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2020年10月25号,郭荫起收到儿子郭宏伟在监狱写的申诉材料。 郭宏伟因为举报腐败官员遭到打击报复,郭宏伟因敲诈勒索罪判刑13年,已经服刑五年多了,长期在监狱遭到虐待,吃不饱,不给棉衣穿,会见时间不够30分钟,只有15分钟,每次郭宏伟打电话回家也不够五分钟,只有两三分钟就断了,也不让他花钱买需要的食物等。在10月10号一位服刑期瞒回家的人,给郭宏伟父亲郭荫起打电话告诉郭宏伟在监狱里的情况非常危险,长期被严管在只有两平方米的小囚室吃睡拉屎都在里面,并且没有任何通风口,郭荫起知道后非常担心监狱会把儿子郭宏伟害死在监狱里。
郭宏伟在监狱一直坚持上诉,在狱中写了很多的申诉状都一直无法传出,最近在宁江监狱纪检委的协助下终于将申诉状交到家属手中。
“郭宏伟在狱中写了很多上诉材料,但是拿不出来。他曾经将材料交给狱政科人员,但都给压下来了。郭宏伟的父亲郭荫起说想找一个正义律师能代理郭宏伟申诉案。”郭宏伟的申诉材料全文如下:
申诉书
全国特别重大绑架,灭族惨案报案,申诉状!
申诉人:郭洪伟,男,汉族,现年57岁,身份证号:22030319640516Xxxx;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盛平委,现遭绑架被非法囚禁于吉林省松原市宁江监狱
郭洪伟曾担任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发电厂驻吉林退休管理办事处负责人。2003年,因保护国家财产,拒绝帮退休职工陈国贵报销贰万三千多元的虚假住院票据,被吉林市两级检察院,两级法院以法定“不得再行提起公诉的【详见吉林市龙潭区法院非法做出的(2006)龙刑初字24号刑事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11行至倒数第3行之表述了”挪用公款的假案冤狱五年。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2011)吉刑监字第72号”重新审判的决定,却于2012年5月向申诉人作出了“(2011)吉刑监字第72号涉诉信访案件甄别通知书”行政文书;郭洪伟不服,向其讨要该案号的再审判决书司法文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歪曲郭洪伟及家族成员的行为是无理访,缠访,闹访……
郭洪伟无奈拖着受迫害致病致残的躯体,坐着轮椅在现年已83岁高龄的母亲肖蕴苓的陪护到北京向中纪委提出控告,2015年3月8日在北京遭绑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怙恶不悛,又策划制造了一系列吉林身公检法没有管辖权限也没有依法办理指定管辖的,伪造痕迹明显的也没有依法办理“受案”“立案”法律手续的,严重违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客体立法本义的,根本不允许开始刑事诉讼活动的“三审变一审”的所谓以缠访闹访的手段敲诈勒索吉林市公安局,敲诈勒索四平铁东区政府,在北京同仁医院寻衅滋事,在北京回民医院寻衅滋事的赤裸裸的系列假案灭了族。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其在(2017)吉刑申24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表述,四平铁东公安分局根据上级指定管辖,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移送等方式,对你上述犯罪行为事实行使侦查权,符合法律规定。”该表述完全违背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第19条及2013年1月1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2条之规定,就是对“三审变一审”的假案的欲盖弥彰!
据此,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报案、申诉:
报案申诉事项:
1. 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刑申24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 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四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刑终58号刑事裁定书
1. 事裁定书
2. 请求依法撤销四平市铁东区法院作出的(2015)东刑公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
3. 宣告四平市铁东区公检法没获得案件的管辖权限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无效。遭绑架的郭洪伟,及母亲肖蕴苓,妹妹郭宏英立即无罪释放!
