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村支书持刀捅村民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本网获悉,2020年12月31日14时许,湖北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一李姓被举报后,当街持刀捅人,并威胁说“老子一定要杀了你!”吓得村民们四散逃离。村民们反映,村里面有一片约300亩的河滩树林,是村集体财产,可是却被村党支部私自承包给了个人,而且还被私人变卖了,村民并不知情。

 村民觉得此事侵犯了自己权益,找村里反映了多次,都没有得到解决,后来便向上级部门反应,村书记怀恨在心。事发当天,村书记的家人污言秽语的辱骂,引起民愤,双方撕扯在一起,村支书从身上掏出一把长刀,上去就要宰了村民,后有村民报警,目前村支书已被行政。目击村民表示,持刀捅人男子是该村支部书记,这样做是对检举举报他的村民怀恨在心。 1月2日,湖北吴律师帮村民反映如下问题: 1.村支书李某忠(男,59岁)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人,由产生,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村支书理应服务基层群众,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但有一些人官不大架子挺大,总想骑在人民的头上,把人民的权利踩在脚下! 不知道村支书哪来的底气?被压上警车后还发出“老子一定要杀了你的呐喊”,嚣张跋扈至极!村党支部书记可知该行为已经违法? 2.事发当天,村支书持刀威胁捅人,当时现场有很多群众,吓得群众四散逃离,如果村支书只是想威胁吓唬吓唬群众,没有杀人的意图,这种情况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却违反了治安管理。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村支书持刀威胁群众,对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情结非常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说村支书当时情绪激动,并不是威胁吓唬群众,而是动真格的,就想捅群众,只是现场混乱,群众逃离及时,民警及时赶到将其制止,村支书才没有得逞,这种情况下,村支书主观上有杀人意图,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如果村支书的杀人行为针对的是在场的不特定的群众,对其他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危害,将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够成此罪。根据《刑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村支书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按此规定,刑罚责任也很重。 4.再看看村支书将村集体所有的承包给私人合不合法。 我国的林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所得收益归集体成员享有。此次事件中,村支书将集体所有的林地擅自承包给他人,村民并不之情,从程序上讲,这种行为当然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等属于事关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村民不知道林地被承包出去的事,估计林地承包所得的收益村民也没有拿到,很有可能被私吞了。如果真的被私吞了,私吞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可能会涉嫌职务侵占罪甚至贪污罪,将会被处以刑罚。 身为村支书,要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做好人民的公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想靠当官发财,怕是选错了行业。千万不要干中饱私囊的事,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1月3日,又有网民质问此事称:1.村支书是怎么知道的举报人?法律规定要保护举报人的信息,难道接举报的上级部门与村支书是一伙的?应该深挖这些人,依法查处背后的保护伞。 2.现在很多的村支书平常在村里称霸王称霸惯了,扫黑除恶应该从村支书和村长开始。  3.村支书持刀行凶,恐吓公众,仅处以这么轻?行政拘留最多只是拘留加罚款,如果换做是普通村民,只怕警方早就处以刑事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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