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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王来明与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一室副主任张建军相互勾结成利益集团,长期盘踞在内蒙执纪执法关键岗位,以案谋私,残害秉公办案民警,制造王胜利冤案。
王胜利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向相关部门提交70000多份《控告信》、《举报信》,都石沉大海。期间,在利益集团的施压下,王胜利冤案一审被准格尔旗法院强行判处十年零六个月冤狱,二审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公开制造冤案的情况下,依然准备不开庭审理,继续暗箱操作,维持一审错误判决,置王胜利于死地。
在走进“鬼门关”之前,王胜利已经做好准备,将《遗书》、《控告信》、《举报信》留给家人、留给组织、留给社会、留给历史……
以下是遗书正文:
我的生命留给我的时间,已经不多。他们一旦把我送进监狱,我就不可能活着出来了。因此,我在这里借助网络公共媒体的一角,提前留下我最后的话,以昭告世人我是因何而死,为谁而死,那些置我于死地的人都长什么样。同时告知对我不离不弃的家人,不要为我的死而悲伤,害死我的那些人必将得到报应。
九泉之下,我也不会放过他们。
一
我叫王胜利,内蒙古人,1973年生,中共党员,曾经(而且永远)是内蒙公安队伍的一名优秀警察,警号:001070。
我的父亲也是一名优秀警察,因公牺牲。二十多年前,我以优异成绩从医科大学毕业后,没作高收入、低风险的医生,而是踏上父亲走过的路,做了一名枕戈待旦、赴汤蹈火的刑事警察,侦办了众多大案要案,多次获得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等殊荣,还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优秀侦查员。
二
后来,我考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做了一名经济犯罪侦查警察,并担任公安厅经侦总队第三支队支队长。在这里,我看到了经济案件侦查工作的复杂性,也看到在巨大利益之下,黑暗之光如何吞噬着脆弱的人性。
我的上司的上司,名叫王来明,内蒙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我与王来明之间,相差着好几个等级,但王来明似乎对我情有独钟,特别看重我,经常直接找我去他的办公室汇报工作,或者直接给我安排工作。这些越规之举,让我受宠若惊,大有路遇伯乐之感,因此对王来明死心塌地忠诚。直到后来我才明白,王来明对我的器重,不过是要培养一个为他谋私利的工具。当我明白了这一点,试图以自己微弱的力量进行抵制,无形中我成了王来明以案谋私的“挡路石”,王来明对我怀恨在心,最后我只能选择疏远和回避,但最终还是招致大祸。
在我担任三支队支队长期间,王来明先后越过经侦总队,直接违规批转到我们支队二十多起经济案件,这些大都只有几百万的案件,原本不属于公安厅(几千万上亿大要案件)的业务范畴,应由地方公安机关侦办。这些案件的来源,也不是按正常的层层审查、交办程序,而是当事人直接举报给王来明,王来明越过经侦总队直接批示给我。虽然我知道这些案件都是王来明的人情案,都是通过私人关系过来的案子,王来明直接插手这些案子,当然有他的利益在里面,但王来明对我的“器重”,使当时的我愚蠢地对他感恩戴德,放弃了一个警察应有的警惕和原则,选择了盲目服从,并动用宝贵的警力为王来明尽心侦办这些来历不明的人情案。
以下是王来明直接批示给我的部分“人情案”:
2015年左右,王来明接受请托,曾多次对内蒙古东达集团公司下手,企图通过公权力将内蒙古东达集团整倒。为此,王来明多次把我叫到办公室,让我们支队围绕东达集团公司开展工作,找毛病。同时让我给东达集团公司董事长赵永亮打电话,通知赵永亮到公安厅接受询问,实际是让我威胁恐吓赵永亮。我一看这又是在整人、以案谋私,我表面上答应,实际上我一直在找各种理由拖延。又过几天,王来明又把我叫到办公室说,东达集团有几块土地,你们支队好好查一查,肯定能查出问题。我还是在推脱。后王来明认为我办事不力,将这块工作交给公安厅经侦总队中部分局办理。随后,公安厅经侦总队中部分局对“东达集团非法转让土地”立案侦查。
当然经侦总队被王来明选中作为谋利工具的可不止我一个人,在王来明做公安厅副厅长期间,经侦总队下属各支队大都为王来明侦办过人情案,总数应在五六十起。王来明直接批示的这些人情案,档案都保留在经侦总队,有关部门如果有兴趣调查,是很容易查出这里面的名堂的。我在发现王来明利用我为他谋私利后,就选择了由抵制到逐步往后退。我知道这会对自己很不利,但我只能这样,因为做王来明谋私利的工具,严重违背了我做警察的初衷。
祸根由此种下。
三
王来明有一个心腹弟子,名叫张建军,是内蒙自治区纪委的工作人员,现在是内蒙纪委一室副主任。此人在各种场合公开声称王来明是他的干爹,他就是王来明的干儿子。
张建军并没有夸大其词。
王来明原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的检察长。张建军从学校毕业后分到玉泉区检察院做秘书,把王来明伺候得不错,王来明挺欣赏他。后来王来明调到自治区检察院,到反贪局当局长,就把张建军也带到这个地方。王来明调到公安厅当副厅长,就把张建军安排到兴安盟检察院当副检察长。张建军也没去上过班,挂个名,实际工作还是在王来明指挥下,参与公安厅经侦总队一些案件的侦办。
张建军作为检察院的一个干部,没去检察院上班,跟我们这些公安在一起办案子,实际成了我的同事。那时我们也没觉得不妥,后来才悟出来,张建军被王来明安排,跟我们这些公安一起办经济案子,而且都是核心案件,由王来明直接把控,谁都明白这是为了什么。多年来,张建军在王来明的安排和操控下,究竟违规、违法参与了公安厅哪些重大经济案件的侦办工作,有关部门只要愿意查,很快就能查清楚。
举个例子,呼和浩特市曾经发生一起绑架案,巴彦淖尔的一个女老板,绑架了内蒙中国银行行长的老婆。报警后,公安把人解救了,最后一查发现这个女老板通过银行工作人员集资诈骗,这个女老板叫图雅。经侦总队办这个案子,我在这个专案组,王来明把张建军也派进来,他进来就挑拨总队长和政委的关系,最后总队长被架空,张建军和政委指挥这个案子。
王来明利用张建军控制政委,控制整个案子。图雅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达27亿余元,被骗的储户多达300多户。处理善后工作期间,给储户退钱,先给谁退,想给谁退,都是张建军说了算,这里面就有很大的腐败空间。张建军公然违规跟涉案的储户也就是被集资诈骗的受害人私下见面,收了很多钱,是张建军在经侦总队发的最大的一笔财。个别被骗的储户对我们说,你们那张建军很厉害,不给钱还明要,那才叫厉害!每个人不得弄个几十万,一共涉案好几十亿,那得弄多少钱?
