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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啸基本资料:身份证号340321195806100051,现已67岁,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谢家巷一里二号,大专学历,1978年入伍,1981年退役与西安第二炮兵技术学院。家族三代从军,父亲李延柱是新四军抗战英雄,老党员;叔叔牺牲在抗日前线;李啸本人在军事院校服役期间也受过四次嘉奖;儿子曾服役于中央警卫局,为保护国家重要领导人受过二次嘉奖。李啸自幼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格言是:精忠报国无怨无悔!
案情介绍: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检查机关公诉李啸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2020)Z632号。此案于2020年12月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2020年7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12日签发了监视居住通知书,期限六个月,到2022年7月12日到期。期间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2年3月25日在李啸生病住院期间,并且是我们当地疫情最严重、全县完全封闭的特殊情况下,突然通知30日早上9点开庭,(当地法院全部停止办其他案件)。闭庭之后直接逮捕,事后才补的逮捕通知书,目前在等待判决。
我是退役老兵李啸的妻子,因为我调查了案情也参加了旁听,我要对此案提出几点申诉!我要为我爱人李啸鸣冤!并恳请各级领导依法查明真相,把带有办案人感情色彩,强加的冤假错案扼杀在摇篮里,决不能给国家和政府造成恶劣影响,还李啸以清白!不能让几代革命军人的家庭,退役军人蒙羞,影响国家形象,造成怀远县的不良记录!(就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向各位领导汇报)
1、 参与代理山东枣庄刘春光案件《刘春光因三等功未安置到北京上访,被当地公安行政处罚,刘对处罚决定及峄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峄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8月23日开庭,有法院传票。
1.公诉人指控李啸在没有律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为刘春光代理案件属不合法。
在此说明一下,李啸属于公民代理,只参与了刘的民事案件《政府未对刘三等功合理安置去北京上访,被属地公安行政处分》代理,而后期刘的刑事案代理有其他律师,李啸根本没有参加。李啸是受刘的委托,依法办理了相关的合法委托手续之后才参与民事案调查开庭的,李虽然没有律师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每一位懂得法律知识的公民都可以在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后为委托人代理民事案件。李啸做法律援助都已经二、三十年了,全国也代理了很多案件,尤其在怀远当地,代理的民事案件更是不计其数,(本已收集全国各省的代理案件作为证据,但由于篇幅不再赘述)各地法院都对他的代理资格审查合法,如今检查机关却说他的代理资格不合法,难道说全国各地的法官都玩忽值守?
以此做为寻衅滋事罪的定罪证据太过牵强!
2.公诉机关控诉李啸为达个人目的策划组织老兵聚集,利用开庭,煽动教唆老兵闹事。
首先,李啸是受刘春光个人委托代理案件,刘也是有法院传票通知才去的,他们并不是无事生非到法院门口闹事的,主观上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义。那些老兵到法院也只是为了旁听学习法律知识,维护法律尊严,为了以后的知法守法。况且提前一周刘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旁听申请,直到开庭当日,刘春光没有收到法院以任何方式通知的拒绝旁听申请。如果法院提前通知旁听申请驳回,这些老兵也不会再去法院。
其次,公诉机关当庭播放的视频中,并未显示李啸有任何煽动教唆的语言和肢体动作,反而能为李啸证明,他当日的发言是为了国家稳定,大致的意思就是让大家(不完全一致)“进法院安检注意事项,开庭纪律,若未经法院认可只能选代表参加,有冤屈不要蛮干,要用国家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用法律武器来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诉人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前往参加的老兵是受李啸的邀约策划鼓动而来,全凭主观臆想猜测推定,属不合法证据!
3. 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中:
a .法官证言:老兵在法院门口聚集扰乱了正常的法院开庭。
这与开庭当日的情况不符,当时法院通知刘春光不能正常开庭的原因是因为法官提前一天晚上生病现正在救治,开庭延期。公诉人后面也说:李啸在得知法官生病不能开庭以后,李啸向法院提出询问“是否能探视生病法官,我们并不介意临时更换法官开庭”视为对法庭的挑衅。在说这两句做为代理人的职责应该说的话以后,并没有纠缠不休,当即就被属地三名公安悄悄带走了。公诉人所诉两证据互相矛盾,故不能成为对李啸的不利证据。
b.法警证言:因为老兵地聚集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
所有的老兵从未站在交通要道,是在法院小门旁边的空旷处,是在完全不会影响正常交通的地方有秩序的列队,法院车辆可以正常通行,更没有在公路上。得知不能开庭,要选代表到法院六楼商议下次开庭时间后(10点左右),除去参加会议的代表外,其他战友均到法院对面的小公园,大概有四、五十平米的绿化带原地休息等待结果,并未有任何过激行为造成交通堵塞。(是执法者自己的车和人,因为身份特殊,才肆无忌惮的站队、停放,造成不良影响),公诉人当庭也未出示非常有利的证据作为支持。
c.商铺证明:老兵的聚集造成商铺无法正常营业。
公诉人口述的商铺老板自诉证明中,并未出具其为商铺老板的身份认定及其他任何相关证明,也没有国家认可的任何评估机构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故属伪证!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4. 公诉机关指控李啸在开庭当日11点多才被赶到的属地公安带走,在此时间之前所有的犯罪事实均已形成。
