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讨要赔偿李英贵又面临受审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李英贵一家三口人是市民,是双目失明残疾人,住房第一次被强拆时,孩子读小学。第二次遭强拆时,孩子读高中一年级。

 

2009年11月4日,也就是第二次强拆时,李英强因反抗城管的野蛮拆迁,导致城管队员轻微受伤,而被控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拘。案件开庭后,又经过多次延期,2010年12月2日,南开区法院以取保候审将李英贵释放。同时,又以“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而裁定案件中止审理。

 

    2011年12月2日,南开区法院解除对李英贵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解除后,李英贵又多次向南开区法院要求恢复妨害公务案庭审,不被理睬。向南开区检察院申请也遭拒。

 

    2014年6月,李英贵又向南开区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妨害公务案审理,不被理睬。

 

    2015年4月,李英贵向南开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不被理睬。

 

   2018年9月17日,李英贵又给南开区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审理妨害公务案,仍不被理睬。

 

    今年7月,李英贵再向南开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按照高级法院的规定,案件由红桥区法院给立案受理了。

 

    南开区法院答辩称,妨害公务案中止审理后,没有再开庭做出无罪判决,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规定。

 

   8月26日,红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李英贵国家赔偿案,但未做出是否赔偿决定。

 

   11月5日,南开区法院原负责审理李英贵妨害公务案的朱法官找李英贵谈话,说要恢复妨害公务案审理,问他是自己聘律师,还是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当年,刘晓原曾是李英贵的辩护律师,为他做的是无罪辩护。当时,案件开庭走完了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程序,只差宣判。现在要恢复庭审,也没有新的证据,直接宣判就是了,也无需再聘律师。

 

    这起十年前就已中止审理的妨害公务案,由于案件一直无结论,曾被羁押一年多的李英贵无法得到国家赔偿。如今,李英贵又一次申请国家赔偿了,南开区法院才说要恢复案件庭审。李英贵对李法官说,要恢复案件审理,法院应给法律文书。

 

   从2010年12月2日案件中止审理算起,如今十年时间过去了,因李英贵“讨要”国家赔偿才恢复案件庭审,罕见!

 

据悉,李英贵妻子仍住在养老院,李英贵被安排在外租住一间民房,女儿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在外居住。一家三口同在天津也无一个共同居住房屋。当年,强拆的安置问题也一直没有给予合理解决。

 

附:李英贵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李英贵,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41964······汉族,个体经营,户籍地:芥园西道大圆中三条1号,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宜宾东里8号南开区老年公寓211室,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院长刘金洪,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08号。

 

  赔偿请求人因抗房屋违法被强拆,在2009年11月4日被以涉嫌妨害公务暃刑拘,2009年11月17日被以涉嫌妨害公务罪,2010年2月22曰,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赔偿请求人涉赚妨害公务罪向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6月18日赔偿义务机关对案件开庭审理,2010年I2月2日,赔偿义务机关对案件作出中止审理决定,并在同日对赔偿请求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11年12月2日,赔偿义务机关解除了赔偿请求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至今十年,赔偿义务机关再没有恢复案件审理,为此,赔偿请求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1、依法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裁定书》(2010)南刑初字第156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010)南刑初字第156号,违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表《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规定,依法承担对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责任。

 

    2、要求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3、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赔偿请求人2009年11月4日至2010年12月2日羁押期间计395天的国家赔偿,赔偿金额136966.25元,精神赔偿10万元,合计:236966.25元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系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大圆中三条1号被拆迁居民,2005年10月26日,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申请南开区法院强拆了申请人的住房。

 

    房屋被强拆后,申请人一家无处可住,南开区法院执行庭将拆迁工地一间办公房给予暂住。申请人的妻子是双目失盲、双耳失聪的残疾人,当年女儿才上小学四年级。一家三口人就在这间断水又断电的临时住房里居住了四年时间。

 

   2009年11月4日,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申请人一家居住的临时住房是违章建筑为由,组织一百多人进行强制拆除。

 

    城管队员破门、破窗强行进入屋内,不出具任何证件,粗暴野蛮地强拉申请人的妻子,为了保护家人申请人忍无可忍拿出斧头挥舞,一名城管队员就势倒下,说是申请人把他砍伤。

 

   当日天津公安南开区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申请人,羁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2009年11月17日,被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2月22日,以妨害公务罪起诉申请人到南开区法院。

 

   2010年6月18日,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对申请人妨害公务罪案公开开庭审理,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0年10月18日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做了四次延期审理。

 

   2010年12月2日,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做出(2010)南刑初字第156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在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同一天,即2010年12月2日,南开区法院做出(2010)南刑初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称“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见附件1)

 

   一年后,即在2011年12月2日,申请人接到南开区法院做出(2010)南刑初字第156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见附件3),但落款日期写的是2010年12月2日,与一年前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日期相同,且文号也完全相同。

 

   2013年11月21日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3年11月29日,检察院答复称,“您申请的国家赔偿,经与南开法院沟通,该案尚未审结。如需申请国家赔偿,待该案审理终结后,到义务赔偿机关提出申请。”

 

   2014年6月2日,李英贵向南开区法院递交恢复庭审的书面申请,也是置之不理。

 

  2015年4月18日申请人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被刑拘羁押在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在这次羁押期间正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表《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辩护律师向天津市南开区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天津市南开区法院仍是置之不理。

 

   这些年来,申请人一直在为涉嫌妨害公务罪与强拆房屋案件赔偿问题争取自己的权利,因为拦截市委书记的车队被10天,还因春节期间给区官员拜年,又被行政拘留10天。2015年4月18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2016年7月28日,被和平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直到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2018年9月17日,申请人第二次给天津市南开区法院递交要求重新审理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的申请书,南开区法院不给任何答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规定: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申请人2011年12月2日接到天津市南开区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156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至今已经超过一年,对赔偿请求人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范畴,赔偿请求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自2009年11月4日至2010年12月2日计395天,赔偿金额136966.25元,精神赔偿 10万元,合计:236966.25 元。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李英贵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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