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退伍老兵李啸寻衅滋事罪开庭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民生观察2022年4月14日信息:退役老兵李啸涉嫌罪的开庭,2022年3月30日上午李啸寻衅滋事罪开庭。李啸,身份证号码:340321195806100051,

2020年怀远检察院发的公诉书,2022年3月25日发的开庭传票,3月30日早上9点开庭,闭庭之后直接被批捕,现在固镇县看守所,这2年之内,因为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这次开庭是在安徽蚌埠怀远县疫情最严重,全县全部封闭的情况下,速战速决,审理了李啸寻衅滋事罪一案。

 

关于对李啸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申诉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检查机关公诉李啸(1978年入伍服西安炮军技术院)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2020)Z632号此案于 2020 年12 月 10 日提起公诉,2020年7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12日签发了监视居住决定书,期限六个月,到 2022年7月12日到期。

 

安徽怀远县检察院对李啸公诉书全文如下:

起诉书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副本

怀检一部刑诉〔2020〕Z632号

 

 被告人李啸,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580610005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怀远县粮食局退休

职工,现住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文兴15里64号。被告人李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啸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审查了全部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啸在明知国家管控退役人员非法聚集并且自己也被管控的情况下,为达到个人目的,利用其未经批准的“全国两参顾问”身份,通过电话、微信、“维权律师”

介入案件等方式,先后赴山东省枣庄市、四川省宜宾市,积极参与军队退役人员非法维权聚集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具体行为如下:

 

1,2018年7月2日,山东省枣庄市退役人员刘春光(已判)

因不服枣庄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驿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向驿城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刘春光联系被告人李啸为其代写行政诉讼状并为其代理。刘春光、张彦玲(已判)夫妇为达到给驿城区法院、政府施压的个人目的,编造了含有“刘春光因上旅游,被行政拘留15日”虚假信息的《通告》,并通过他人在网络上广泛传播。2018年8月2日,被告人李啸提前到刘春光家,针对次日如何组织人员聚集与刘春光、张彦玲夫妇及退役人员邵长奎、孔繁志、赵恒法、张严玉等人进行商议,包括如何招待外地战友、集中人员、统一着装、列队、喊口号、纪律要求等事项的分工次日8时许,60余名退役军人根据《通告》中“到法院普法学习”的号召,在驿城区人民法院门口聚集,在收到法院延期开庭审理的通知后,刘春光及被告人李啸等人拒绝离开,仍要求当日开庭旁听,并先后采取列队、唱军歌、静坐等方式聚集,期间,部分退役军人故意言语挑衅执法民警并推搡维稳工作人员。该聚集行为持续了约10个小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在聚集过程中,被告人李啸在退役人员队列前自称是“全国两参”法律顾问,发表演讲,在法院工作人员通知延期开庭的情况下,与法院工作人员交涉、纠缠,仍让聚集退伍人员持身份证到法院门口排队要求旁听。该聚集行为持续约10个小时,造成交通拥堵,导致附近商户、居民经营及生活不便,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2,2019 年 9 月 11 日,四川宜宾籍退伍女兵李旭(已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旭被羁押后,江西南昌

籍退伍军人杨敦志伙同李啸意图使李旭逃避打击,以维权名义介入李旭案件。李啸先后于2019 年 11 月 28 日、12 月 19 日两次赴四川宜宾,与宜宾退役人员代兰君、赵凯和李旭前夫朱培源等人联系询问李旭案件情况并实地拍照走访,编写了片面、失实的《关于李旭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调查报告》长篇文章,并让网友曹

建国进行编辑、配图在多个微信群中转发,文章内容片面述说李旭案件情况,对执法的法律适用提出质疑,意图煽动其他退伍军人对李旭案进行声援。

 

2019年11月 14 日,被告人李啸在微信群“3811 军魂荣耀”(群成员 498 人)、“军人与法”(群成员 499人,群创建者为李啸)发布信息,煽动《万民伞》签名接龙,李啸本人为第1702号签名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表、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啸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啸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编造并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胜人民县检

本件与尻本核对无误2020.

