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2020年8月,郑州市中原区大李村李根生、李建国等18人被荥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刑罚,判决认定该18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村主任李根生系首犯,数罪并罚判17年,骨干成员李建国被判刑14年。二人均不服上诉。
该“犯罪集团”的可疑之处在于:自2013年大李村拆迁以来,其实施了针对多家施工企业的多起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犯罪”,而自身尤其是主犯村主任李根生并未获利,勒索企业所得的钱财都分给了村委和村组。
上述神奇的事实,令人不得不认真审查该案的来源:其人为操作凸显——案起同村一名“漏网”涉黑人员的举报、专案组指挥长曾与李根生因私结怨……
一、“漏网”涉黑人员缘何成了本案的举报人和被害人?
大李村属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辖区,有四千余人口,地处郑州市西三环与西四环之间的中原西路南北两侧。2013年起该村拆迁,郑州奥体中心、市民服务中心等重大工程在此建设。
李根生出生于1956年,2005年至2009年、2012年至2018年期间担任大李村村委主任;李建国也是大李村人,于1966年出生,系李根生亲戚。
该案源于同村人李都城的举报。
本案最早的一份询问笔录(2019年3月5日)是同村人李都成做的,长达20页的陈述细数了李根生等人的“罪行”。
2019年4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受案登记表》显示:
“在侦办市局扫黑办交办的李都成反映他人违法犯罪的举报件中,发现大李村村民在2013年存在隐瞒真相,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的事实”。
这份受案登记表系本案最早的一份受案登记表。
翌日(4月12日),建设路分局的受案登记表显示:
“在侦办市局扫黑办交办的李都成反映他人违法犯罪的举报件中,发现大李村村民多次召集该村村民阻碍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李都城曾担任中原区大李村第八村民组组长。2010年6月24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李胜利(系大李村人)等六人涉黑案件作出有罪判决,当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予以维持。司法机关查明李都城参与了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08年9月,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大李村第八村民组研究要将本村民组的道路修成水泥路,所需资金从党校、环城分局争取,并在村中张贴了通知。当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第八村民组的村民代表李百生、李保峰在村委会财务上查账时发现修路所用的资金是其他村民组所支出,与当初的承诺不一样,二人遂来到村中修路的工地,让施工停下,找到时任村民组长的李都成询问。李都成遂给被告人李胜利打电话,李胜利带领被告人李立……来到修路工地进行谩骂,对李百生进行推搡,李保峰上千阻挡,被李胜利推拉到旁边。李立、李超等人又上前围着李百生进行辱骂撕拽,并对李百生打倒在地。……李新周听后上前找李都成询问,李胜利说是其拿钱修的路,谁挡路就打谁……将李新周打倒在地,又对其拳打脚踢……”
李都城的一个电话,便可以指挥黑势力头子及其骨干成员实施犯罪,事实证明其不仅参与犯罪,而且与黑势力头子关系密切。
遗憾的是,李都城在这起涉黑案件竟然被“另案处理”,成为一个“漏网”的涉黑人员。如此“重要”的人物竟然未被起诉,其背后的保护伞之强大,可窥一斑!
2019年4月,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和荥阳市公安局根据李都城等人的举报立案,后经郑州市公安局审查,指定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
李根生涉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贪污六个罪名;李建国涉及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五个罪名。
二人所涉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事实大致重合,一审法院认定李建国等人起次要作用,李根生系主犯。
二、“非法”获利者是谁?
