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国旗 、 #国歌 案看 #香港法治 、司法的堕落和 #中共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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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10月2日,末任(第28任)总督彭定康(Christopher Francis Patten, Pang Ding-Hong)发表任内最后一份施政报告,称“我感到忧虑的,不是香港的自主权会被剥夺,而是这项权利会一点一滴地断送在香港某些人手里”,对香港回归后的命运极为悲观。不幸却又早已命定了的,彭定康的忧虑已经成为现实。

 

        201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共二十周年之际,彭定康又以二十年前同样的忧虑公开表示中共对于“一国两制”已只是嘴上空喊,只是在香港回归后最初的几年实行“一国两制”,2012年后香港的“一国两制”越来越差。彭定康并称如果香港特区政府在2014年“占中”期间能够和香港民众有效对话,规模越来越大的派抗议局面也许可以避免,但他同时又认为是北京当局暗中阻止了港府与民众的对话。必须承认,彭定康是西方屈指可数的洞穿了中共嘴脸的政治家之一。

 

       两年之后,2019年,香港发生了比2014年“占中”规模更大且更加激烈的“反送中”抗议。“一国两制”、香港的经济和金融、香港的和民心、香港的民主选举统统被中共玩死,以中共最拿手的击败国民党和蒋介石的那种处心积虑、长线布局、精心渗透的方式。中共已全面改造、摧毁了香港。中共明面上采取的手段主要有:无限期恶意拖延普选(激起2014年的“占中”运动)和2019年的修订逃犯条例(激起2019年的“反送中”运动),以及精心谋划、长期暗中运作的以中共对内地的统治方式培训、改造香港警察等公务员体系。

 

        香港警方近期公然抓捕球迷事件验证了中共通过其中山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等官办、党办院校蓄意、精心对香港警察等公务员体系长期进行洗脑培训的成功,昭示着香港在短短十年内已被中共阉割得面目全非,香港政府尤其是其警察体系已全面内地化和中共化,香港的法治、自由已被中共全面摧毁,法治、自由、繁荣的香港已变成党治、人治、专制、萧条的香港,成为与内地一样的专制、独裁中共国的一个零部件。

 

        2024年6月6日晚,2026年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香港队与伊朗队的比赛在香港大球场举行,开赛前播放中共国歌时两男一女三位香港球迷或转身背对球场或未起立;上半场踢至约35分钟时,警员登上球迷区,凭影片及照片辨认,以涉嫌违反香港《国歌条例》和侮辱国歌为由,带走该三位球迷。警方声明称播放中共国歌时31岁成姓男子全程未站立、18岁刘姓中大男学生及30岁梁姓女子则转身背向球场。若罪名成立三人将面临最高3年监禁和50,000港元(6,400美元)罚金,警方并称“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国歌,即属犯罪。    

 

        香港球迷过去不时在中共国歌播放时发出嘘声,以表达对中共专制政治及港府媚共行径的不满。2020年6月11日,港府发布《国歌条例》,翌日即12日即行实施,企图以法律手段禁绝这种针对中共专制的消极抗议现象。 

 

        通过对中共国歌表达“不敬”来间接、消极地对中共专制和恶意拖延香港普选表达抗议,较多见于2014年的“占中”运动期间和之后,随着港人对中共专制和言而无信日益强烈的不满,在足球等赛事播放中共国歌时,屡屡出现港人发出嘘声的情形,这是中共及港府颁布《国歌条例》的直接动因。这一应对思路鲜明地带有中共式的迷信暴力和警察强权、嗜好以暴力手段解决国民思想问题的痕迹。

 

        在此次三位球迷被抓之前,香港已发生众多类似案例。

 

        2021年7月26日,香港击剑运动员张家朗在东京奥运中夺得花剑个人冠军,当晚香港市民在观塘APM商场观看赛事直播,播放中共国歌时,网络媒体“自由人快讯”42岁的义务记者梁恩宁高举英国统治香港时期的旗帜(港英旗),引起观众喝倒彩,有人呼喊"We are HongKong”(我们是香港),梁恩宁遂被逮捕。梁恩宁的辩护律师未从其行为乃和平行使宪法(基本法)自由表达权、并未侵害任何实质的和物质性的法益之实体角度加以辩护,而是从法律技术的角度辩称其挥旗并没有带动或鼓励他人,其他人喝倒采与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又称其人自小患有自闭症、智商低,从小不被他人视作"正常人",但署理主任法官陈慧敏不予采信,而以梁恩宁此举存在引起不同政见人士的冲突以致出现暴力的风险,对梁恩宁判刑3个月,此案成为《国歌条例》实施后首例入罪入刑案件。

 