 

附:

1.被告人李啸现取保候审在家:

2.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3.卷宗七册、光碟六张。

 

安徽退役老兵李啸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开庭

 

2022年4月14日信息:2022年3月30日上午李啸寻衅滋事罪开庭。

李啸,身份证号340321195806100051,

2020年怀远检察院发的公诉书,2022年3月25日发的开庭传票,3月30日早上9点开庭,闭庭之后直接被批捕,现在固镇县看守所,这2年之内,因为证据不足,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这次开庭是在我们蚌埠怀远县疫情最严重,全县全部封闭的情况下,速战速决,审理的此案。

 

关于对李啸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申诉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检查机关公诉李啸(1978年入伍服西安炮军技术院)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2020)Z632号此案于 2020 年12 月 10 日提起公诉,2020年7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12日签发了监视居住决定书,期限六个月,到 2022年7月12日到期。

 

期间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2年3月25日在李啸生病住院期间,而且在当地疫情最严重、全县完全封闭的特殊情况下突然通知3月30日开庭,在闭庭之后直接逮捕收监拘押,目前等待宣判,事后

补签的逮捕通知书。

 

李啸寻衅滋事罪逮捕,妻子代为答辩:

各位领导:我是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退役老兵李啸的合法妻子,我做为旁听者在此谈谈我对当日开庭的几点意见,并恳请各级领导依法查明真相,还李啸以清白!山东枣庄刘春光案件1.公诉人指控李啸在没有律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为刘春光代理案件属不合法。

 

在此说明一下,李啸属于公民代理,只参与了刘的民事案件《刘春光因不服枣庄市公安分局峄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峄城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复议决定向峄城区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代理,而后期刘的刑事代理有其他律师,李啸根本没有参加。

 

李啸是受刘的委托,依法办理了相关的合法委托手续,李虽然没有律师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每一位懂得法律知识的公民都可以在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后为委托人代理民事案件。

 

1,李啸做法律援助都已经二十几年了,全国也代理了很多案件,各地法院都对他的代理资格审查合法,如今检查机关却说他的代理资格不合法,难道说全国各地的法官对法律观念都模糊不清?

 

2,公诉人当庭播放的视频中,并未显示李啸有任何煽动教唆的语言和肢体动作,反而能为李啸证明,他当日的发言是为了国家稳定,大致的意思就是让大家(不完全一致)“不要扰乱社会治安,你们来这么多人法院也不会让你们都进去,只会选代表参加旁听,你们要遵守法庭纪律,不要闹访集访,要用国家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用法律武器来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诉人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前往参加的老兵是受李啸的邀约策划鼓动而来,全凭主观臆想猜测断定,属不合法证据!

 

3. 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中:a .法官证言:老兵在法院门口聚集扰乱了正常的法院开庭。这与开庭当日的情况不符,当时法院通知刘春光不能正常开庭的原因是因为法官提前一天晚上生病现正在救治,开庭延期。

 

公诉人后面也说:李啸在得知法官生病不能开庭以后,李啸向法院提出询问“是否能探视生病法官,我们并不介意临时更换法官开庭”视为对法庭的挑衅。在说这两句做为代理人的职责应该说的话以后,并没有纠缠不休。随后就被属地三名公安带走了。

 

公诉人所诉两证据互相矛盾,故不能成为对李啸的不利证据。法警证言:因为老兵的聚集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所有的老兵从未站在交通要道,之前是在法院小门旁边整齐列队,法院车辆可以正常通行。得知不能开庭,要选代表到法院六楼商议下次开庭时间后(10点左右),除去参加会议的战友外,其他人都到法院对面大概有四、五十平方的草坪上原地休息等待结果,并未有任何过激行为造成交通堵塞。

 

公诉人当庭也未出示非常有利的证据作为支持。商铺证明:老兵的聚集造成商铺无法正常营业。公诉人口述的商铺老板自诉,并未出具其为商铺老板业主的任何相关证明,也没有国家认可的任何评估机构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故属伪证!   

