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伯祥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第29屆理事長 發言稿:
有效的統治,必須透過被治者的自願服從來遂行。即使是最邪惡的暴政,若無受治者的自願服從,也絕不可能僅憑赤裸裸的暴力就可長可久。具體而言,軍、警等武力的投射範圍有時而窮,或能維持街頭秩序於一時,但於武力射程以外的地方,被治者既無表現出「口服」的必要,「不服之心」就會化成行動,於是統治失靈。槍桿子可以出政權,但若僅抓著槍桿子,絕非政權可長可久之計。因此,任何欲行之久遠的政權,都必須披上合法性的外衣,以獲取被治者的認可。暴政之暴,往往不在於濫用暴力或輕易訴諸暴力,而在於作為統治工具之法令的內容乃至具體適用上的非正義。一旦被治者看穿法令內容的非正義,或者具體適用上的非正義,那麼統治者就會褪下合法性外衣而不再獲得被治者的認可,進而其統治也就喪失了正當性基礎。
作為獨立於政府的民間法律專家,為了克盡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天職,律師能揭發、也必須揭發法令內容乃至具體適用上的非正義。威權獨裁政權深恐律師「以文亂法」,從根本動搖其統治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律師因而永遠是威權獨裁最危險的敵人。從古到今,不論是西方或東方,不論是左翼還是右翼的威權專制政府,都必然要迫害律師,必使律師對國家搖尾乞憐,作為專制權勢的見證,威權專制才能安穩好眠。就此而言,律師其實是危險行業,而且國家越是專制,律師想要盡責所須冒的風險越高。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第16條規定,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之干涉,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之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經濟或其他制裁。上述原則第20條規定,律師就其於書面或口頭辯護時所發表之有關言論,或因履行職務而於法院、法庭或其他行政當局面前所發表之有關言論,應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以上規定其實明確地反映了像在中國這樣的專制甚至極權地區,律師確實有因盡其職責而觸怒進而遭到威權當局報復的危險。
然而,律師這個行業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捍衛民主、法治為天職,對人權、與民主有著根深蒂固的信仰與熱愛,即使在中國這樣的極權暴政國度,仍必然有律師不畏迫害,誓言要為人權爭取民主與法治,甚至不惜捨身以赴此志業。
在中國這些不畏關押、酷刑及定罪,前仆後繼、屢仆屢起的同業身上,我不僅看到了勇氣與人性的光輝,更看到了律師職業的桂冠。這樣的勇氣與熱情,我在林義雄、姚嘉文及其他曾為臺灣爭取民主,在威權統治時期挺身而出並付出代價的臺灣律師前輩身上也看過。我總是深自感謝因他們的付出與餘蔭,使我在執業起步之時,就能無所顧忌地為捍衛當事人權益及公共利益,在政府面前挺直腰桿,不憂不懼,而且一路走來始終如一。
如今有這許多的中國同行,不惜放棄他們原本的前程、和樂的家庭與親情,犧牲自己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只為了能頂天立地,無愧其律師的本分與職責。他們的捨身正如從高山岩石縫中長出、挺立於寒風中的美麗花朵,讓中國人看見,面對共黨的極權暴政,除了服從外,始終還有「抵抗」、「不合作」這個選項。這個選項的被看見、被選擇,勢將逐步動搖共黨的有效統治,其意義正如林義雄、姚嘉文這些律師前輩的犧牲滋養、灌溉了臺灣的民主與自由,也必功不唐捐,終將使中國這塊古老的土地開出自由與民主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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