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出生于1983年的王某某是山东省临清市一名普通的微商。初中毕业后她先后从事过代课老师、保险业务员、个体经营户,最终成了一名卖化妆品、日用品的微商。丈夫外出务工,她照料正在读初中的一子一女。
2019年7月2日下午4点,王某某接到烟店镇派出所的电话。警察告诉她,她因为参与国脉天网业务而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王某某第一次接触国脉天王卡是在2018年12月份,她的朋友于某给她发了一条推广链接,介绍的是中国联通授权杭州国脉公司开发的国脉天王卡业务,大意是花200元购买一张国脉天王卡,再花1700元购买流量大礼包就可以畅享两年流量无限用,算下来,每月不到80元,王某某觉得很划算。 不止于此,花1700元购买流量大礼包后,还可以继续邀请新用户。邀请人每成功邀请一名新用户开卡,可以获得30元;每成功邀请一人购买1700元流量大礼包,就可以获得708元。如果邀请的5名新用户都购买了1700元流量大礼包,邀请人就可以升级为销售员。如果邀请的新用户中有5名成为销售员,邀请人就可以升级为代理商。而当邀请的新用户成为代理商时,邀请人就可以获得绩效分奖励,绩效分可以用来获取每月分红。 邀请人邀请新用户后,新用户每邀请1位办理1700元流量大礼包的用户,邀请人都可以获得42元的“辅导费”。当新用户邀满5名1700元流量大礼包用户升级为销售员后,原邀请人就不能再通过他获得42元的“辅导费”,这被称为“平级砍断制度”。 所谓平级砍断,就是防止邀请人通过“拉人头”无限获利。因为分配给邀请人的利润都来自国脉天王卡和流量大礼包的销售,目的是对产品进行推广。这样的“拉人返现”的营销模式随着互联网企业的兴起而流行,尤其是某些电商平台邀请新用户返现金红包的模式,宣传效果和下沉力度比传统的广告投放好得多,和“传销”截然不同。用户购买的天王卡和流量大礼包,均是中国联通授权提供的真实产品。截至案发,中国联通依然为已经购买的用户正常提供服务。据王某某所说,她在聊城成功邀请的会员有10人。聊城公安补侦结果显示其在聊城地区销售记录1158条,仅占国脉公司销量的千分之二点八。在杭州国脉的用户中,和王某某同一层级或更高层级的,有7万多人。王某某远远算不上主要业务人员,更不要说组织、领导公司业务。 但是,对于聊城公安来说,王某某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她为聊城公安介入本案提供了重要的联结点。聊城公安最初的立案文书中,称本案是线人举报。而所谓线人根本没有接触国脉天网业务,只是“听说聊城发展了八九百人、七八个层级”,聊城公安对其没有调查就在《受案登记表》中予以确认。王某某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聊城公安立案之后,又被找来补足管辖依据。这起本该由杭州公安管辖的案件,在聊城警方急于星火的“闪电战”之下,最终由聊城公安取得了管辖权。违法立案行使管辖,跨省围猎浙江民企杭州国脉是一家在杭州注册的公司,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管辖机关为杭州市白杨工商所,系统服务器采购自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公司用于收支的微信账号注册地、支付宝账号注册地、关联银行卡开户行所在地均在浙江省。 早在2019年5月14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就将杭州国脉涉嫌传销一案线索报给开发区公安分局,要求公安介入调查,同时协查该公司资金流向情况。6月20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向市局支队进行了汇报。 6月26日,聊城公安突击跨省抓捕杭州国脉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小杰。卢小杰称:“2019年6月26日早上,我和往常一样上班,刚到住处地下车库,迎面七八个自称湖北警察的人没有出示警官证、没有出示拘留证,围住我并给我带上黑头套,强行把我带上车,这些人说快用布遮挡住车牌号、快开车别让当地警察发现、快离开浙江。等车子离开浙江省后才被允许到高速服务区上厕所。被带到聊城市后,我才知道是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民警抓捕了自己。” 聊城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无报案人信息,无移送单位信息,称2019年5月份,“特情举报”聊城出现网络传销活动迹象。所谓“特情举报”指线人发现线索后向我局举报。然而,在案卷宗没有举报材料、举报证据材料、公安机关针对线人举报的询问笔录。 聊城公安在一审期间补充提交了卢小杰的拘留证、赴浙执法的《介绍信》《立案决定书》(聊江公(经侦)立字【2019】57号),其中被拘留人、接收民警部分全部空白,三份文书右下角加盖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案件审查审核专用章,均没有备注盖章日期。 2019年8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局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明确记载“你(单位)于2019年07月23日提出控告的杭州国脉电信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我局经审查认为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针对同一起事实,不同的公安机关出现了两份矛盾的法律文书。