这简直就是黑白颠倒,扭曲事实!李啸身份属地公安三名干警早在前日傍晚就已到达,并与李啸联系上。开庭当日也是在与三名干警协商之后,三名干警答应其参与庭审,并全程陪同与监视下7点30分左右到达法院门口,到门口以后他才发现有很多老兵要求参加旁听(开庭前日傍晚他到当地以后一直在封闭的屋子里审阅大量材料,根本就没时间如公诉人所说的组织策划,他也根本无需知道,他的责任就是做好应诉准备),刘春光已提前一周提交了旁听申请,直到开庭前日均未收到法院以任何方式拒绝这些人参加旁听的通知,如果收到拒绝通知,也就不会产生后面的事情。当日出现的状况,也是战友之间口口相传,始料未及的场面。到法院门口就讲了一些开庭纪律,在得知不能开庭后,为履行代理人职责问了两句:法官为了这个案子辛苦了,我们能不能探视生病法官?我们这年龄来一次也不容易,我们不介意换法官审理。均未果之后就悄悄被属地公安带离现场(离开半小时后在10点左右,法院领导让选代表上六楼协商下次开庭时间时,(本打算选李啸作为代表)当地战友才发现其已不在现场,有截屏为证),再说,难道属地三名公安会任由李在这种场合停留10个小时?是对他们的工作能力质疑吗?他离开现场的正确时间是9:30分左右,随后一直在公安陪同下,在中午12点半左右开车到达符离集服务区吃午饭,山东枣庄距离符离集服务区有260多公里需要三小时左右。这与公诉人所说时间点完全不符,公诉人所说聚集长达“10小时”之久根本不存在,更与李啸无关。(档案里有三名公安的述职报告)。
虽然刘春光现已被判缓刑,但不是因为此次开庭未果而获罪,而是由于其他四宗案件叠加而定,当地公安也没因为李啸参与此案涉嫌违法对他进行任何处理,刘春光的判决内容里根本没有关于李啸的片言只语。怀远县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异地管辖权有待各级领导审查。
故,枣庄刘春光开庭事宜不能关联成李啸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定罪依据。
二、参与四川宜宾李旭案件:《李旭因组织2018年八一聚会(未成)与当地公安发生矛盾后被行政处罚,李旭对处罚和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1.公诉人指控:李啸在微信群散发对李旭的调查报告是煽动。
首先这份报告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在民事案快开庭之前忽然将李旭转为刑事案,(李啸只代理她的民事案),当地战友因为不明真相很激动(以为就搞了一个八一聚会被转为刑事),李啸为了避免老兵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升级,才从法院调取的公安卷宗和涉案多个当事人的走访调查后(公诉人也确认是经过调查走访、实地拍照)的真实报告,并非公诉机关之后又改说的捏造。
其本意也不是公诉机关所诉为了伙同杨敦志意图使李旭逃避打击,以此调查报告煽动战友对其声援,公诉机关曲解了李啸的良苦用心,更不能与寻衅滋事罪相关联。
当庭也没有出示是李啸亲自转发,也无其在群里发消息的完整录屏、截屏以及相关证据,所有证据(只有录像在李啸强烈要求下才放给大家看的),只是简单宣读完之后让被告质证,并未把证据一一让被告过目后质证(有开庭录像为证),有失公平,不能作为合理证据。李啸当庭两次举手申请把被扣押在法庭之外的公文包和电脑(进法院大门时已过安检)拿过来,里面有完整的证据,均未被采纳,甚至根本没人搭理。在没有被定罪之前就剥夺了嫌疑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鉴于八一聚会未办成,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李旭被判缓刑与此聚会和调查报告没有分毫关联,故此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对李啸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
2.公诉人出示的怀远本地战友的证词(看见微信群里有发的调查报告)
完全属于断章取意的强加,事后问过两位证人,均不予承认,并愤怒的要求出庭作证其为伪证!当庭也未让李啸过目辨认真伪!(当庭也未让当地任何证人出庭作证)。证据的三性均不与认可!
3.公诉人指控李啸在微信群为李旭捐款属非法集资
无相关证据证明捐款是李啸发起,更不能证明国家法令法规明令禁止,不能在别人遇到苦难时捐款,有悖常理,故不能成为对李啸的不利证据,不能采纳。
三、万民伞《全国退役战友,两参老兵坚决声援李旭战友,依法维护一名参战老兵的合法权益》
李啸不是万民伞的发起者,公诉机关也查实了李啸也只是第1702名的跟帖者,前、后的跟贴者均未受到相关处分定罪,为什么唯独只有李啸成为被打击者?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对此万民伞做非法定罪,故此罪状不能成为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关联证据。
李旭虽被判缓刑,但她是因为参加了其他几件事情才获罪,根本与八一聚会之事和调查报告没有一丁点关系。当事者都没有因此定罪的所谓“罪状痕迹”,反倒成了怀远县公诉机关的强加之罪?
综上所述,公诉人所诉的证据没有一条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恳请上级领导认真审查,绝不能任由当地公诉机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给党和国家抹黑,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李啸是一位爱党、爱国,爱人民的正义退役军人。之所以给两位外地战友代理民事案件,是因为不想让退役老兵与政府之间产生矛盾,初衷是想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尽可能的化解两者之间的误会,维护国家的尊严。完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更不会煽动教唆老兵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恳请各级领导认真、公正的勘察监督此案,绝不能制造冤假错案,给国家和政府制造与老兵之间的矛盾!因为此案的审理不公让怀远县在全国造成负面影响。坚信在习主席倡导的依法治国,“不能让军人流血流汗再流泪”的新形势下,千万不要发生“莫须有”的故意强加、制造出来的错案、冤案! 坚信共产党的法律对每一个公民都是公平公正的!
家属叩拜!!
闫梅:34040419710215042x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