报案申诉的事实及理由
一、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要再审判决书不是无理访,缠访闹访,更不是刑事犯罪,《刑事诉讼法》对再审期限,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做出重新审判的,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通知郭洪伟:你的申诉已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重新审判,立案文号为:“(2011)吉刑监字第72号”。于是却于可是却于2012年5月向申诉人作出出具日期标注为2011年10月24号的“(2011)吉刑监字第72号涉诉信访案件甄别通知书”行政文书;郭洪伟不服,向其讨要该案号的再审判决书司法文书。其歪曲郭洪伟的行为是无理访,缠访,闹访。【在四平铁东区法院非法作出的(2015)东刑公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九行第十行却表述:4.涉诉信访案件甄别通知书复印件。拟证实涉诉信访案件甄别通知书内容虚假。其中故意隐去了副标题“(2011)吉刑监字第72号”就是想掩盖对郭洪伟家族绑架、灭族的事实真相。】郭洪伟多次向吉林省政法委、吉林省人大、吉林省纪检委反应,均无结果。万般无奈,到北京向中纪委提出报案、控告。2015年3月8日在北京又遭绑架……
综上,足以见证:郭洪伟及家庭(族)成员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要(2011)吉刑监字第72号再审判决书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是天经地义的正当理由,不是无理访、缠访、闹访,更不是犯罪。但时至今日,郭洪伟家族中已有三人遭绑架,被灭族(非法囚禁)。
二、四平铁东区公检法没有依法获得该系列案件的管辖权限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是无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14条至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19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21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2条规定,“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上述法律条款旨在说明,即使公安机关办理了指定管辖,也并不等于检察院,法院就拥有了管辖权;检察院,法院也必须办理指定管辖才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省一级公安机关的上级是公安部。
一、四平铁东公安分局至今也没有获得该系列案件的管辖权限:
四平铁东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书第11页第10行至第17行表述:吉林省公安厅于2015年3月18日将郭洪伟案件指定至四平铁东区公安分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吉刑申24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倒数第7行至倒数第5行表述:“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根据上级指定管辖,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移送等方式对你上述犯罪事实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而四平市看守所在2015年3月9日收押记录表述为:“严重危险访民”;四平铁东公安分局2015年4月7日作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及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起诉意见书”中均表述:“该系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由我局于2013年工作中发现,2014年2月20日立案进行了侦查……”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起诉书”中也表述:“该系列案件由四平铁东公安分局于2015年5月19日侦查终结。”其中根本不存在一审判决书及(2017)吉刑申24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所表述的吉林省公安厅于2015年3月18日曾向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下达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的任何痕迹。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吉林省公安厅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及铁东公安分局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案件来源”书证【详见一审判决书第11页第14行至第24行之表述】,都是在2015年5月22日郭洪伟收到起诉书之后才伪造的,不然与一审判决书第11页第25行至第12页第11行之表述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之间存在的颠覆性矛盾就更加无法解释了。
吉林省公安厅不是四平铁东公安分局和北京市公安分局的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向四平铁东公安分局移送郭洪伟在北京回民医院寻衅滋事案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暂且不论,即便公安机关办理了指定管辖,检察院法院就拥有了管辖权吗?
二、四平铁东区检察院法院至今未办理指定管辖,没获得该系列案件的管辖权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2条规定,四平铁东区检察院必须在四平铁东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四平铁东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我们查阅吉林省公检法,四平市公检法,四平铁东公检法出具的全部法律文书,都不存在四平铁东区检察院协商四平铁东区法院办理指定审判管辖的任何痕迹。所以,四平铁东检察院,法院至今也没有获得该系列案件的管辖权!
综上足以见证:四平铁东区公检法院至今也没有获得该案件的管辖权限,所进行的所有所谓的该系列案件的刑事诉讼活动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三、敲诈勒索吉林市公安局,敲诈勒索四平铁东区政府是明显违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客体立法本意的假案。
刑法对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客体定义为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吉林市公安局、四平铁东区人民政府,他们都是国家的机构,是法人机关,不具有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不是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客体。该案的定性严重违背了敲诈勒索罪的立法本意。