仅仅这一个案子,王来明和张建军一共牟利多少,也是很容易查清楚的。
王来明在公安厅大肆谋私利,是上下皆知的“秘密”。王来明分管经侦期间,公安厅的厅长马明(2019年12月被双规)去公安部开会,公安部的副书记还有经侦局某局长跟马明吃饭时说,你们公安厅怎么回事,公安部10封举报信,就有9封是告王来明的。马明就给秘书打电话,让王来明连夜飞到北京跟他见面。马明让王来明解释清楚那么多举报他的信是怎么回事,并指令王来明,从当天开始,公安厅经侦总队除了搞公安部交办的案件,其他一个也不准搞,全交到下面盟市公安去搞。
因为这个事情,王来明跟马明翻了脸。王来明在厅党委会上跟马明拍桌子,全公安厅都知道,他俩的矛盾越来越深。马明从吉林带过来的秘书在公安厅到处搜集王来明贪腐的证据,也托人找我,让我提供王来明的犯罪证据。王来明也感觉到危机,让我到他办公室,让我调查谁跟内蒙纪委张力书记有关系,叫我赶快给他提供这方面的资源。我就明白王来明问题多,告状的多,他害怕纪委查。
后来,王来明又把张建军安排到自治区纪委一室工作,张建军的仕途,背后实际上都是王来明在发挥作用,张建军因此自称是王来明的干儿子,一点也不为过。张建军除了为王来明敛财外,还以纪委身份为王来明挡事、平事。“父子”两的配合可以说是完美,这也是王来明至今没有被调查的主要原因。
曾经有段时间,张建军跟我的关系不错。我选择逐步远离王来明后,事情发生了变化,直到著名的王玉宝诈骗案发生后,张建军就从朋友变成了残害我的恶魔。
四
2013年8月19号,公安部经侦局把一起重大合同诈骗案移交给我们经侦总队,我们就开始初查。过了一段时间,王来明让我去他办公室,问我最近忙啥,我回答在忙公安部交办的一个案子。他问什么案子,我怎么都不知道?我回答是公安部来厅里直接交给经侦总队的案子。然后我就将案件情况向王来明作了汇报。王来明马上说,涉案金额这么大,几个亿,要马上成立专案组。然后王来明就从巴彦淖尔借调30多名干警,上了这个专案组。
这个诈骗案是2013年9月18号立案的,所以叫“918”案。诈骗犯是鄂尔多斯东胜区的几个房地产老板,说是房地产老板,实际是一些投机趋利的不法商人,尤其是王玉宝还涉嫌十几项其它犯罪,是典型的黑恶势力。参与诈骗的还有鄂尔多斯浦发银行行长常青,以及受害单位的财务主管王志飞。常青以浦发银行购买理财为名,并以浦发银行名义做担保,4个不法商人通过伪造土地证、虚假抵押、重复抵押、虚假评估、重金行贿受害单位财务主管王志飞等手段,诈骗新蒙公司项目建设资金5亿元。
当时北京瑞兴资产公司在内蒙古准备投资建设一个煤制气项目,是国家重点项目。瑞兴公司在内蒙古鄂尔多斯的一个旗准备投资建厂,为这个项目成立了内蒙古新蒙公司,总公司派了一个叫王志飞的财务人员,先行来到鄂尔多斯,总公司把5亿元前期建设资金打到鄂尔多斯的浦发银行。
浦发银行的行长叫常青,5个亿就转到浦发银行,常青行长马上开始了解这个企业,打听是什么项目,在哪里开发,过来的是什么资金。然后他就主动跟王志飞接触,说你这个项目还在筹备,这么多资金放在这里,每天损失太大了,不如把这些钱放出去,挣点利钱,这样损失少点。王志飞就说,你这个想法也挺好啊。常青就给王志飞引荐4个老板,有王玉宝、刘永胜、邱永胜,还有一个叫赵飞的。
王志飞也将这个情况向上面汇报。常青答应给这4个老板以浦发银行名义出担保,并答应给瑞兴公司出承诺函,承诺这个资金是以购买理财的形式借给他们,保证不出任何风险。也就是说,银行承担这笔资金的风险。
然后这4个老板分别向王志飞行贿100-200万不等。常青给王志飞虚夸这4个老板是搞房地产的,还有搞路桥的,资产多,项目好,公司实力雄厚,绝对没风险。实际这些公司都是皮包公司,房地产项目早已全部烂尾,这几个老板在常青浦发银行已有大量贷款,有的是正准备再次向浦发银行申请贷款,经过银行贷前审查,认定为严重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司,常青就将这些公司介绍给王志飞。案发后,公安厅也专门给王玉宝、刘永胜等涉案公司做了司法审计,审计结果也印证了这些公司资金链早已断裂,项目早已烂尾,农民工、拆迁户上访闹事频发。但是王志飞不知道这些情况,常青知道。王志飞收了这些人的好处,考察也就敷衍了事,王志飞拿这些钱在北京买了一套房,买了一辆车,剩下的钱王志飞占为己有。
一共骗了5个亿,王玉宝的公司1亿,邱永胜公司2亿,赵飞1亿,刘永胜1亿。这些人骗钱后大多用来放高利贷,或者还债。
