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本网获悉,甘肃省陇南市公民龙克海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根据其起诉书,都是指控其在推特上的言论,可以说龙克海是因言获罪。龙克海对起诉书上的指控不认可,不认罪。
龙克海于2022年7月30日被徽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2年8月12日被徽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公安机关指控龙克海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10月20日向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徽县法院审查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龙克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克海被徽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
根据起诉书,2022年3月13日以来,龙克海通过本人使用电话号码13892709912注册推特账号昵称为:“龙克海3,账号为6 legal. fn73503z,通过发推(推特中发布和转发同为发推)和评论,攻击,辱骂中国共产党、前国家领导人,现国家领导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法制体系,中国人权和中国政府防疫政策,诋毁党和政府。
截止2022年8月26日19时18分,龙克海关注他人180人,龙克海账号粉丝218人。龙克海共发送推辱骂中国共产党、国家领导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法律体系中国人权发推67篇(张),攻击、辱骂中国政府防疫政策发推17篇(张),该84篇(张)图文中,其中转推他人文章78篇(张),转推文章被引用共425次,被转推16920次,喜欢52650次;龙充海推特账号原创文章截图5张,被他人引用共23次,被转推共16次,喜欢共91次,龙克海评论他人推特文章共47次;
其中攻击,辱骂中国共产党国家领导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法制体系、中国人权文章42篇,该42篇文章被他人引用共2916次,被转推共6927次,喜欢共20478次,被告人龙克海的推特评论被他人引用共6次,被转推共4次,喜欢共76次,
对于以上指控,龙克海当庭表示不认可。他说:“起诉书对我的指控全部不符合法律要求,我不是辱骂,只是规劝,我不承认我犯罪。”
对此,龙克海的辩护律师为其作出了辩护。律师认为:
1、龙克海没有寻衅滋事行为,起诉书指控龙克海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纵观该条款,寻衅滋事罪指的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该规定指的是公共场所而非网络环境,第二,网络空间也非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第三,龙克海没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2、起诉书反复指控龙克海有辱骂或诋毁行为,完全偏离事实。第一,龙的推特,主要是转载,鲜有评论,第二,其内容未被鉴定机构认定或证实属于虚假、捏造、诽谤,辱骂言论。第三,没有指名道姓没有指出特定人,基本是针对普通民众或不特定人群。
3、关于管辖权,陇南市公安局在行为人跨越成都,海南及陕西宝鸡多地,应该上报至跨省级的公安部来决定由哪个侦查单位受理,陇南市公安无权决定管辖可能由其经常居住地陕西宝鸡侦查的案件。
据悉,龙克海,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6606011472.高中文化程度,籍贯:四川省简阳市,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嘉陵镇嘉陵村,现住徽县嘉陵镇嘉陵火车站职工楼,基督徒,无业。
2017年11月22日,曾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徽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2018年6月28日,曾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8月18日,曾因寻衅滋事罪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2021年7月8日,曾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2年6月12日,曾因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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