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就丈夫不明原因死亡举报控告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因丈夫不明原因死亡被强行火化而上访多年至今未果。2021年9月21日,李青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三级监察委、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七督导组分别投递举报,杭州市局萧山区分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两被告涉嫌构成毁灭证据罪、包庇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

 李青:2021年9月21日是我亡夫戴遇害第八个中秋,我对他讲了当初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没有我家的户口本,没有委托书身份证,他们也拿不出如此销毁尸体的法律依据!我前几天向中央第七督导组,区市省三级监察委和检察院分别邮寄了举报控告材料,盼着冤案能得以昭雪! 同日,我又向北京市中央第一督导组北京小组投递了,举报控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局长陶晶、高炎,请求国家机关中央第一督导组北京小组查清事实后,依法赔偿我一家人的损失,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举报控告书 举报人:李青,女,1973年5月31日生,身份证号33012119730531492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三岔路村振华一组,电话17094750647被举报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萧公则不立字(20147号)案的经办人;被举报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萧检控申校复字【2015】9号经办人控告事项:要求依法追究上述两被举报人涉嫌构成毁灭证据罪,包庇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 事实与理由:一、被举报人徇私枉法,故意毁尸灭迹,包庇他人故意杀人的罪行;举报人的亡夫戴国军在没有查清死因的情况下,纵容死者所在的村镇干部抢夺尸体,控制举报人作为妻子身份参与火化尸体,而花钱收买一个与举报人和亡夫没有任何关系,且根本不认识的外村人与村委勾结冒充亲属,在没有不立案决定作出之前便把死因不明的戴国军匆忙强行火化,从戴国军2014年5月3日死亡到2014年5月6日火化,都没有查出死亡原因,而被举报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在2014年12月18日仍没有查出具体死亡原因,且已火化7个多月后,才向举报人告知了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二、违背事实,不履行公务员职责2014年5月1日晚约11点左右,控告人李青的女儿戴露丹睡觉了,当时家里还有丈夫戴国军,5月2日早上,戴露丹起床后,发现父亲戴国军不知去向,屋门和院门均已打开,当天大家寻找未果。2014年5月3日,大约中午有人在河边发现控告人丈夫的尸体并报了警,公安局萧山分局刑警队瓜沥镇派出所派员到现场,控告人李青是3日下午4点接到电话于4日凌晨一点从北京赶到村里,当时戴国军尸体已被抬到桥上,控告人看到丈夫戴国军脸色黑紫,七窍流血,三天血流不止,控告人李青和在场见证人视其现状属于他杀。七窍流血,脸色发紫,均可证明中毒身亡和被他人殴打致死的原因,七窍流血也不能排除是脑部受到重创,引起颅底骨折或蛛网膜下腔流血,尤其是带胶皮管的木棍或比较粗的竹杠用力打击头部,头顶部有时从外表看不出伤痕,因力度大,颅脑会受到重创,这些仅仅靠尸表检验验得的结论,存在法医检验程序违法,应该追究法医的法律责任。只能通过尸体解剖才能确定死因,确定了死因就能查清事实真相,最起码可以正确定性,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才能得到一个详尽的解释,凡是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一点。 三、采取焚烧,毁灭证据的犯罪行为戴国军死后三天,一个叫朱校帆在殡仪馆填写了火化登记表,在控告人戴国军家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替控告人签字,奇怪的是三岔路村委会给殡仪馆出具了火化的证明,村委会和镇都加盖公章,填写了殡仪服务项目免费审核表,目的只有一个,将戴国军尸体赶快火化掉,销毁了是否刑事案件的最重要的也是最直接的证据,后来萧山分局给控告人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声言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而且尸检(尸表)报告没给控告人复制一份,只是给控告人看了一眼,结果是不能排除溺水死亡。从水里打捞上来就是溺水死亡吗?生前打死,毒死,扔到水里或打昏后扔到水里,都不能说是溺水死亡,都必须通过尸检解剖来确定。控告人丈夫从小在水边长大,水性很好,根本不会溺水身亡,后来控告人找到朱校帆,他也承认是受村委会指派,并给了他一些钱,也就是村委会的人叫他去火化的尸体,从以上证据不难看出是萧山区刑警大队和瓜沥镇派出所,瓜沥,村委会有关人员恶意串通,为了使真正的罪犯不受到法律追究, 徇私枉法,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应当进行尸检,解剖的尸体极速火化,毁灭了证据,是典型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根据刑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类案件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四、公安机关存在渎职枉法的犯罪行为萧山区公安分局瓜沥镇派出所,瓜沥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也存在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公安分局瓜沥镇派出所有关人员已到现场进行了初步勘检,尸检,集证据,在勘验鉴定过程中对重要鉴定检材要妥善保管,这都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就本案而言,也就是查明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进行尸体解剖,而上述有关人员对此不闻不问,任由无关人员将尸体火化。销毁了最最重要的物证,使得鉴定工作不能继续,死因查不清。客观事实的真相不明,罪犯逍遥法外;无法给死者家属和社会一个答复,因此控告人只有通过向上级公安部门、检察院、监察委的上访,寻求正义的回归。这一切都是萧山区公安分局瓜沥镇派出所瓜沥镇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原因造成的。应当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追究其玩忽职守的刑事费任。    综上,控告人认为萧山区公安分局,瓜沥镇派出所,瓜沥镇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相互串通,毁灭重要的证据,使戴国军被杀一案被迫终止,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对戴国军的死亡一案,公安机关没有尽到责任和义务,并且还采取各种掩盖事实,让罪犯逃脱法律追究的过失责任,萧山区公安局局长李磊,张亮和相关的公安部门、刑事侦缉部门对控告人多年的上访控告置之不理,存在枉法渎职的犯罪责任,故控告人要求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委对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给于督办、核实,并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控告人:李青                                                          2021年9月21日附证据:1、被谋杀照片一份2、盗用姓名火化尸体的录音文字一份3、镇政府盖章销毁尸体二份4、村委会盖章销毁尸体二份5、朱校凡盗用姓名火化登记表一份6、不予立案通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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