一段时间后,北京瑞兴资产公司的老板突然接到一个人电话,说:“你是不是叫李茂银?”李茂银就是那个受害单位的老总。对方又问:“你是不是借给鄂尔多斯王玉宝一个亿?”李茂银说是有这么回事,怎么了?对方说:“你被骗了。”李茂银说:“怎么回事?”对方说:“他是不是给你抵押土地了?抵押土地的土地证全是假的。你去相关部门查一下就知道了。”李茂银一查确实是假的,然后他马上向公安部报案,报案以后案子就这样过来了。
五
“918”案立案以后,包括侦查期间,内蒙纪委的张建军多次给我打电话,问案子咋样了?你们搞的案子那个人啥时抓呀?抓不抓人了?挽损啊啥的,就关心这些事情。
案子移送起诉后,张建军就给我打电话,说,胜利,我跟你说个事儿,你们那个案子扣的一些东西,就是王玉宝(诈骗案涉案人)的那些东西,没用的话你给我返吧,有人找我了,你给返回来算了。
张建军打这个电话的时间,在2015年、2016年左右,那会我已经跟他疏远了。他打电话说,你们“918”案扣押的财产,营业执照、帐啊这些东西,你给我退吧,有人找我了,是朋友,碍不开面子。我回答他说,这些东西已随案移交检察院了,我也无权退给你。他隔了两天又打过来,说,我刚刚给检察院打了电话,这些东西根本就没有随案移交,你忽悠我吧?
实际情况是,当时扣押清单的确已经随案移交了,移交扣押物品时,检察院说东西太多,没地方保管,将来到法院开庭的时候需要什么你们就给往过拿什么。所以说,当时确实把清单拿过去了,我就对张建军实话实说,经侦总队现在是帮检察院代为保管这东西,这些扣押物品现在已经不属于公安,我没有权力处置这些东西,而且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相关程序规定,扣押的东西要处置,必须等二审结束以后,确定这些东西与案件没有关系,才能对这些东西作出处置。再说了,我也只是个小支队长,只是个小角色,我也说了不算,你找领导吧。张建军当时就很生气,说我,你小子行,照你这个态度,咱们走着瞧!
在我的印象中,张建军要整我,就从这个时候开始了。
我的理解,可能有人找他了,要退这些东西,想要毁灭这些证据,或者这些涉案物品里面,还有我们没有发现的重大线索,或者涉及到更高级别的人,涉案的相关人员找到张建军,想拿走这些东西,毁掉。我拒绝了张建军的要求,张建军受人之托,交不了差,当然怨恨我,这就为他后来整我埋下伏笔。
六
2015年10月,常青、王玉宝等人的诈骗案起诉到包头法院,张建军等人还有其他保护伞,干扰法院,不让判,按正常程序几个月就判了,但这个案件在包头法院呆了两年,不能判,导致1.6个亿不能返还,瑞兴公司就给当时中央第二巡视组写了封信,因为资金被骗,导致国家重点工程迟迟不能启动,希望包头法院加快审判。中央巡视组非常重视,把这份材料转到内蒙纪委,正好是张建军核查,这个案子一个月后也判了。
中央巡视组关注的本是“王玉宝案在包头法院久审不决”的问题,到此,中央巡视组关注的问题已经解决,但张建军等人却继续打着中央巡视组的旗号对我下手,开始整我。
张建军先是领人到北京,找到受害单位,北京瑞兴公司,谎称说中央巡视组让我们查王胜利呢,说合同诈骗案,公安厅经侦总队专案组从王玉宝手头追缴的钱,专案组没及时返还给瑞兴公司,所以法院把王玉宝重判,张建军要求瑞兴公司举报我办案渎职。
事实上,合同诈骗案我们挽损1.6个亿,其中王玉宝退赃5000万,邱永胜退1.1亿,一共1.6亿,根据规定,这些钱必须等生效判决出来后才能返还给受害单位,确定这是诈骗才能返还。一审判决时,王玉宝等人的退赃,包头法院已经认可,并给予了从轻处理,王玉宝骗1亿,判18年,刘永胜骗1亿,判无期,王玉宝的退赃已经给予从轻了。但是张建军告诉北京公司,说你们要举报王胜利,举报他在办案中渎职了,没有及时将赃款返还给你们,导致把王玉宝判重了。北京公司的律师陈东青懂这个事情,说专案组就1.6亿元待生效判决形成后再返还一事,已经跟我们沟通过,并且也征得我们同意,我们也能理解办案机关,我们没意见。但是张建军坚持要求受害单位举报我怠于挽损。
要求受害单位举报我,受害单位没有同意。张建军回到呼市第二天还打电话给受害单位律师,问举报信写好了没有,赶快寄到内蒙纪委来,但受害单位没有寄举报信,因为受害单位认为不符合事实。
我被留置后,张建军又领一伙人到北京,找到被害单位北京瑞兴公司,说王胜利出事了,你们知道不,让我们抓了,你们谁也不要管王胜利的事,不许说情。
2018年4月份左右,张建军又找到受害单位,说王玉宝被冤枉了,办成冤假错案了,判重了,自治区高院马上就要发回重审了。当时这个案子还没有发回重审,但张建军提前就知道了,告诉瑞兴公司,说马上就发回重审,你们也不要追究王玉宝等人的刑事责任了,你们不就是要钱嘛,追究什么刑事责任,给你们挽损就行了,我们给你们协调挽损,不要追究王玉宝他们的刑事责任。这不就是为王玉宝脱罪吗?
