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郑桂春在京为夫申冤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高建全在执行公务,被犯罪分子不法暴力故意伤害,依法维权不但输了官司负全责,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费、社保工资等都得不到解决。高建全妻子郑桂春在京为夫并筹资。

 受害人高建全是陈家坪汽车站一名安检保安,2010年4月23日,在工作岗位执行公务尽职尽责,被犯罪分子赵国华不法暴力故意伤害,因工受伤。经公、检、法刑事案件(2011)九法刑初字第00484号刑事查明,于2010年8月30日,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石桥铺派出所委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医大附一院)司法鉴定中心[2010]精鉴系第132号,2010年12月14日鉴定为:1、头伤损伤程度为轻伤。2、残疾等级以及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建议在伤后至少1年后再作评定。 2011年5月1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重医大附一院)司法鉴定中心[2011]精鉴字第51号,2011年8月10鉴定结论为:反应性精神障碍;中度(二级),应激相关障碍,其产生与伤害纠纷事件有关。 2011年9月9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2011年9月22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等级鉴定为三级。2011年11月1日渝中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渝中劳鉴字[2011]660号鉴定结论为捌级,无护理依赖。2012年1月16日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渝劳再鉴字[2011]09424),鉴定结论为:伤残捌级,无护理依赖。2014年2月2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再次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渝法医所[2014]临E鉴字23号),鉴定结论为:高建全需大部护理依赖。 显然重庆市人社局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结论与公、检、法查证的司法鉴定结论严重不一致,严重违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一2006),重度智能损伤(二级)第(1)项和第(6)项,在铁证如山的事实证据面前,市劳动部门公然违背法律道德,严重弄虚作假,坑害弱势残害无辜,丧失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一个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业的安全卫士,在工作岗位执行公务被犯罪分子不法暴力故意伤害,整个刑事案件造成的伤害,依法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中,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费、社保工资等都得不到解决,还输了官司负全责。 这就是一个为国为民的安全卫士的遭遇,希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详查:(2015)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3号,(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679号,(2019)渝05民终8187号案件。重庆市三审法院审判长周海燕,蒲宏斌、陈晓红、倘军伟、董少辉、廖海清严重违背法律,视法律如粪土,知法犯法,其行为严重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之规定,玩弄法律、不仅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损害司法权威,不仅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而且动摇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国家法治秩序,造成国损民受灾,是国民不能容忍的。 综上所诉,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渝劳再鉴字(2011)09424号,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鉴定结论通知书是错误的应予以撤销,并依法按照公、检、法查证的事实证据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受害人依法维权十几年伤残费、医疗费、护理费等都得不到解决,还输了官司负全责。 试问法律何在?公道又何在?使受害人高建全依法维权十几年以乞讨为生雪上加霜,安全事业是人民幸福之基、是和谐社会之本,重庆市三审法院枉法裁判,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临萍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长贺恒杨,监督失职不作为,五分检检察官(兰选清:助理(吴高峰)与被告勾结,捏造事实证据,制造冤假错案,犯罪分子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高建全的伤害,以单位领导捏造半小时给受害人高建全就诊为由作法律依据,免予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徇私枉法、藐视国家法律。 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公证,维护和谐社会安全事业稳定发展的保障!郑桂春为夫高建全在京申冤并募资。 郑桂春恳请社会评论关注,各大媒体网友转发扩散!敬请社会好心人帮助,郑桂春为夫申冤在京就不会饿肚子,就会有希望见到公平正义到来的那一天。

 

郑桂春电话:1307232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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