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尹哲等11人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邢初4号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法官认定该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徇私枉法判决,并已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中。
经阅卷和调查,律师了解到以下情况,2019年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搜查了尹哲、屠帆夫妇的住宅,扣押了尹哲、屠帆夫妇以下大量财物、物品,但没有依法处理,这些财物至今下落不明,其中包括:一只手镯(价值30万元人民币,2017年底购买);一块江诗丹顿表(VACHERON constantir GENEVE白盘黑皮带,价值20万);一块伯爵手表(PZAGET白盘皮质表带,26万);施华洛饰品一盒;工商银行存单一张(凭证号003221049,9600元)苏果购物卡合计17000元(500面额14张,1000面额10张,另有2张面额不详);大润发购物卡6张(面额记载不详)、智汇卡9张(面额不详)、维利唐V2P卡1张、德基卡1张、维利康卡1张、智汇吉利卡4张;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3部、美图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未注明品牌手机1部;ipad平板电脑1台;建设银行银行卡2张、农商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2张、浦发银行卡2张(上述银行卡是否有存款及数额不详)。另,尹哲、屠帆家中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搜查后,酒柜中2012年产的30瓶茅台酒丢失(估价约10-14万元),该30瓶茅台酒未计入扣押清单。此外,据其他被告人家属反映,其被扣财产亦有类似情形。以上扣押清单均未依法给物品持有人或所有人。根据在案卷宗,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清单”,上述财物均不涉案,也未移送。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宣判,判决书未对上述扣押财产做出处理,上述财产自被扣押至一审判决已达8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一审程序中,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分局向检察院移送了《涉案财产清单》,清单中不包含上述财物;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涉案财产清单也不包含上述财物;法院也按照涉案财产清单做出了判决,同样未涉及上述所列财物。这些财物下落不明,不翼而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第十六条、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3月30日,最高检要求,“发现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追究责任。上述情况,家属已于2020年11月21日书面反映给江苏省和南京市政法委以及纪委公检法等有关部门,24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短信回复,此事不归其管,已将该材料转南京市公安局。家属认为,南京市检察院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随意推诿。其他收件单位目前均未回应。V2ray翻墙服务-安全可靠经济高速无限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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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南京尹哲案被公安扣押百万元财物下落不明 - 中国人权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