结果王玉宝案子在5月份真发回重审了。审判机密,张建军提前就知道,并且泄露给受害单位。
张建军在核查中央巡视组批示的线索过程中,跟王玉宝、刘永胜、常青等人的关系更加紧密,在更大利益的驱动下,他就利用手中的权利对我下手,为王玉宝等人脱罪。然后他企图通过打倒办案民警,来否定公安厅专案组证据的合法性,从而为王玉宝等人脱罪做铺垫。
现在这个案子重审刚开完庭,法庭上的王玉宝等人,包括辩护律师,强烈要求调取我的“犯罪证据”,要求调取我案件的判决书。他们主要想诬陷我刑讯逼供和受贿,想定这两个事,来否定“918”案证据的合法性。如果把我定成刑讯逼供,“918”案的证据就全否了,把“918”案从刑事大案变成民事纠纷,通过改变案件性质,达到脱罪的目的。
七
我的案子,张建军是用准格尔旗的手续立的案,但办案人员全是内蒙纪委一室的人,包括谈话的人,地点也是内蒙古纪委的留置点,而且我的工作单位和准格尔旗一点关系都没有。
张建军他们是利用中央巡视组批示“常青、王玉宝案”在包头法院久审不决的问题的机会,故意歪曲中央巡视组的本意,给我编造了一个“拖延办案、怠于挽损”的罪名,并诬陷我贪污公款,还利用王玉宝的诬告信,栽赃陷害我索贿500万未遂,将我描述成小官大贪的典型,以骗取有关领导的批示,对我下手。
事实是,2013年12月底,王玉宝说要退赃,当时正值年底,银行朋友白艳秋多次和我谈让我到帮她揽点储,好完成储蓄任务。我鉴于白艳秋对我们平时工作中在银行查询方面给过很大方便,当时我电话和王玉宝说,你能不能把退赃的钱先在朋友白艳秋银行存上1—2天,帮她完成点年底储蓄任务,再转到公安厅账户,当时王玉宝就同意了。后来我也没管这个事,大概又过了几天,王玉宝把500万元存到了公安厅账户上。据后来证实,2013年12月27日,王玉宝把5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存到白艳秋所在的银行王玉宝自己银行账户上。次日,王玉宝还应白艳秋的要求把其中的350万元转账到另一个银行网点,帮助白艳秋银行同事完成储蓄任务,2014年1月3日,王玉宝把上述500万元转到公安厅账户。这就是事情的真实过程。我当时没意识到,但后来认识到我这确实是违纪行为。但是纪委办案人员威胁恐吓我,要把我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强行认定为犯罪。留置后期,我如实说是帮银行的朋友揽储,但他们故意不记录,他们还威逼白艳秋,不让说成揽储。
张建军仅凭王玉宝的一封诬告信就给我强行定成索贿500万,还弄个未遂,既违背常理,也违背法理,荒唐至极,毫无法律知识的人都能一眼看出其中的奥妙,那就是赤裸裸的栽赃迫害:一是我向所办案件中即将被处以重刑的诈骗犯王玉宝索贿500万元一事,严重不符合常理,任何人听后都认为是天方夜谭,我没那么大胃口,自治区副主席潘逸阳向令计划多次才行贿600万元,比一比,我这就是个天大笑话。二是既然是索贿,那我为什么不约王玉宝在一偏僻地方进行现金交易,直接把这500万元放在车后备箱一走了之?为什么要选择一个城市监控最密集的银行大厅进行呢?三是既然是索贿,为什么不让王玉宝直接存入我个人账户而是存入王玉宝自己账户?四是我和白艳秋是普通朋友关系,既然是索贿,我为什么还要找个“证人”(白艳秋)在场全程监督我索贿呢?五是既然是索贿,我没有王玉宝的银行卡,没有本人身份证,不知道密码,如何能从银行安全、稳妥、无痕迹提出现金呢?更何况是500万巨款呢?六是既然是索贿,王玉宝讲到我给他发短信安排他怎样存这笔钱、找谁办理等等,那么所发信息是我索贿最好的证据,我作为一位老刑警能犯这个低级错误吗?七是王玉宝将这500万元存入白艳秋所在的银行王玉宝个人账户后,次日按照白艳秋的要求又将其中350多万元以王玉宝个人名义存入白艳秋同事的银行完成年终揽储任务,有这样的索贿吗?八是我最近翻了一下我当时的工作笔记本,上面清楚记着:公安厅经侦总队在侦办王玉宝等人合同诈骗案过程中,王玉宝赃款追缴都是由专案组石天宝等专人负责,该案赃款追缴都提前在专案例会上通报过,当时我都向受害单位通报过,这些人的证言证词全都没有,这又是为什么呢?九是既然是索贿,那么呼市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白艳秋那就是铁板定钉的“共犯”,为什么至今还“逍遥法外”呢?
张建军几次找我索要王玉宝的涉案扣押物品,被我拒绝。在我被留置后,王玉宝的手下又给内蒙纪委写信,要求返还公安厅扣押的财产,张建军两次将这个材料转到公安厅,其中有一次上面写到“此事刘奇凡书记非常重视”,他用书记的名义做批示,要求返还王玉宝被扣押的财产。公安厅还是我那个态度,这个事儿没有二审终审,不可能退还东西,公安厅没有退还。所以这事都让张建军他们很被动,就利用王玉宝对我进行栽赃陷害。
随后,张建军又组织王玉宝的儿子给纪委写举报信,说是专案组其他人员也对他进行刑讯逼供,此后张建军多次找专案组准备杜撰、编造刑讯逼供的证据,想要推翻王玉宝等的犯罪证据的合法性。
八
法院认定我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等多项罪名,全是在张建军等人的组织指挥下,办案机关罗织罪名的恶毒陷害。其中的一些所谓“罪行”,不但根本不成立,反而是经过公安厅副厅长王来明同意或指示而产生的工作行为,怎么就成了我的罪行呢?
