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各位领导:
你们好!本人张景珍,女,78岁,系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莘桥村人,现举报保定中院刘克伟在(2020)冀06民终1411号民事案件中罔顾事实、歪曲法律、枉法裁判,充当村霸保护伞的问题如下。
一、我家经营一处果园,承包合同签订于1988年5月,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政策有变动的情况下村委会才可以收回果园承包经营权。但是我村原村支书兼村主任靳双羲从1999年至今一直霸占我家果园,阻挠正常经营,导致果园荒废二十多年。2018年6月份保定中院终审判决靳双羲败诉后,其利用担任村支书的便利,瞒着其他村干部和老百姓,于2018年9月份偷偷将果园确权至自己名下,然后2019年3月份靳双羲又以村委会名义通知收回果园,想利用职权据为己有(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被撤销,靳双羲本人也正在接受纪委调查)。为此,我及家人将高阳县莘桥村村委会诉至法院,保定中院法官刘克伟却不顾事实,歪曲法律,违背立法原意,擅自适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断章取义地认定果园承包期为三十年,判决莘桥村村委会可以收回。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家庭承包的耕地才有三十年法定期限的规定,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没有法定期限的规定,而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物权法》的条文说明和立法理由,其他方式的承包里包含果园,所以承包期限应根据合同约定。但是刘克伟法官为规避上述规定,却故意歪曲法律,违背立法原意,引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承包期不能超过三十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物权法》的条文说明和立法理由,《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就是引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也是对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而且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体现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障广大承包人的利益,更好地鼓励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即将届满时,继续向承包地投入。如果刘克伟法官认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可以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那就不应该断章取义,只适用第一款关于承包期限的规定,而对第二款承包到期后由土地承包人继续承包的规定却视而不见。
二、刘克伟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果园的土地性质为耕地,严重违背事实。
国土资源部为土地调查、规划、审批、执法、登记等工作需要,专门制定了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010-2017))明确将果园归属于园地,编码为0201,而耕地分类里只有编码为0101的水田、0102的水浇地和0103旱地。另外根据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5﹞121号复函,以生产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属于经济林,其用地为林地。而根据政策,林地承包期为70年。但是刘克伟法官为达到判决我方败诉的目的,却罔顾事实,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果园为耕地,并移花接木,断章取义地认定承包期不能超过三十年。
退一万步说,即使是耕地,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还是《物权法》,三十年承包期均是对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相关法律对其他方式承包的耕地,并没有三十年法定期限的规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的期限由合同双方约定,并且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该果园承包合同签订于1988年,当时法律对于土地承包期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当时并没有区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但是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该果园原为盐碱地,而且建设果园投入比较大,生产周期长,所以才签订了附解除条件的承包合同。另外,1988年,当地农村土地承包费也就是每亩每年几元钱,该果园面积10.48亩,当时每年承包费超不过100元钱,莘桥村委会为归还银行贷款却一次性收取了一万一千三百元的承包费,也正是有这方面的原因,才附加了如果政策有变动,村委会才可以收回果园的条件。而根据国家政策,林地承包期为70年。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以附期限,也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可以附生效条件,也可以附解除条件。很明显,该果园的承包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只有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村委会才可以收回。但是保定中院刘克伟法官却错误认定事实,歪曲法律,违背立法原意,从而导致枉法裁判,其认定果园承包期为三十年没有任何依据,明显违反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裁判结果严重错误。因为该案导致我家倾家荡产,我的丈夫齐良二十多年来每天忍受煎熬,奔波在上访道路上,身心受到巨大伤害,最后导致精神失常,含冤去世,我也将近80岁高龄,还要奔波上访,刘克伟法官却无视法律,充当村霸的帮凶,良知何在?人性何存?
希望各位领导能核实相关情况,查清背后的利益链,铲除村霸的保护伞。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张景珍
电话:13257638676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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