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江苏省南通市重度残疾人吴育华,因生存问题向有关部门信访,问题未解决反而被恶意停发了救助金。2022年3月18日,吴育华致信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反映了自己的相关诉求。
吴育华是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虹西村村民。1996年因一次意外造成胸部以下完全没有知觉(胸椎5.6.7中枢神经横断骨折伴血气胸),之后导致大小便失禁、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丧失行为能力,成为一个长年卧床的一级重度失能残疾人。因生活、生存等相关事宜,由前妻(监护人)向有关部门咨询救助政策,为此被构陷、恶意违规停掉其唯一生存来源—-国家救助金。 近日,走头无路的吴育华写信反映自己的如下诉求: 1、一个长年卧床,大小便失禁,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残疾人,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有区政府、街道和村多次专题会议,明确批示但未得到告知,应该享受国家发放的救济金却被克扣、侵吞、剥夺,却被告知不该咨询、信访维权。 2、2020年5月13日,通州区民政局下令退回吴育华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公示过的临时救助申请。作为一个失能残疾人必须日食三餐,尿不湿、褥垫、药物是每天的必须品,而这类人群却不符合临时救助。 3、通州区民政局在2019年8月、2020年7月8号用一假身份信息代替真实失能残疾人吴育华,并上报南通市民政局。一年后当事人吴育华获悉后申请其信息公开。(通民信【2020】12号)答复件用假身份信息答复申请人,(通民依复【2021】1号)的信息公开用他人2020年2月8号的答复件糊弄申请人。 4、通州区民政局在迎中秋、庆国庆的2020年9月28号,未通知吴育华的监护人和赡养人,直接让村委送达一份《特定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且只盖有该局公章的一份停保通知给吴育华本人,让其自己去办理手续。此停保通知单是以赡养人已具备赡养能力,却不通知赡养人或监护人。该行为违背了(民发【2016】178号)第二章第四条规定:赡养人因故无赡养义务能力,书面申请经村、街道多次专题会议才能通过。 5、通州区民政局(通民信【2019】9)答复件,吴育华强烈要求居家供养。2012年~2016年来回住集中供养敬老院,依据该局答复件申请信息公开,该局明确答复“未发现有吴育华要求居家供养申请,未见有居住集中供养生活档案”该局的答复自相矛盾。且在2019年8月调取吴育华本人档案时,告知全部提供未有留件;可在2021年6月21日在该局又见一份写有吴育华字样集中转分散供养表,申请人一栏空白,没有吴育华本人、监护人和赡养人签名,村委意见栏集中供养敬老院公章代替;此表明确敬老院由村委会管辖。在2016年8月30日,区民政局盖章同意前吴育华一直居住在街道敬老院集中供养。 同日在该局出现一份2016年5月31日写有前妻名字、用多种格式、上下不连贯、用不知何人的假名签署的照料协议书,此协议明确负责人签名,各自履职尽责,街道负责人栏空白,此协议正页面表明为附件。科长俞建华答复此协议无需正件,也就是不需要审查审核直接存档,这两份莫须有协议表就是该局为掩盖懒政、惰政而与街道抱团串通、谎报、指鹿为马、瞒上欺下而形成的势力链。 6、依据通州区民政局直接下发的停保通知工作程序,也就是明确当事人吴育华,只要有村委签字盖章就可以直接与该局衔接。可2022年元月22日,科长俞建华认为只有村委意见申请的救助不合规,需村里报备街道,公示等程序完善好才行,吴育华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程序被退回,按照该局的程序又认为不合规。残忍剥夺了吴育华的生存权。 此以上几个问题,吴育华恳请通州区民政局徐局长和俞科长能给予尽快解决为盼。民政系统是全国特定爱心部门,每天面对的是社会最底层的老弱病残弱势群体,应作为而不作为,故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如此的权大于法,充分暴露了公权力的傲慢和不可一世,对当事人是一种伤害,让其家人感觉更腐败!全平台高速翻墙:高清视频秒开,超低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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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吴育华被停发救助金写信反映诉求 - 中国人权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