所谓受贿罪,实际情况是,2013年8月19日,公安部交办常青、王玉宝等人合同诈骗案。王来明副厅长全程亲自指挥案件侦办工作,同时从基层借调经侦民警组成专案组。专案组吃住在公安厅办案基地,因办案地远离市区,公安工作又没时没点,办案中经常出现加班误餐等情况,干警抱怨很大,他们都是从外地借调而来,常年不能回家,专案组工作任务又很重,经常因为工作吃不好饭,确实是个问题。
此外,专案组配备多台专案用车,公安厅财务只报销外地出差燃油费用,呼市市区燃油不能报销。公安厅经侦总队就此案也没有给专案拨付一分钱专案经费。鉴于以上困难,我向分管经侦的王来明副厅长请示,王来明指示可从公安厅到办案基地中途找一小饭馆,先挂账解决加班误餐问题,王来明还答应帮助协调公安厅财务,报销专案部分燃油费用。
受害单位北京瑞兴公司知道这个情况后,抢先垫付了2万元饭费和2万元油卡,交给了专案组内勤杜剑。我知道后立即向王来明副厅长和总队领导汇报,领导均指示:“尽快报销,及时归还。”
十八大后,因中央八项规定等,公安厅财务对餐饮费和燃油费报销越来越严格,受害单位垫付的餐费与燃油费,公安厅财务一分钱也不能报销。专案组又请示王来明,王来明指示:“效仿厅机关其他人做法,变通报销。”后专案组内勤杜剑从专案组常年定点住宿的鄂尔多斯威利欣酒店开住宿票,报销出49240元,将其中的4万元归还给了受害单位北京瑞兴公司。此油卡和饭卡一共使用了2年多,全部用于专案组加班吃饭及专案用油,我没有占有一分钱,法院却将受害单位垫付的这4万元给我认定了受贿罪,请问我受贿了什么?
九
所谓贪污罪,实际情况是,在办理“506”“918”两案时,专案组全在鄂尔多斯威利欣酒店长期住宿,借调侦查员杜剑做专案组内勤,专人负责与酒店联系、订房、对账、开票、报销、结算、付款等工作。我没开过一次发票,也未报销过一次,也未和威利欣酒店相关人有过任何协调等工作。
2017年11月纪委就专案在威利欣报销住宿票一事开展调查,我不知道当时报账的具体情况,为此专门和专案组石天宝、樊寅卯一起去问当时经办人杜剑,这些住宿、饭费、油费等账目究竟是如何报销的,问后才明白:杜剑第一次从威利欣酒店开票91200元,从公安厅报销后杜剑支付威利欣住宿费50000元,剩余41200元准备归还受害单位北京瑞兴公司垫付的4万元(2万元饭费及2万元油费),但那段时间北京瑞兴公司迟迟没来内蒙,这期间威利欣酒店房费又积攒很多,酒店又向杜剑催房费,杜剑又将41200元中的36200元给威利欣结了房费,剩余5000元支付了向专案组成员李勇的借款,这5000元是专案组在鄂尔多斯工作期间,国家审计署、公安部两位领导多次来鄂尔多斯指导“506”专案期间餐费等花销,这花销当时也向王荣贵总队长请示过,以上这笔41200元却被纪委认定为我个人贪污,真是荒唐至极。
还有一个所谓贪污33600元,也是莫名其妙。由于第一次杜剑准备用上述41200元支付油卡与饭卡,后因酒店又催房费,就又支付威利欣酒店住宿费等,后期杜剑从威利欣开票报销33600元,再加上专案人员垫付的杂票共报销出49240元,杜剑当着我的面将40000元归还北京瑞兴公司陈东青垫付的餐费和油费,剩余款项支付威利欣酒店虚开票的税费,然而,这笔33600元也被纪委认定为我个人贪污,请问,我贪污什么了?
