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吁在防疫的同时保障民生

文章来源:观察

2022年5月8日,律师刘大力紧急致信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请求依法审查新冠密接者全部隔离的防疫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紧急讨论如何在防疫的同时保障市民的民生权利不被侵犯的建议。

刘大力律师在信中称,上海封控防疫已经进行了一个多月,居民们在的组织下积极配合,各方都付出了艰苦的努力。

 

从昨晚起,他注意到上海数个街道出现了把整幢居民楼居民或同层居民(即楼里或同层有阳性患者)作为新冠密接者连夜全部转运,进行方舱或酒店隔离的突发情况,据称这是政府上级新的规定。同时出现了没有出示、公布相关政府文件、协助强制转运的情况。

 

由于封控在家,刘大力律师在提岀下面的建议时无法做完全的调査核实,但根据自媒体的视频、照片、当事人陈述以及临沂一村居委会2022年5月1日的书面通知,它们相互印证,可以合理地相信这个状况是事实。

 

鉴于事情的紧急性,刘大力律师提出如下建议和请求: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贵委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和命令,并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的重大事项。

 

《传染病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都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对上述状况的正常居民采取这样整体隔离措施的权力。虽然在防疫时期,行政决定有其紧急性,但涉及正常居民(包括老人、孩子和疾病患者)基本的生活权利,该决定却从来没有公布过(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没有提及),更无法让居民提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容易造成新的混乱而不利于防疫。这也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请贵委尽快调查、核实,并进行审查。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和第五条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应急措施或临时措施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适当。上述行政决定及其执行涉及到很多阴性居民,会造成大量的民生问题,因此也提请贵委尽快调查、核实,并进行适当性审查。

 

《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上述行政决定已涉及不少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权、求医问药权、居住自由权。

 

虽然疫情的发生有其紧急性、可以不按正常程序走,但法律的原则是行政决定在涉及个利的时候应该谨慎、论证,这些都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法律体现。

 

请求贵委尽快履行职权,对上述行政决定进行法律审査,也尽快依法讨论、决定目前如何在防疫的同时保障好民生基本权利,依法防疫、依法抗疫,让上海有序渡过这个艰难时期,大家一起重建一个美好的城市。

 

附简介:刘大力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执业期间,曾于1993年至1994年赴英国学习,并在英国一家著名的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伦敦和香港律师分所工作。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刘大力律师拥有20多年的执业经验,擅长银行金融、收购兼并及法律实务。他曾代理众多国内外著名公司、金融机构参与大量投资、融资项目的结构设计、谈判、文件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工作,其中包括化工、芯片、汽车、钢铁、电厂、水厂、公路等项目。

 

刘大力律师还代表众多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设立公司,进行收购兼并;同时也代理国营企业及其他国内公司与外商谈判,设立运营机构。他还经常为外商投资企业在的重组、收购、商业运作提供结构性的法律解决方案。近年来负责了大量涉及金融机构的交易,曾代理多家国际银行投资入股国内银行,设立合资基金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项目。

 

刘大力律师执业的同时还担任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委员和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院长、客座教授。曾连续被英国权威法律杂志评为杰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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