同时,申诉人从吉林市公安局取得的33万元,是吉林市公安局以信访救助金名义补偿给郭洪伟的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站遭吉林市公安局参与霸抢的损失款,是吉林市公安局通过吉林省公安厅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区公安分局三级公安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而申诉人从四平铁东区政府取得的共三笔,每笔5000元,共1.5万元,其中的每一笔都是四平铁东公安分局的领导提议并经办的。是给付郭洪伟母子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受伤害补偿款,救济金,如果该1.5万元被定性成敲诈勒索款,四平铁东分局就是该案理所当然的元凶,主谋,受害人,办案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条之条文注释……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允许提起诉讼,充当原告,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的行政机关没有反诉权,就是要保证行政相对人与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绝对平等,所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吉林市公安局,四平铁东区政府被敲诈勒索也是严重违反该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该系列假案也是伪造痕迹明显且没有依法办理“受案立案”的法律手续
详细审查该系列案件卷宗及法律文书可知,四个案件中只有所谓的在“北京回民医院寻衅滋事”由北京西城公安分局办理了“受案”“立案”的法律手续,但该案依然是源头上策划伪造的假案,在北京西城公安分局移送过来的卷宗中,有一份四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2月20日向北京西城公安分局发出的“情况说明”,要求其构陷郭洪伟在北京西城区寻衅滋事,所以在三个月之后的2014年5月28日,因郭洪纬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要(2011)吉刑监字第72号再审判决书未果,到北京向中纪委信访窗口提出报案,控告时遭到北京西城区先农坛派出所警号为028684民警的拦截殴打。报警110被送进北京回民医院时,已经是2014年5月28日上午10点多了,当日上午11时回民医院总值班医生李晓辉就赶到白纸坊派出所报假案:“自2014年5月28日起,郭洪伟伙同柳小华纠集多名上访人员,长期霸占北京回民医院急诊室,辱骂医务及病患人员,并阻碍院内正常工作秩序,涉嫌寻衅滋事。”查看该案卷宗可知,当时并没有发生李晓辉报案时所谓的任何警情,而该案卷宗中回民医院出具的报告显示:送郭洪伟到北京回民医院的先农坛派出所出警110的两名民警当晚18:30才以回所换交班的借口,离开回民医院,李晓辉在北京110警务人员在场的前提下,在郭洪伟被送进回民医院救治不到一小时的情况下就到派出所报案,能构成自2014年5月28日起……长期霸占……吗?还有就是他会未卜先知郭洪伟会长期住在北京回民医院急诊室。并在此寻衅滋事吗?该案就是北京西城公安分局与北京回民医院配合四平市公安局把郭洪伟困在回民医院,不断地对郭洪伟没事找事,然后报假警不断攀升虚假的警情,以构陷郭洪伟在北京回民医院寻衅滋事。该案就是人为策划的源头上造假的伪造痕迹明显的假案。
所谓的在北京同仁医院寻衅滋事案,四平市铁东公安分局在:“提请批准逮捕书”及“起诉意见书”中宣称,是四平铁东公安分局2013年在工作中发现的,经过审查,于2014年2月20号立案进行了侦查,该表述明显违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属地管辖规定及侦查权限的规定,如果吉林省公安厅2015年3月18日才向四平铁东公安分局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四平铁东公安分局于2014年2月20号提前一年多就对该案立案进行了侦查,这种严重违反自然规律,违背逻辑法则的情形更是站不住脚的,所以该案的“受案”“立案”是明显的,伪造的,非法的,无效的。
所谓的敲诈勒索,吉林市公安局案,敲诈勒索四平铁东区政府案,不仅是严重违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客体立法本意的假案,同时也是没办理“受案”“立案”法律手续的假案,如前所述,敲诈勒索四平铁东区政府案的元凶、主谋,被害人都是四平铁东公安分局,四平铁东公安分局因法定回避事由就不能再充当该案的办案人。且该案至今也未办理立案手续。敲诈勒索吉林市公安局案与在北京同仁医院寻衅滋事案一样,都是四平铁东公安分局非法侦查的,不是北京东城公安分局和吉林市公安局移送的,所不同的是敲诈勒索,吉林市公安局案至今没有任何警方办理,哪怕是虚假的“立案”的法律手续。
综上足以见证:该系列案件不仅伪造痕迹明显,而且连合法的“受案”“立案”的法律手续都不存在!
综合全部案情:郭洪伟保护国家财产,不帮他人报销虚假住院票据,遭打击报复遭陷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要(2011)吉刑监字第72号再审判决书追讨正义,又遭绑架被灭族……
据此,向最高国家机关报案,申诉!请求国家纪委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主持公道、解救人质、救赎法律!!
此致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报案申诉人:郭洪伟
2020年10月18日于吉林松原市宁江监狱医院209病房
附: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4日出具的“(2011)吉刑监字第72号涉诉信访案件甄别通知书”。
2. 吉林市龙潭区法院2006年作出的“2006龙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页重要部分;
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20号出具“(2017)吉刑申24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4. 四平铁东区法院做出的(2015)东刑公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
5. 四平铁东公安分局出具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
6. 吉林省公安厅2015年3月18日出具的“吉公(法)指书字(2015)00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
7. 四平市公安局2014年2月20日向北京西城公安分局发出的“情况说明”见一审卷第6卷第62页
8. 北京西城公安分局2015年4月16日向四平铁东公安分局做出的“移送案件通知书”
9. 北京西城公安分局白纸坊派出所2014年5月28日做出的“受案登记表”
10. 北京站铁路公安处于2012年5月28日做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11. 四平铁东区检察院2015年5月20日做出的“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
本网站将继续关注郭宏伟在监狱中的情况的后续报道、强烈谴责吉林省松原市宁江监狱这一野蛮的虐待行为,强烈谴责监狱用各种各样的虐待逼迫郭宏伟认罪,郭宏伟本没有任何犯罪行为,吉林松原宁江监狱当局应该给郭宏伟应有的权利,包括吃饱、会见时间、打电话时间、冬季棉衣、购物等等,以确保郭宏伟在监狱的生活必用品、确保郭宏伟先生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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