        类似案例还有1998年的吴恭劭和利建润案。1998年,吴恭劭与利建润在参加元旦游行时展示涂污及剪破中共国旗及香港区旗,在国旗上书写上“耻”字,被裁判法院(香港的轻微刑事案件初审法院)裁定罪成,二人各被判罚2000元,以及守行为(自签担保守行为)(bind over,相当于中共刑法的具结悔过)12个月,二人上诉,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认为二人游行时并未扰乱公共秩序,并认定国旗及区旗法限制市民表达意见的自由和权利,抵触了《基本法》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改判二人无罪;港府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1999年11月22日对该案的判辞认定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判错误,予以撤销,终审改判回归原审的判罚。

 

        2002年10月1日,“四五行动”成员、时任支联会常委伍国雄以个人身份参加游行时烧毁中共国旗,翌年3月被判侮辱国旗罪成立,判入狱3个月、缓刑2年。另一位 “四五行动”成员梁国雄(长矛)表示,伍国雄当日只是和平表达意见,政府却借机打压异己,要求政府废除国旗法。而梁国雄本人之前也曾三次因为涂污区旗被定罪,判处罚金五百至三千港元和守行为。

        2010年4月,在港获发“行街纸”(临时居留许可)的墨西哥籍女子Maya La Lu Na在宝莲寺践踏、焚烧中共国旗、区旗,被裁定盗窃、侮辱国旗和侮辱区旗共3罪成立,被判入狱16天。

 

        2011年,内地江西省农民朱荣昌在香港金紫荆广场焚烧中共国旗,被控侮辱国旗罪,判入狱3星期。

 

        2012年4月1日,社民连成员古思尧、马云祺参加游行至中联办门前焚烧区旗,被裁判法院判定成立侮辱区旗罪,古思尧被判监禁4个月,缓刑2年,马云祺被判社会服务社230小时,上诉后古改判监禁两个月、缓刑一年,马改判110小时社会服务。马云祺凭着朴素的法律直觉辩称“我们烧旗,没有对人造成伤害,或者对社会造成破坏,用监禁或者这么高的社会服务令来判罚,我觉得不合理。”

 

        2012年6月中旬及2013年元旦,古思尧又在游行示威时分别焚烧中共国旗及涂黑国旗、区旗,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判定3项侮辱国旗及1项侮辱区旗罪,合并判刑9个月,古思尧上诉后获减刑至4个半月。

 

        2015年7月1日,古思尧在湾仔万丽海景酒店外焚烧区旗,2016年3月被判侮辱区旗罪成立,港府指控他第4次干犯同类罪行,即时判刑6周。2017年7月15日及10月1日,古思尧公开涂污中共国旗,在区旗上书写“奠”字,展示中共国旗时上下倒转,被认定为侮辱国旗、区旗,被判罚金500元。

 

        2016年10月19日,立法会议员郑松泰在香港立法会议事厅内将桌上的小国旗及小区旗倒转,2017年9月29日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判定侮辱国旗罪及侮辱区旗罪两罪成立,各判罚金2500港元。

        2019年9月22日,21岁的冷气技工罗敏聪在沙田新城巿广场集会中践踏中共国旗,认罪后被裁判法院判处200小时社会服务,香港律政司不服判罚过轻,提起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改判为监禁20日,成为反送中抗议中首次被控侮辱国旗罪并被判监禁的示威者。上诉庭称罗敏聪侮辱国旗的行径恶劣,“严重贬损了国旗所代表的国家尊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另两名法官在上诉判决中引用了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1999年对吴恭劭、利建润案的判辞,称“国旗具有独有的象征意义”,“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她的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时至今日,保护国旗免受侮辱的合法利益仍是极之重要”,而国旗及国徽条例旨在保护国旗免受侮辱,法庭必须考虑判以阻吓刑罚,斥责罗敏聪明显表达对国旗的轻藐和污蔑,把国旗放入垃圾车,并把垃圾车踢进水池,侮辱国旗的行径恶劣,“有弃绝国旗的意味,更是严重的侮辱”。

 

