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璐上访遭辱骂获赔后被以敲诈勒索判刑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山东女子李璐在上初中时遭到班主任老师史某某的性侵,之后在高中和大学期间仍持续遭到该老师的骚扰,后俩人发生冲突李璐被史某某打伤,报警后介入处理,但李璐认为处理不公,随后开始上访。期间,李璐前往阳信,却遭到刘某某辱骂,李璐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费,在两万元后,李璐被警方以涉嫌罪刑拘,案件一审判决李璐刑期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李璐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二审时间延后尚未开庭。

   2019年初,32岁的李璐举报称,在山东阳信县实验中学读初三时,遭到班主任兼数学老师史某某的性侵,其上高中、大学时仍然被史某某持续骚扰。   山东阳信县公安局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  据阳信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2019年4月1日,李璐以其被史某某强奸为由向阳信县公安局报案。当年4月19日,阳信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称该局经审查认为李璐被强奸案属于“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此后,李璐多次与史某某发生冲突,期间李璐被史某某打伤,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后李璐对结果不满,针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但公安机关迟迟未执行法院判决,于是李璐开始上访。   2022年7月29日,李璐在阳信上访时,被信访局长刘某某辱骂,李璐将现场视频发到社交平台,次日刘某某被免职。随后李璐要求信阳县政府、信访局、刘某某分别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共计30万元。   2022年8月28日,刘某某答应赔偿10万元,并现场转给李璐2万元。2022年9月2日,刘某报警称被李璐敲诈;2022年9月9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羁押在滨州市看守所。9月23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罪被捕。   据判决书显示,李璐所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2020年6月开始,李璐为获取史某某的行踪轨迹,先后购买四个汽车定位器并私自安装在史某某家的两辆车上。2020年6月至12月,李璐多次根据定位器的位置信息跟踪史某某,期间双方发生多次冲突,严重影响了史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2020年12月10日,史某某发现车辆被安装定位器后报警,并先后向公安机关提交定位器三个。后侦查人员通过李璐手机提取定位信息截图106张,其中能够反映史某某行踪轨迹的截图71张。   对于被控敲诈勒索罪,李璐认为其无罪。她认为,自己只是如实发布视频,没有任何剪辑,也没有以发布视频为要挟。刘某某被免职也证明刘某某有过错在先,她写了行政赔偿申请,相关人员安排她与刘某某见面协商,主动要求其与刘某某调解,她才同意调解的。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璐称她和史某某有感情纠纷,史某某被处分后,出现不太正常的状态,还发送一些悲观厌世的信息,因担心史某某生命安全,她曾购买定位器并安装,但没有跟踪。同时,她认为该案没有达到立案标准。  李璐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李璐信访时遭辱骂,其发布刘某某的视频,以及提交行政起诉状方式请求刘某某、阳信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与其损害程度相当的30万元是合法的。本案存在敲诈勒索罪与过度维权的界限问题,李璐遭刘某某辱骂,其本人具有要求对方赔偿的合法权利。李璐通过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方式,而后在刘某某及其他多方参与下达成的和解,最终达成刘某某自愿赔偿10万元是完全合法的。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认为,李璐与史某某有着特殊身份关系,其购买的定位器装在史某某车上是担心史某某出意外,并非是非法获取史某某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且截图存在信息不详、重复计算等情形,未达到立案标准的50条行踪轨迹,截图是否属于史某某驾驶车辆的信息存疑,应有具有专业技术资质机构及专业人员作出鉴定报告。   2023年8月25日,阳信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自2022年9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   对此判决李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包括,该案定性错误,即把行政、民事纠纷错误定性为刑事案件;本案所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符合立案标准,且被害人史某某从未指控李璐任何犯罪事实等。   2023年11月23日,原本是阳信法院通知李璐二审开庭的日子,但在开庭前夕李璐家人接到法院通知,开庭时间延后。至于二审为何突然要延期,目前具体情况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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