十
判决书还认定我收受了王小兵5万元,实际情况是,这个案子也是王来明副厅长直接批示给我的“人情案”。
有一天,王来明给我打电话,说他批过去一个案子,一个叫王吓财的,举报王振民职务侵占,问我们支队收到了没有。我说让内勤查一下。按程序,王来明应当直接给总队长打电话询问情况,再由总队长给我打电话,我毕竟只是一个支队长。但王来明不这样干,王来明要一插到底,他经常把总队的十几个支队长弄得进退两难,所有事情他全部插手。这些案子大多是直接找王来明帮忙的,没有按公安厅经侦总队举报流程正常进行。
我说没收到这么个举报,让内勤找找。内勤看完以后说支队没有收到。王来明就生气地说:“我早给你们批过去了,你们到现在为什么没收到呢?你赶快去总队办公室找一下。”我就安排内勤去总队办公室找,最后找到了,好像在举报材料上王来明批的是请三支队依法办理。他这就是越权了,哪个支队办理,应当由总队长指派。
又过几天,王来明指示我:“你们得赶快组织人给我查去,这么长时间了,你们怎么没动静?”我说支队人手严重不够,哪有警力查这个案。王来明就说,警力不是问题,我给你解决。他就从巴彦淖尔市一个旗公安局找了一个叫冀浩飞的,吩咐我让冀浩飞主办王振民案件。
王来明分管经侦总队的时候,经常让我去他办公室汇报案子。一个支队长要去分管厅长办公室汇报,这不符合规定,应该是我给总队长汇报,或者给副总队长汇报,然后,总队长再给王来明汇报。就因为这些事情,王来明跟总队长闹得非常紧张,到了双方对骂这种程度。
有一次,我有个事请示了王来明,回去后我跟总队长说,我向王来明汇报了,并把王来明的指示也给总队长传达了,总队长听完后就骂:“王来明就是个村警,他懂的个啥?咱们别理他。”
王吓财举报王振民的这个案子,是个小案子,一个副厅长来关心这么一个小案子,非常关心。我被留置后才了解到,王振民这个案子,是王小兵,也就是王吓财的儿子,通过内蒙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沈佳交给王来明的。(沈佳后来在2016年8月31日因受贿近300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来明找到我,给我们部署工作。王来明为啥要从巴彦淖尔那儿借调冀浩飞呢?因为王来明老家是巴彦淖尔的,王来明和冀浩飞的上一辈关系很好,冀浩飞也对我说过。王来明找冀浩飞主办这个案件,这里面有很大的问题。王振民案件的立案、抓捕、逮捕、移送起诉,全部是冀浩飞直接向王来明汇报。我有时想了解下这个案子,冀浩飞就说:“王厅长把关的,你还不放心吗?”所以王振民这个案子,主办是冀浩飞,程序性问题需要我签字的,我签签字,就连经侦总队的总队长也沾不上边,都是王来明一手指挥。
后来我被纪委留置后,办案人员一直让我说点受贿的问题,他们对别的问题不太感兴趣,他们说王小兵也被留置了。留置期间,我每天遭受各种折磨,长期罚坐、饥饿、精神折磨,时间长了,我实在受不了。纪委他们每天就是和我讲,你是要“一罪”啊,还是要“数罪”呀?我问啥是一罪啥是数罪?办案人员说,一罪你就把你所有受贿的问题谈出来,如果你不交代自己受贿问题,那我们就会把你工作的中的瑕疵全部给你认定成犯罪,什么“挪用公款、滥用职权、贪污”等几个罪名“数罪”判你十多年,法院不敢不听我们的,如果你交代一罪,也就是受贿罪,那么我们就会把你的“数罪”打包,存放在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档案室,永远没有人敢拿出来的。这就是一罪和数罪。
在长时间折磨和虐待下,我实在受不了,我就跟办案人员说,你说说我受贿谁的钱了?办案人员说,王小兵已被我们留置了,他说给你送过钱。我问送过我多少钱?办案人员反问,你收过他多少钱?我说我收过他给我送的茶叶。他们又说,你好好考虑考虑,不是茶叶,是钱,是10万元钱。我说就是茶叶,办案人员说,你多少得给我们讲点受贿的事,我们也好交差,否则的话,你办过这么多案子,从中找你点瑕疵不难,我们就把他定成犯罪,也能判你十多年,你要是讲受贿的话,这点也判不了多少年。我坚持是茶叶。
僵持了好几天,最后办案人员说,反正王小兵说都退回去了,也没个啥。在这种情况下,我最后违心地“承认了”我拿王小兵5万元然后退回的情节。我当时认为我只能以这一笔钱做交换了,没有什么别的办法,只能交换,否则的话,我怕他们用“数罪”给我定死了,但现在他们依然给我编造了“数罪”。
十一
所谓挪用公款罪,实际情况是,2012年我们在办理“两虚一逃”案件过程中,当时办案人员为工作方便以及后期准备随案移交巴彦淖尔临河区检察院等原因暂时将2238210元暂扣款为存放在专案内勤账户上。这笔钱不是从一人处扣押的,而是扣押十几个人的,扣齐需要一段时间,所以当时暂由专案内勤席博临时保管,要求收齐后马上存入公安厅账户。如果扣一笔交一笔的话,就需要办案人员扣每笔都必须前往指定银行对账,然后再去公安厅财务对账,然后再到公安厅财务开收据,然后再给被扣押人出具扣押手续。当时办案场所在一酒店,不在公安厅机关,也远离公安机关指定银行,当时扣押十几笔钱,如果一笔一笔交款显然浪费时间也浪费警力,考虑到是同一起案件的扣押款,为了工作方便,所以定为统一收齐后再统一上交、统一对账、统一开收据、统一办理扣押手续。
上述钱款扣押齐后,后期又因王来明就这笔钱是否要随案移交巴彦淖尔临河区检察院犹豫不定,今天让移交,过两天又不让移交,导致又耽误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我就多次要求内勤席博先上交公安厅账户再说,并曾指派专人协助其上交,但内勤因办事拖拉等原因又耽误一段时间,结果这笔钱在刚超过3个月没几天后上交至公安厅账户,纪委认定是我挪用公款,请问,我挪用了什么公款?