对李根生的追诉周密绵长,时间上,横跨了其担任村主任的14年历程;内容上,几乎涵盖了其重要的履职行为,而罗织之细,可谓深文周纳。
【关于聚众扰序】
一审法院认定,2005年8月,李根生上任村长以来,打着为村民谋取利益的旗号,否定之前的协议,先后指使村民围堵压力容器厂、达利印染厂、水岸花木城三家企业。
事实是,李根生担任村委主任之初,2005年至2007年,因大李村内三家企业存在违约拖欠地租,过错在先,村民才到企业讨要租金。事因合同纠纷,村民行为具有维权性质,亦未侵犯正常社会秩序。
其中,一审法院认定李根生煽动“被告人李百生、李同生等五人连续十多天围堵达利印染厂。后该厂停工倒闭”。该厂停工倒闭的真实原因系原合同到期,村委要求上涨租金,该厂因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对租金上涨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才停工、倒闭的,与村民围堵没有任何关联;
所谓村民围堵花卉市场(即水岸花木城)一事,其内情更令人称奇:
企业欠租不说,花卉市场此前未直接租用大李村土地,而是由须水镇农办以2000元/亩的价格从大李村租得后,再以2500/亩转租给花卉市场,截留了500元/亩的差价。
村民得知后群情激愤,要求花卉市场与村委直接签协议并索回每亩500元的租金,其动机不能不说是正当的。
公诉证据也显示三起事件所获利益都归村集体,所谓“打着为村民利益的旗号”,此言不虚。
中原区纪委初核组2013年12月9日形成的《关于反映西流湖街道大李村村委主任李根生有关问题的初核报告》证明了上述事实——
“大李村八组100多名村民自发组织将水岸花木城的大门堵住要求上涨租金……当时经过须水镇政府和大李村委的协调,水岸花木城老板杜伟同意将租金每年增加5万元。……无证据证明李根生派人围堵郑州市水岸花木城及敲诈钱财问题”;
“2005年因压力容器厂少交承包金及向大李村借款50万元到期未还等原因,造成村民意见很大,部分村民自发围堵了压力容器厂的大门……2005年合同到期后,因村民要求增加上交款和分红不合理堵了企业大门,之后由于合同已经到期,该企业未再与大李村续签合同,该厂停业关门。”
【关于强迫交易】
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10月,被告人李根生打着为村民谋福利的旗号,制定“凡在大李村范围内的土方工程需每方向村委交纳两元钱”的村规,威胁、恐吓施工企业,甚至煽动、指使村民或团伙成员围堵施工企业,强揽土方工程赚取巨额差价。强迫交易行为有四起,被强迫的对象包括河南帝春公司等6家企业。
事实上,在2015年7月,常西湖管委会(系中原区政府派出机构)召集所辖各村书记、主任开会,中原区两位领导与会,提出哪个村地界上的工程,如房屋拆迁、垃圾清运、下挖土方等,都由哪个村来干,给村集体增加些收入。
政府领导之所以这么讲,因当时拆迁虽已展开,但村集体的土地却尚未完成征收,施工企业占用的土地在法律意义上尚属于村集体,村委参与工程,是对集体利益及失地农民的合理补偿。
李根生参加了这个会,会后传达了指示。经村两委、各村民组长及村民代表70余人一致签字同意,规定村内的拆迁、清运、土方无论谁干,一律向村集体交纳2元/立方,村委和村民组各分1元,主要用于为村民购买米、面等生活开支。
一审法院认定四起事件,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荒唐一起,就是所谓强揽河南帝春公司中标的大李村建筑物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
2015年帝春公司中标之时,大李村委早已执行拆迁指挥部李星(系西流湖办事处人员)传达的指示,自行垫资完成了拆除和清运,帝春公司就是想干也干不了了!故其扣除管理费和税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了村委控制的企业。
试问:假如帝春公司一直扣着工程款不给,这是什么行为呢?是否构成侵占或贪污(工程款系政府拆迁资金)?
【关于敲诈勒索】
一审法院认定主要敲诈勒索事件为:2012年李根生等人指使大李村联防队员以遏制违法建设的工作便利强索村民“保证金”,并打着收水费、卫生费的名义强索外来租户钱财;2014年10月以来,李根生、李建国等人打着为村民谋福利的旗号,利用“每方交纳两元钱”的村规敲诈勒索施工企业。
前者(2012年事件)不值一驳!收取保证金系阻止村民拆迁期间私自建房获取补偿的管制措施,收取外来租户水费、卫生费系因拆迁后村内增加了打井和抽水耗电的开支,作为外来租户应当承担该笔生活费用。
后者(2014年事件)与上述强迫交易的背景一致,同样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大李村村委与所谓被敲诈的施工企业均签订有书面协议,事实上也并不存在村民围堵、施压的行为,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中原区政府副区长孙玉中、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刘永超均参与了协调,刘永超还作为协议的见证人签字。此二人难道就是敲诈勒索的共犯吗?
