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告人徐秦各项辩护权利的 辩护意见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扬州市中级法院:

  受浙江左契指派,本人的委托,我担任徐秦的辩护人。

徐秦煽动颠覆国权案2020年4月24日由扬州市检察院院向你院提起公诉。但直接现在为止,你院也没有对本案作出开庭的安排。甚至,到现在为止,合议庭成员的组成也没有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你院一方面对于被告人持续羁押,一方面拖延审判,已经背离了审判机关的职能。你院拖延审判已经严重地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会见徐秦后,徐秦本人有如下要求:

1、程海,是被告人的朋友,徐秦已经签署委托书,委托程海作为她的另一位辩护人。这一委托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程海已经向你院递交了委托手续,你院应当立即安排程海作为辩护人阅卷、会见被告人,以使程海及时完成庭审准备工作。这一委托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枉顾。

2、保障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通信权。辩护人在会见时了解到,徐秦写给辩护律师的信函都被扣押,看守所负责人说已经转交你院案件承办人。被告人与辩护人的通信权利,受保护。你院案件承办人隐匿相关信件,这是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希望你院立即做出解释,并尽快将截留隐匿的信件交给辩护人。

3、你院应当提供法律书籍及其他便利保障徐秦的。你院在逮捕被告人的时候,没有提前告知徐秦。因此,被告人所有的案件材料、所有的法律书籍都没有带在身边。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无法准备好庭审。你院既然执意要对被告人进行羁押,就应该为他提供准备诉讼的条件。《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书籍你院应当与看守所联系,为她提供。

4、你院在辩护律师会见的时候,不应该加以阻碍。辩护人在会见的时候,发现电脑中徐秦的资料中附加了会见需要办案单位同意的备注。看守所说,这个备注是你院加上去的,并告知辩护人需要会见,要拿你院的会见批准手续,才可安排。2月16日,辩护人会见的时候,就此事与你院承办人员进行了交涉。辩护人希望你院注意到,这是公然违法的行为。希望你院查明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杜绝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

5、辩护人接到了你院第六次《审理期限延长通知书》。审限从2022年1月24日延至2022年4月24日,落款通知时间是2022年2月10日。你院通知辩护人的时间比上次审限到期日迟了16天。这是为什么?由于你院存在超期羁押、办案的可能,辩护人希望你院立即向被告人、辩护人出示最高法院延长审限批准的原件,并说明延期审理的原因所在。

法院的职责是公正审理案件,而不是拖延案件,以看守所的羁押环境折磨被告人更是为人所不耻。本案涉嫌危及国家政权安全犯罪,辩护人认为对国家政权安全最可能构成威胁的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践踏。你院目前的程序违法,已经构成了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破坏。辩护人希望,这样的破坏立即停止。

被告人与辩护人将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辩护活动,你院应当理解,并为辩护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而不是设置阻碍。国家政权的安全与否,在于国家制定的法律能否够在各个层面正确实施!为此,辩护人和被告人愿意共同守卫。

此致

辩护人: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

       纪中久律师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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