另外,2013年冀浩飞在办理王振民职务侵占案期间,办案干警扣押537545.9元,我要求办案人员马上上交公安厅财务,但办案人员因工作原因临时存放在其个人账户上一段时间(3个多月)后上交公安厅财务。办案人员冀浩飞当时向我说了没有及时上交的原因:这笔钱当时准备随案移交检察院,超过几十万的钱,如果先存入公安厅账户,移交检察院时再取出程序复杂,需要6、7个环节领导审批,至少需要半个多月时间,如果遇某个环节领导出差,那将耽误更长时间,后因检察院不接收,才移交公安厅财务,因此耽误了一段时间。再加上当时案件工作任务重,冀浩飞、张永晟等办案人员经常外地出差,所以没有及时上交。
以上两笔钱我从没要求过办案人员违规存放在他们个人的银行卡上,办案人员扣款后,由于各种原因临时保管,后存入公安厅账户,期间无任何挪用行为,两笔钱的扣押、保管、后期存入公安厅账户都不是我具体办理,钱一直都存在干警个人卡上,卡在干警手里,密码他们自己知道,自始至终我都没有接触过这两笔钱(银行卡),也未存入我个人账户,我也未使用,没贪图一分钱利息,也没有挪用的目的、动机和主观故意,没有挪用的实际行为。怎么说是我挪用公款?再说,为了方便工作,当时公安厅经侦总队大要案暂扣款临时由专案内勤管理也是惯例,每起专案都存在这种情况,2012年那时经侦总队对此也没有严格要求。这就是我的挪用公款。
十二
所谓滥用职权罪,更是荒诞至极!常青等人合同诈骗案,是中纪委批办、公安部交办,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十分重大,我在整个案子的侦办中,仅仅是一个上传下达的小角色,说我滥用职权,那是在抬高我的职权。
分管经侦的王来明副厅长,对这个案子所有侦查工作进行全程指挥、决策,细到先对谁后对谁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物品怎样查扣等,特别是对“918”案涉案物品的查扣工作,王来明提出了4点意见: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涉案公司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宁多勿少”,防止资产隐匿转移,全力做好挽损工作。
二是对涉案公司账目依法扣押,做好证据固定与司法审计工作,准确客观评估涉案公司履行合同能力,深挖余罪,不能出现漏罪。
三是对重点涉案公司印章、证照等依法扣押,防止其通过伪造交易转移资产,也防止其伪造债权债务,从而影响案件司法审计,导致错误评估其履约能力,同时也防止其进行新的合同诈骗等犯罪。
四是明确要求“918”案所有查封扣押物品必须等法院生效判决后再做处置,任何人不得提前处置。
“918”案件侦查中,王来明副厅长是案件总指挥,对该案立案、强制措施、审讯、查封扣押等工作进行指挥与决策;赵永刚、王荣贵总队长(赵永刚总队长在北京挂职锻炼期间由王荣贵总队长负责)宏观落实王厅长指令,并对案件进行指挥部署;呼和副总队长具体落实总队长与厅领导指令,具体指挥案件侦查工作,并对全案进行审核把关;厅法制局对全案所有侦查环节进行法律审核与把关;我负责所有办案人员后勤保障,包括吃、住、车、油等,还有工作的上传下达及与厅机关各部门协调;专案各组具体办案人员具体负责案件侦办工作。
该案犯罪嫌疑人除常青、王志飞是公共部分外,王玉宝、刘永胜、邱永胜、赵飞等4名嫌疑人相互独立,互不关联。王来明指示专案组分别以这4名犯罪嫌疑人成立4个办案组,由石天宝、赵洵、杜剑、叶涛4人担任组长,也是主办侦查员,每组再确定2—3名侦查员协助办理,形成4个办案组,每组都实行主办侦查员负责制。
在查封扣押过程中,每组侦查员根据王来明副厅长的整体查封扣押工作思路,结合各自所办案件实际情况与工作需要来决定查扣范围,然后拿出查扣意见,起草呈批查扣所需法律文书报告,呈报“五级审批”。我对每组所办案件情况不熟,也不具体参与每组侦查工作,不亲临现场,所以无权决定查扣范围。每组查扣后,法律文书复印件要报法制局审核备案,没有使用的空白法律文书要退回法制局,同时专案内勤会将查扣情况形成表格报王来明副厅长、赵永刚(王荣贵)总队长、呼和副总队长和厅法制局。
而且,“918”案所有侦查工作,包括查扣工作,都要经过严格“五级审批”,参与审批领导从低到高分别是:呼和副总队长,赵永刚(王荣贵)总队长,厅法制局局长,分管经侦工作王来明副厅长、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我不是“五级审批”中的一级。“五级审批”谁签字谁审批谁负责,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各司其职,权利越大责任越大。退一万步,如果滥用职权成立,那参与“五级审批”的人员都应该承担责任,认真审核而签批的那是滥用职权,未认真审核签批的那是玩忽职守。最初提出查扣意见,起草查封扣押呈批报告的,参与查扣的具体办案人员更是滥用职权。我既不是决定者,也没拿查扣意见,也未参与具体查扣,怎么就成了滥用职权罪呢?
再说说张建军等人故意不对王玉宝等人的涉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估,没有查找引发农民工上访的真正原因,仅凭派出所出警记录和政府接访人员的笔录,就认定是因为公安厅专案组扣押王玉宝等涉案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而导致这些公司给农民工发不了工资和项目烂尾,引发农民工上访等群体性事件。这就是栽赃和迫害。
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公司账目清楚看到,在公安机关对这些涉案公司立案前,这些公司早已无任何生产经营,并且债台高筑,资金链断裂,账目上无一分钱可用,这是其停工的主要原因。也就说是因没有资金导致项目停工,因项目停工导致回迁户无法安置,工人工资无法发放,才引发上访。绝不会出现公司账上“存放”好几千万,资金充足,只是因为没印章或营业执照导致项目无法使用资金而停工并引发上访,或只是因为没印章或营业执照导致无法发放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上访,这样的说辞听起来很是可笑。
另外,如果涉案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使印章、证照的,只要其向专案组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专案组会派工作人员拿上印章等协助办理,本案涉及的公司都有过这种正常使用的情况。
公安机关侦办合同诈骗案,依法查扣涉案公司印章、营业执照怎么能认定是滥用职权?
