到庭、希望调整开庭时间,法院没有同意。

 

庭上,余江帆明确要求:第一,不同意视频开庭,同监室的其他人均是现场开庭;第二,法院没有提前三天通知其开庭违法,申请法官回避;第三,由两位因庭审冲突不能到庭的律师为其辩护。

 

因为余江帆的要求,庭审没有进行。

 

再次站上寻衅滋事罪的被告席,也许她会想起父亲临终前的那一指,那时的她还不知道,为了这一指,自己人生最青春的年华,会变成一场西西弗斯式的循环。

 

“咽气前,父亲已经不能说话,父亲指了指自己的头,又指了指北方。”

 

“父亲是告诉我,割下他的头,去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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