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村民举报污染被控敲诈勒索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近日,媒体报道,一家陶瓷企业,因为设施不达标,废气、废水长年超标排放,造成严重污染,附近村庄空气刺鼻、土地绝收。李旭等三人,不断向门举报,可所反映的污染问题没有解决,反而等来了一纸“敲诈罪”的判决书。三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历过两次败诉后,目前案子被发回重审。

 此案的经过耐人寻味。先是由于三人持续不断的举报,陶瓷企业同他们签订协议,一次性给予三人赔偿共12万元,条件是“三人不能再以任何理由追究或向相关部门反映污染问题。”因污染仍在继续,他们继续上访,信访的对象换成了当地环保局,投诉环保局“有法不依,保护、包庇污染企业”。企业再次同他们签订赔偿协议,可这一次还没拿到全部的赔偿款,三人就被公安,从受害者变成了犯。  三人前后两次的索赔行为,表面上可能会给人敲诈的联想,但说他们犯了敲诈勒索罪,未免牵强附会。所谓“敲诈勒索”,按照刑法中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说三人持续的举报行为,客观上让企业恐惧和害怕,有“威胁和要挟”嫌疑、一时难以分辨清楚的话,那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项,也足以判断三人的行为性质。 一般而言,“非法占有”的认定依据有二:一是看索赔主张是否有客观事实根据,即索赔主张的提出,是基于自身权利的实际损害为前提,而不是虚构事实进行敲诈;二是看索赔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即索赔人提出的索赔项目和金额,是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并非漫天要价。 将这一构成要件同本案相结合,不难发现,三位村民的诉求,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即希望企业停止污染,并索赔其污染导致的损失。就赔偿金额而言,三位村民没有狮子大开口,没有索要明显高于损失的赔偿;也没有无中生有,编造、夸大事实来为难企业,怎么看都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如果企业不满村民破坏约定,继续上访给自己制造麻烦,大可以撤销协议,请求法院责令村民退回赔款,何必要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 退一步说,即便村民上访、投诉环保局的动机不纯,也不违法。只要他们的行为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只要他们上访的要求合法合理,公权力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满足,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空间。可现实是,村民投诉环保局不作为,不仅没有得到期待中的处理,反而成为公权力认定他们敲诈勒索的罪证。 这样不免要问:有关部门到底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还是以法律手段对“刁民”进行打击报复?与此相类似的案件如:陕西女工程师李思侠等三人举报石料厂污染被抓被判刑。 无疑,南阳村民的信访行为触动了相关部门的敏感神经,不是因为他们胡编乱造、有意闹事,而是因为他们所言之真。其实,当地环保局若真有所作为,村民即便心怀不轨,哪有“敲诈”的空间?表面上,环保局该做的事似乎都做了,检测也做了,罚单也开了,整改的措施也一个接一个地出了,但诡异的是,几年下来,整治效果甚微,企业一边补偿村民,一边继续生产和污染。 如果不是污染源源不断,看不到尽头,生存的环境受到根本性的威胁,村民也不用一而再再而三地举报。如果环保部门的监管能拳拳到位,发挥效力,而不是流于形式、不严不实,村民也不用在获得赔偿之后,持续地维权。只要污染一天没解决,家园一天还在遭受侵害,他们维权的冲动就不会停息,他们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就会不断地上演。作为弱势的一方,村民势必要借助的力量。如果环保部门不管,他们自会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求助。如果这样正常的寻求权力救济的行为,也要被扣上“敲诈勒索”的帽子;如果政府部门和企业统一战线,动辄用法律手段予以打击,那今后谁还敢环保维权?侵权者岂不是更加肆无忌惮? 一些地方为了给经济让路,习惯性地牺牲环保,给违法企业生产大开方便之门,不惜让渡的生存利益,连正常的维权渠道也要给堵死。表面上看是为了地方的经济发展大计,实际上是给地方的长治久安埋下一颗定时炸弹。即使把所有维权的路封住,民众的怨恨不会无缘无故地消失,环境造成的巨大损害也不会凭空抹去。与其日后收拾烂摊子,何不从现在开始,正视民众的合法诉求,及早地制止污染行为,查查监管背后的猫腻,以免伤害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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