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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冰
纽约 —
周二(7月12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审议香港执行《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情况进入第三天,也是本次审议的最后一天。委员们继续追问与联合国合作的民间组织和个人是否会被《香港国安法》视为与外国势力勾结以及联合国人权机构是否属于外国势力。
“第一,公民社会组织参加人权或联合国机制的活动是否会被视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西班牙籍委员卡洛斯·戈麦斯·马丁内斯 (Carlos Gomez Martinez)继上周五圭亚那籍委员克里斯托弗·阿里夫·布尔坎(Christopher Arif Bulkan)两次提出类似问题后再跟进提问。
“第二,包括人权高专办和条约机构在内的联合国人权机构,在《香港社团条例》下是否被视为外国政治组织?”马丁内斯继续问道。“第三,民间社会组织参与 《公约》审议这样的活动,在《香港国安法》的范围内是否会被定义为与外国势力勾结的刑事犯罪?”
香港政府代表团并未对此直接回答马丁内斯的问题。
“正常的沟通已经受到了《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的保护,而《香港国安法》旨在惩罚、阻止或镇压与正常沟通截然不同的行为。”香港政府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答说。
“至于戈麦斯(马丁内斯)先生提出的与联合国有联系的公民社会是否属于《香港社会条例》对外国政治组织的定义问题,这实际上取决于具体事实和情况,以及每个组织的活动,我不可能在这里一概而论。”廖李可期接着说。
“根据《国安法》,勾结(外国势力)是个严重罪行。一个普通人和一个普通机构,在他们正常生活和业务活动中,是不容易犯《国安法》规定的罪行的。”香港律政司署理法律政策专员梅基发随后解释道。
“任何熟知《国安法》29条的人都很清楚,它并没有排除香港居民或香港机构或企业与海外其他人或同行之间的任何互动或交流。”他也没直接回答。
20个非政府组织向该委员会提交了报告,其中包括多个香港的公民社会团体。香港政府代表团并没有向这些参与联合国人权活动的香港公民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国际人权组织作出不对他们以国家安全为由进行刑事迫害的保障,也没有承诺联合国人权机构不是外国政治组织,相反他们强调了《香港国安法》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重要性及其已经对人权做出了保护。
周二是本次审议中的第三轮问答。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们还询问了警方过度使用暴力、香港的普选问题,以及言论和新闻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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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委员会将对香港代表团执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报告审议做出总结性的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