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2月25日上午,马纲权律师到北京市海淀法院,询问对陈兆志教授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申请的进展以及案情。承办法官:不同意对陈兆志取保候审。律师问了案件什么时候宣判,答复是耐心等通知。
陈教授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提起公诉,2021年3月18日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布庭审结束、择期宣判。但是,自庭审结束之后,本案至今仍未宣判。陈兆志是一位年近七旬的退休老教师,患有严重阿尔兹海默症、高血压、脑梗等多种疾病,记忆力衰退严重,而且,其头脑意识呈糊涂之迹象越来越明显,如长期对其羁押,恐有危及性命。基于本案不能在审限内结案,以及陈教授身患严重疾病,律师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事实和理由充分,但法院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却无法律和理由上依据,且要求律师耐心等待法院的通知。 海淀区法院在审理此案,不能在审限内结案,已经是违法办案,却要律师对违法的办案行为有耐心。海淀区法院不但但是程序违法,更是道德沦丧,无耻至极。附: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马纲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604704 申请事项:申请对 陈兆志 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事实与理由:陈兆志,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北京科技大学退休教师。2020年3月10日,陈兆志被公安机关传唤。2020年3月11日,陈兆志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17日被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贵院提起公诉。目前,本案仍处于一审阶段。陈兆志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应陈兆志本人及其家属的要求,本辩护人现为其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严重超出一审正常的审限,应对陈兆志变更强制措施本案自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提起公诉后,2021年3月18日,贵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布庭审结束、择期宣判。但是,自庭审结束之后,本案至今仍未宣判。如果从提起公诉之日起计算,至今已经有15个多月了;如果从庭审结束之日起计算,至今也有11个多月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显然,本案严重超出了一审正常的审限。鉴于本案不能在一审正常的审限内办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陈兆志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情形之规定。2、从身体状态上来说,宜对陈兆志变更强制措施本案的起因是陈兆志在网上发表了一些过激性言论,但这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陈兆志是一位年近七旬的退休老教师,患有严重老年痴呆、高血压、脑梗等多种疾病,记忆力衰退严重,而且,其头脑意识呈糊涂之迹象越来越明显,如长期对其羁押,恐有危及性命之虞。况且,今年最重要的冬奥会也于2022年2月20日圆满闭幕,重大维稳任务已基本结束,从而不宜对陈兆志继续羁押。综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16日印发)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辩护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本辩护人特提出上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请予准许!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马纲权 律 师2022年2月21日全平台高速翻墙:高清视频秒开,超低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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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陈兆志案北京海淀区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 中国人权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