所谓“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的本质,系大李村委落实上级领导确定的拆迁政策的行为,其所得“钱财”,均进入了集体账户(亦是公诉证据所证明的),李根生等人未非法获利一分钱,怎么就成了犯罪主体呢?
没有“非法占有”、“非法获利”的基本犯罪构成,一审法院却予以定罪,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另须指出的是,针对企业的敲诈勒索“犯罪”所得归了村、组,一审法院也查明了,但仍判决向被告人李根生、李建国等人追缴,此举亦让人啼笑皆非!
特别指出的是,李建国本人与上述事实并无关联。2014年李建国因其他案件被羁押11个月,其不可能参与任何涉案行为。
【关于寻衅滋事】
一审法院认定,李根生与本案举报人李都城对立,故挟私指使他人打击报复李都城。该罪名所涉事件有四起:
1、因王秋红实际租用土地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造成集体损失,村民阻拦王秋红收卖浇地。此事实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予以认定。
2、同案被告人李保峰等人因竞选产生矛盾,辱骂、威胁李都成。
事实上,因竞选八组组长的利益纠葛,此事因李保峰与李都城的矛盾而起,而非因李根生,这一点公诉证据中亦有证据证明;李保峰多年来向纪委举报李根生(其举报及调查报告已附卷),二人本来就不合,李根生指挥不了李保峰去寻衅滋事,李保峰也根本不会听从李根生的指挥。
3、因犁地时犁住了李根生家祖坟,村联防队员扣留了被李都城雇来犁地的郭志信夫妇车辆——此事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与李根生无关。
郭志信曾以此事起诉李根生等人索赔,2008年6月5日,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2782号民事裁定认定:
“原告犁地时,因是否犁住坟头问题,与当时村民发生争执,大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处理,让被告李更有把车开到大李村村民委员会,故李根生、李更有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4、被告人全海峰等人殴打李都城——系全案仅有的一起暴力行为,且与李根生、李建国没有任何关联。该事实已被司法机关追诉,本案再次予以追诉,显然是违法的重复评价行为。
三、被选择的“贪污”与“诈骗”
关于本案诈骗和贪污的主要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为:
李根生于2003年非法占用大李村第八村民组1043平米土地进行非农建设,2010年又占用该土地北侧2193平米建设钢结构车间及围墙。拆迁时李根生利用其作为拆迁指挥部成员的便利,其本人与妻子均未向拆迁普查组告知土地曾被中原区国土局没收的情况,接受了政府140余万元补偿款。系贪污犯罪;李根生为其姐姐李改枝造假宅基地一处获取补偿,系诈骗犯罪。
另认定,李建国租用集体土地8.57亩于2003年进行非法建设,2008年中原区国土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等处罚。拆迁时李建国隐瞒土地被处罚的情况,骗取拆迁补偿款200余万元。系诈骗犯罪。李建国以该事实获刑11年,该事实还另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予以追诉,获刑1年。
一审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
1、对二人的补偿具备相应的依据。
虽然对李根生作出了没收等处罚决定,但“中原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亦未办理相关没收手续”(一审判决书认定),一审法院确认没收并未被执行;而对李建国的处罚,虽然被中原区国土局移交给了法院,但未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二人至拆迁前仍占有涉案土地(李根生所占土地为自家承包地,2010年还缴纳了耕地占用税),根据大李村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二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拆除的无证建筑,应当给予相应的拆工补助和奖励。
关于李改枝宅基地一事,2016年11月17日,中原区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的初核报告显示,“没有证据证实李根生存在违纪问题”。
2、被害人拆迁指挥部或政府,不可能不知道二人的处罚情况,在明知情况下依然自愿交付补偿,不能被法律评价为违法。
这是天底下谁都明白的道理:拆迁不可能没有国土部门的参与,拆迁指挥部成员不可能没有国土局的人员,拆迁时的土地核查登记不可能不涉及到权属状况,说白了,在电脑上按一次按键就能清楚明白的事儿,李根生、李建国就是想瞒,能瞒得住吗?