 

4,公诉机关指控李啸在开庭当日11点多才被赶到的属地公安带走,在此时间之前所有的犯罪事实均已形成。这简直就是黑白颠倒,扭曲事实!李啸身份属地公安三名干警早在前一日傍晚就已到达,并与李啸联系上。

 

开庭当日也是在三名干警协商之后,三名干警答应其参与庭审,并全程陪同与监视下8点左右到达法院门口,到门口以后他才发现有很多老兵要求参加旁听(开庭前日傍晚他到当地以后一直在封闭的屋子里阅卷,并无公诉人所说的组织策划),他就对大家说:不会让你们这么多人参加旁听的,就是去也要选代表参加,他平时遇到这种需要有证人或旁听的情况都会提前向法院提交申请,他看人多就跟大家说:你们是军人,要注意纪律,不能扰乱社会治安,不能给政府造成困扰之类的话。

 

在得知不能开庭后,为履行代理人职责问了两句:法官辛苦了,我们能不能探视生病法官?我们不介意换法官审理。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李啸就被公安带非法带离现场(离开半小时后在10点左右,法院领导让选代表上六楼协商下次开庭时间时,当地战友才发现李啸已不在现场,有截屏为证),难道三名公安会任由李在这种场合停留10个小时?是对他们的工作能力质疑吗?他离开现场的正确时间是9:30分左右,随后一直在公安陪同下,在中午12点半左右开车到达符离集服务区吃午饭,山东枣庄距离符离集服务区有260多公里需要三小时左右。

 

这与公诉人所说时间点完全不符,公诉人所说聚集长达“10小时”之久与李啸无关。(档案里有三名公安的述职报告)。虽然刘春光现已被判刑,但不是因为此次开庭未果而获罪,而是由于其他四宗案件叠加而定,故不能关联成李啸的犯罪量刑参考。二、参与四川宜宾李旭案件:1.公诉人指控:李啸在微信群散发对李旭的调查报告。李旭案件——李旭诉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局,因组织2018年八一聚会(未举办)被行政拘留。首先这份报告是依据从法院调取的公安卷宗和涉案多个当事人的走访调查后的真实报告,并非公诉机关所说的捏造。其次这份报告是在当地战友因为不明真相造成激烈反应后,李啸为了平息战友的怨气,避免激化矛盾,甚至被利用,还原的真实报告;,并无虚假不实之处。

 

当庭也没有出示是李啸亲自转发,也无其在群里发消息的完整录屏、截屏以及相关证据,所有证据(只有录像在李啸强烈要求下才放给大家看的),只是简单宣读完之后让被告质证,并未把证据一一让被告过目后质证(有开庭录像为证),有失公平,不能作为合理证据。

 

李啸当庭两次要求把被扣押在法庭之外的公文包和电脑拿过来,里面有完整的证据,均未被采纳,根本没人搭理。在没有被定罪之前就剥夺了被告辩护的权利!鉴于八一聚会未办成,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故不能作为对李啸的不利证据。

 

2.公诉人出示的本地战友的证词,完全属于对两位证人的平时谈话后,断章取意的强加,事后问过两位证人,均不予承认,并答应出庭作证其为伪证!当庭也未让李啸过目辨认真伪!(当庭也未让当地任何证人出庭作证)鉴于八一聚会未办成,根本没有产生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更不能作为给李啸定罪的证据。

 

3,公诉人指控李啸在微信群为李旭捐款属非法集资,无相关证据证明是李啸发起,更不能证明国家法令法规明令禁止不能在别人遇到苦难时捐款,有悖常理,故不能成为对李啸的不利证据,不能采纳。

 

三、万民伞   李啸不是万民伞的发起者,也只是第1702名的跟帖者,在他之前和在他之后的跟贴者均未受到相关处分定罪,为什么唯独只有李啸成为击者?政府也未对此万民伞做非法定罪,故不能成为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

 

综上所述,公诉人所诉的证据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李啸是一位爱党、爱国,爱人民的正义退役军人,完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恳请各级领导认真、公正的勘察此案,绝不能制造冤假错案,给国家和政府制造与老兵之间的矛盾!  坚信的法律对每一个公民都是公平公正的。

            

本网站关注李啸寻衅滋事罪一案的后期判决的情况将继续关注,李啸维护法律尊严,为确保公民有义务与责任监督实施的公平正义的需要,李啸的行为是属于宪法范围内的合法权利,安徽当局构陷打压正义人士与退伍军人。

 

本网站强烈谴责安徽当局非法打压正义人士的非法行为。当局应当立即释放李

啸无罪释放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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