十三
判决认定我有105万元资产来源不明,更是无中生有的陷害。张建军等人将我的家庭合法收入故意遗漏,却将支出夸大计算。举几个例子:
首先,我的工资收入认定错误,办案机关只是累加了我参加工作以来单位财务提供的工资条,而不是累加我工资存折银行流水。工资存折银行流水才是我实实在在的工资收入,因为很多工资补发、警衔补发、立功受奖的奖金、福利等在每月的工资条上是体现不到的。这一项少计20余万元。
其次,我妻子白艳华的工资收入,办案部门也只是累加了她参加工作以来单位财务提供的工资条,而不是累加工资存折银行流水,工资存折银行流水才是白艳华实实在在的工资收入,因为很多工资补发、奖金、福利、补助等等在每月的工资条上是体现不到的。这一项少计20余万元。
第三,我母亲张仙花自2006年跟我一起生活至今,一直领取丰镇公安局、丰镇工商局遗属生活补助和公安部每年发放的因公牺牲特别慰问金,仅2006年至2018的工资性收入就有近30万元,已全部用于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生活支出,及资助我买房等花费,办案机关故意将我母亲的收入不计入。相反,却将我母亲在我家的消费支出拔高计入,一年不少。
第四,我转让竹园小区房子的收入约31万元,应当列入我的家庭合法收入,此房由我妻子白艳华从房地产公司购买时房价为27万元,后来市场房价上涨,以58万元卖给陈宏杰,赚了约31万元,办案机关也没有将此项列入。
其他一些投资性收入,办案机关也有意忽略,一审两次开庭无正当理由拒绝6名证人出庭作证。其实,如果公正办案,这些资产是很容易查实的,遗憾的是,在看不见的黑手的掌控下,我突然天降“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被他们认定为有罪,这是什么法律!
十四
我是在2018年1月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纪、监委指定鄂尔多斯准格尔旗纪、监委冒用中央巡视组的名义、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留置审查的。留置期间,我被内蒙古自治区纪、监委一室相关人员刑讯逼供、虐待和精神摧残折磨,导致我在2018年6月17日夜间突发左腿深静脉血栓并肺栓塞,出现胸痛、气短、呼吸困难、高烧、左腿肿胀疼痛、意识不清等危重症状。
2018年6月20日,我被送入鄂尔多斯中心医院康巴什分院抢救暂脱离生命危险后,自治区纪、监委一室相关人员不顾我急需溶血栓治疗的患病状况和看守所危重病人不适合收押的意见,于2018年6月21日将我强行送入鄂尔多斯准格尔旗看守所。办案人员不仅野蛮中断我的抢救治疗,而且在我被羁押看守所期间百般阻挠必需的正常治疗,使我的病情持续恶化,以至于左腿静脉和腹腔里的主要静脉全部长满血栓!
2019年5月30日,准格尔旗法院为亟需接受系统治疗保命的我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经司法鉴定,我已终身残疾。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由于左下肢供血严重不足等问题,我左腿肿胀疼痛严重、软弱无力、站立困难、无法行走、瘀滞溃疡、左腿常持续痉挛、疾病继续复发恶化,左腿和腹腔原来堵塞的深静脉没有再通,又新增左腿腓静脉、腘静脉堵塞,堵塞范围持续扩大,活动受限、生活不能自理,且被医学诊断为随时有生命危险。
并且,我高血压持续升高,已达高血压三级(高压达到220以上),高血压本来就容易引起脑出血等,药物降压效果又不好,而治疗血栓长期服用的抗凝药最大的副作用就是极易引发脏器出血,因此出血风险成倍增加,所以必须保持严密的凝血功能(INR)监测,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各种出血危症。
自取保候审以来,我已多次出现消化道出血、脑出血、皮肤黏膜出血及疑似小血栓脱落的危急症状。
在被内蒙纪监人员残害之前,我在20多年的警察生涯中,多次立功受奖:一等功1次、二等功3次,三等功6次,还被评为“全区优秀侦查员”,而且身体健康,血压正常,热爱运动,体格健壮,无任何基础性疾病,这一点可调查公安厅历年干警体检情况。
2019年10月11日,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我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罪名成立,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事实上,这些所谓“罪行”,都是办案人员严刑逼供、编造罗织的产物,没有一样是真实的。
今年春节前,我通过公共媒体公开讲述了我被办案人员刑讯致残的详细经过【附后】,引发了内蒙政坛的震动,相关人员也一时惊慌失措,通过各种渠道要跟我“讲和”,公安、法院等部门也作出了及时的反应。1月27日,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对我一案中止审理。5月27日,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再次批准我取保候审。
事实上,法院方面的这些宽容性举措,是怕我猝死在他们继续审理的过程中,惹上麻烦,所以他们选择了让我继续呆在医院里。然而,从今年国庆双节前开始,鄂尔多斯中级法院不断催促我作笔录,要尽快结案,这意味着我将被投进监狱,并极有可能因病情突然恶化无法及时救治而猝死在监狱里。
我明白,我生命的最后时刻就要到来,一旦被他们送进监狱,我被办案人员致残的后遗症,随时可能会爆发,监狱审批制度严格死板,我的病一旦爆发,根本不可能得到及时救治,必死无疑。
是的,王来明、张建军等人明白,把我投进监狱,既能让我闭嘴,更能让我“合理”死亡,因为他们不把我整死,就会寝食难安,法院、监狱不过是他们整死我的工具。因此,我不得不在尚能发声的时候,说出我这个案子的真相,也说出王来明、张建军等人多年来如何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上下其手,利用手中职权大肆贪腐,大肆制造冤假错案,为害一方百姓的种种事实。
我已不指望有人能为我伸冤,但我坚信,作恶者必遭报应!
最后,我要对我的妻子表达无尽的歉意!她是一名医学博士、深受患者喜爱的医生,却为了我而受尽苦难,受尽屈辱,依然对我不离不弃,为我的冤案竭尽全力,拼死抗争!
对不起,我的爱人!王胜利来生当牛做马,也要报答你的爱,你的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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