        上述裁判,除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改判吴恭劭、利建润无罪这一被终审法院撤销的未生效裁判值得称道外,在法律、法理上的理由都荒谬不堪,完全不符合这些年为中国民间所推崇的英美普通法裁判所应有的论证详实、说理充分的水准,基本都属1997年开始中共对香港蓄意驯化后已完全中共化的政治性判决。如陈慧敏法官以以臆想的梁恩宁此举存在引起不同政见人士的冲突以致出现暴力的风险,而非仅以梁恩宁行为本事的事实和法律性质为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外的不相关考虑极其明显;在立法会议员郑松泰案中,对郑松泰将桌上小国旗及小区旗倒转的行为也强行入罪,不仅无视公民在宪法和法治之下和平行使表达权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这一实质、实体的事实和法律基础,而且还违反法律技术上“法不关微事”(de minimis non curat lex, the law does not concern itself with trifling matters)的原则;在吴恭劭、利建润案中,时任终身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一方面称“侮辱旗帜是一种非语言的言论或发表形式”,发表者通常表达的是“抗议的信息”,“可能是对一个国家的仇恨或反对,或是对当权政府的抗议”,“发表自由(表达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会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对其(发表、表达自由)宪法性的保障必须采纳宽松的解释”,另一方面却又称《条例》(《国旗及国徽条例》、《区旗及区徽条例》)对自由所限是有限度的,因为条例只是禁止了“侮辱国旗或区旗”這一种抗议形式,“并没有干预该名人士(吴恭劭、利建润)以其他形式去发表同样信息的自由”。李国能又从国旗和区旗象征什么、保护国旗和区旗免受侮辱或曰国旗和区旗本身是否社会的合法利益,如果是合法利益该合法利益能否包含在公共秩序之内,或曰国旗和区旗本身是否就是、就等同于公共秩序两个角度论证《条例》对吴恭劭、利建润之类行为定罪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李国能的判决意见得到烈显伦(Henry Denis Litton)、沈澄、包致金等時任终身法院常任法官和非常任法官梅师贤的一致认同。由于国歌与国旗、区旗一样具有相同的抽象国家象征之价值,因而李国能对吴恭劭、利建润的判决意见和逻辑完全能够适用于此次三位球迷之类“侮辱”国歌的案例。然而,尽管李国能貌似努力遵循对判决结果进行充分论证的普通法传统,但他的论证在法理、逻辑和法律思维上明显偏离普通法裁判的实证主义,存在着掩盖不住的政治化倾向。

 

        李国能认定国旗代表中共国的“尊严、統一及领土完整”,宣称在“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社会”,“保护作为国家独有象征的国旗”就是“合法利益”,区旗则是“特区作为‘一国两制’方针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部分的独有象征”,因此,保护区旗也是(香港)社会的合法利益,直接把作为象征的国旗、区旗等同于其所象征的“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以及“特区作为‘一国两制’方针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部分”这一实质、实体的事实及宏大国家利益本身,这一推论存在着明显却有不易被察觉的重大逻辑漏洞。因为,这一实质、实体的国家利益对于国家(的存续)和全体国民而言尽管是极其重大的,但它毕竟是一种集体利益,它与每个个体国民的关系终究带有抽象性,不如每个国民自己的私人利益与其自己的关系那么密切和具体,物质、物理价值很小的国旗、区旗终究只是这一实质、实体的宏大国家利益的象征,绝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这一实质、实体的宏大国家利益本身,并且“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之实质、实体的宏大国家利益根本不可能被吴恭劭、利建润这样涂抹、污损国旗、区旗的行为直接侵害。而李国能大法官的逻辑错误正在于有意、无意地把作为象征的国旗和区旗直接、间接等同于其所象征的这一实质、实体的宏大国家利益本身。象征的实质功能在于,国家和国民在心理、情感上把无法像具体的私人利益那样直接触摸和感知的宏大国家利益寄托在物质、物理价值低廉的具体物品如国旗、区旗之上,在心理想象和情感上把因其过于宏大而对个体国民显得过于抽象的国家利益予以具体化、具象化,即国旗、区旗对国家利益的象征是一种精神和国民情感上的拟制,除了微不足道的物质、物理价值以外,国旗、区旗以及同属国家象征的国歌只是一种精神和情感利益,绝不能被等同于其所象征的实质、实体的宏大国家利益本身。   

 

        李国能在吴恭劭、利建润案判词中确认“公共秩序”的概念(内涵)既不能精确界定亦难以表述,它包含为保障大众福祉或为(保护)集体利益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它会随时间、地点及环境的改变而变。李国能这里使用的是典型的中共式一揽子、大而无当、眉毛胡子一把乱抓的综合思维,完全缺乏欧美自然科学和英美普通法判决独具特色的具体的实证分析思维,并为自己预留了偷换概念、从司法和法律偷渡到政治、神不知鬼不觉地对司法进行中共式政治化操弄的空间。公共秩序当然具有李国能所说的难以精确界定和表述的抽象性,但也并非不可捉摸。无论何时何地,公共秩序一定能够具体化为与特定场景下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之物质利益的安全直接相关,在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未受直接侵害和威胁的时空场景,公共秩序就未受到侵害,反之,公共秩序才受到侵害,而法官的职责就是要在个案中把特定场景中的公共秩序及其是否受到侵害辨析、确定下来。从公共秩序必须事关具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个原则出发,结合个案的具体事实,加上司法独立、法官从良智出发的自由心证,以及司法公开和舆论监督,完全能够在个案中准确认定公共秩序是否受到侵害,绝对不能像中共法院对访民和维权人士强加罪和扰乱秩序罪那样不加论证,凭空一句话就强定访民和维权人士侵害了公共秩序。