聊城公安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侦查,并于6月26日跨省抓捕卢小杰,杭州市公安局却于7月23日认为属于“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聊城公安2020年5月20日出具《情况说明》显示,“我局民警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了解相关情况,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开具的《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显示,因山东警方已经立案、收网打击,对于同一犯罪事实不予重复立案。”然而,在案证据中并没有《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相关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受案审查的过程中,认为:(1)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2)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3)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可见,如果杭州市公安局认为山东公安已经立案取得管辖权,那么应当将案件移送山东公安,而不是不予立案。只有在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才应当不予立案。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局分局这一《不予立案通知书》明确认为杭州国脉公司的行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杭州市公安局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而不是不予立案。 一方认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一方却不惜跨省抓捕,并且一审最终宣判构成犯罪,夹在各地公安之间的民企如何自处?聊城公安如此大动干戈,是因为聊城公安在经济侦查、打击犯罪方面比杭州同行更胜一筹吗?跨省动力:不翼而飞的一千余万被冻结款项2019年9月11日,侦查终结,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未附涉案款物清单。2019年12月1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未提及查扣资金信息、未附涉案款物清单,未对查扣资金提出处理意见。2020年1月12日,杭州国脉公司书面申请法院调取涉案款物清单,未获准许。经多次公开举报,2020年6月18日,聊城市公安局制作《随案移送清单》,没有接受单位盖章、没有接收人员签字,2.4亿元资金现状不明。 聊城公安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在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根据案件需要,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1日,共计110万涉案资金被转至聊城市公安局涉案资金账户中。此后聊城公安局随案移送清单更显示,另有985万元被冻结资金转至聊城公安账户内,共计1095万元。 在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多次公开实名控告的压力下,聊城市公安局在2020年7月27日第三次开庭当日紧急向法院转款1095万元。 巧合的是,同样由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文金案中,法院迳行判决“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该案补充侦查卷第39卷里有一张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显示,2020年6月19日,聊城金信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向聊城市公安局涉案资金账户转款6456万余元。 被冻结的财产,竟然能直接转入公安账户,还能在法院开庭前夕,又突然转到法院账户。神乎其技的不只是立案管辖的手段,还有财产处置的方式。打进法院账户的1095万元从何而来?和唐文金案中被转走的6456万元有何关系?聊城公安还有同样的手法办过多少案子?均不得而知。 管辖是一个案件的开端。如果一个案子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创收考虑,那么其后的所有程序也就成了一场分赃的盛宴。追缴的犯罪所得返还侦察机关尚嫌不足,还要在审判过程中直接划走被冻结的涉案财产,哪有办不成的铁案呢? 远在山东的聊城公安,能把手伸到浙江杭州,跨省抓捕杭州民企负责人。杭州当地公安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立案,聊城公检法可以从侦查、起诉到一审定罪一路绿灯。案件还没审完,一千余万被冻结款项就进了账户,法院还能判无罪吗?民营企业成了唐僧肉,法治能保障他们度过九九八十一难吗?V2ray翻墙服务-安全可靠经济高速无限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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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山东聊城公安跨省围猎浙江民企 - 中国人权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