3、关于李建国涉嫌诈骗补偿款一事,系重复追诉,严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公诉机关曾于2014年指控:李建国租赁中原西路大李村三处土地上,建设三处建筑物(分别是郑州市启智学校、郑州市华峰中医院、一汽大众天威店),在拆迁普查登记时修改测量数据,致使部分附属物的面积被严重夸大,共骗取国家372.0744万元的补偿款。
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2014】中刑初字第291号),认定李建国骗取10500元的补偿款,以诈骗罪判处李建国有期徒刑11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郑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予以维持。
上述案件所涉一汽大众天威店建筑(三处建筑之一),即是本案诈骗事实所涉的“汽车展厅”(一汽大众天威店)。有关其补偿情况,早已被两级法院所审查确认,并未作犯罪处理。本案却再次进行追诉,严重违法,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4、拆迁时大李村及中原区南北两侧广大区域的违法占地,比目皆是,占地者大都获得拆迁补偿。对二人的刑事追诉,显然有选择的,为追究而追究。
大李村人李合喜等人(大李村党支部书记李福喜弟弟)1999年占用了大李村一组土地2432平方米,2010年建设四座楼房和一座厂房(被处罚时建面已到4000多平米)。
当年7月,李合喜被中原区国土局处罚,内容为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所建楼房、厂房并处罚款(中原国土资罚字【2010】50号)。
而事实上,李合喜等人非但未主动履行处罚,反而在处罚作出并生效后继续施工完成了建设,建筑面积近一万平米,其楼房作为小产权房对外出售。
据了解,李合喜的非法建设获得的补偿,高于李根生、李建国数倍!而李合喜本人至今也没有被刑事追究。
中原西路两侧被拆迁的建筑物全部为没有经过审批和许可的建筑物,几乎全部被中原区国土资源局进行过行政处罚。这种客观情况,政府拆迁的时候是完全知晓的,但拆迁指挥部并没有进行区分,实际上对所有的拆迁建筑物和附属物全部进行了补偿。
如果李建国诈骗罪、李根生贪污罪成立,那么,中原西路两环十五射工程中全部受过行政处罚的拆迁户应当全部被认定为诈骗犯或贪污犯!李根生说,像他这样的占地的光在大李村就有几十个!先不究数量到底是多少,李合喜的实例就能彻底说明问题了。
四、案件背后的隐秘
无论是强迫交易还是敲诈勒索,李根生“恶势力团伙”所得利益却均归了村集体;而可能靠的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恶势力特征的4起寻衅滋事,要么与李根生、李建国无关,要么系经法院确认的民事纠纷。这个恶势力从何而来呢?
结合本案的种种无罪事实,一审阶段,李根生、李建国辩护律师均坚持无罪的辩护意见, 查本案之根源,涉黑人员李都城的举报仅仅是一个表象,外界盛传李根生等人因遭受相关领导的嫉恨被打成了恶势力,恐怕绝非空穴来风。
下列事实均有证据证明——
1、大李村六组李彦增在拆迁时在集体土地上突击建房,当时“4.16”专案组(即李根生等人案件)专案组指挥长巴西振曾找李根生协调此事,将其突击建房办理成合法建房予以补偿。
因不符合补偿条件,巴西振的要求被李根生拒绝。后专案组成立,鉴于此利害关系,巴西振作为主要领导成员,应当主动回避却未予回避。
2、张先生系中原区纪委领导的同乡,其不是大李村人,但多年前在大李村九组建房,当然其房屋是没有合法手续的。大李村拆迁时,该纪委领导要求大李村将该建筑的部分区域按照合法建房予以补偿。大李村组代表不同意,但由于该领导多次施压,最后集体决定将领导指示“打折”办理。因没有全部实现其意图,该纪委领导迁怒于李根生。
必须指出的是,因李根生在承包地上建设房屋获补偿一事,2017年1月16日李根生被中原区纪委处以开除党籍处分,后李根生将补偿款退还,2019年4月该案立案后,此事被中原区纪委移送给侦查机关。如果该事实构成贪污罪,这期间的2年多时间,中原区纪委为何怠于履职?
追本溯源,李根生案件着实令人震惊!至于本案实体与程序的重大违法事实,后续将有文章详述,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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