 

        李国能果然接着就对公共秩序实施从司法、法律到政治的偷换,这种偷换的诡秘和抽象、空洞的政治上的高大上很难被一般公众识破。李国能说“就现在我们所处的时间、地点及环境而言,香港已经处于新的宪制秩序”即从异族英国治下的不成文宪制、虽无成文宪法却有实质宪政的宪制转向了中共治下的以基本法和中共宪法为基础的有宪法却无宪政和不可能有宪政的宪制,“香港正处于一个新秩序的初期”,贯彻“一国两制”和维护国家统一(与保障个体自由)同样“极之重要”,保护国旗和区旗之“合法利益”就是大众福祉和整体利益即“公共秩序”的一部分,所以“保护这两面旗帜免受侮辱对达致上述目标”即贯彻“一国两制”和维护国家统一“也就起着重大作用”,“这些有限度的限制与施加这些限制所欲达致之目的相称,并没有超越彼此相称的范围”,“有非常充足的理由断定”《条例》对自由的限制进而对吴恭劭、利建润的定罪“是有充分理据支持的”。李国能这里隐密地把对吴恭劭、利建润对国旗、区旗的侮辱直接等同、认定为对公共秩序的侵害和对宏大而抽象的国家统一的危害,而无视吴恭劭、利建润侮辱国旗、区旗的行为并未对任何特定和不特定个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直接、现实的侵害,而是无端虚构、臆想触一个受到了侵害的公共秩序,并以玄幻穿越的手法,把司法个案应当认定的特定、具体、直接和相对封闭的时空环境中的公共秩序偷渡成宏大、抽象的“一国两制”和维护国家统一的政治秩序和政治利益,对只应承担个案裁判职能的司法强加其不应承担更无力承担的维护“一国两制”和国家统一的政治职能,把司法政治化、工具化、刀把子化。一句话,作为终身法院首席法官即香港职位最高的法官,李国能在对吴恭劭、利建润一案作出判决时有意、无意地考虑了他作为法官不该考虑的法律之外的、与案件不相关的政治因素,受到了与个案无关的“一国两制”和国家统一之类高大、对个案裁判而言又大而无当和极其空洞的政治因素的影响。此外,果真要考虑“一国两制”这一政治因素,李国能法官理应肯定吴恭劭、利建润这样能体现香港人远比内地人更广泛、更大尺度同时又不直接侵害任何个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而不是对这样的行为定罪,因为正是这样的行为才体现了香港不同于、优越于内地的另一制,才彰显了一国之下的两制。李国能的判决体现的并非什么“一国两制”,体现的只是一国或一治即中共在内地上演的那种专制高压、大脑统一的治理和统治,却实质背离了香港不同于、优越于内地的另一制,背离了“一国两制”。从善意角度推测,李国能法官或许是无心为之,若恶意推测,不排除李国能可能像后来被民间怀疑早就是中共秘密党员的梁振英和无底线媚共卖港的林郑月娥那样,早已被中共秘密统战了。

 

        这种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思维偷渡,这种中共化的政治挂帅,这种司法的政治化和全社会的泛政治化,是中共政治和中共治下的中国大陆固有的现象,而这种泛政治化思维竟在香港回归之初就已经存在于李国能这样的首任首席终审法院法官的头脑里。香港司法的败坏,香港的法治、自由和自由市场经济之被摧毁,香港民主之被恶意拖延和扼杀,早就在中共的长期布局、蓄意策划之中。李国能的这一判决为后来的类似案件树立了极其恶劣的先例!

 

        李国能等香港的法官们在吴恭劭、利建润等国旗、区旗、国歌案中遇到的事实认定和裁判问题,的大法官和各级法官们在针对美国国旗、国歌进行侮辱、焚烧等等异见表达的很多案件中早就遇到并令人信服地解决了。当然,美国也有像李国能一样认知糊涂的法官,更有认知糊涂的民众。

 

        在美国众多的国旗、国歌案中,最为著名的就是约翰逊案(Texas v. Gregory Lee Johnson,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

 

        1984年8月22日,“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Revolutionary Communist Youth Brigade)成员格里高利.李.约翰逊(Gregory Lee Johnson)参加了一个“共和党人筹款行”(Republican War Chest Tour)的示威活动,抗议里根政府的内外政策,途中有人递给他一面美国国旗,当示威队伍行至达拉斯市政厅前,约翰逊展开了那面国旗,浇上汽油,付之一炬,同时高呼“呸!红、白、蓝”,没有人受到身体伤害或人身威胁。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县刑事法院(Dallas County Criminal Court)认定约翰逊违反德克萨斯州一项禁止“亵渎受崇敬物体”(desecration of a venerated object)的法律,判处约翰逊一年监禁并罚金两千美元。

 

        约翰逊向得克萨斯州第五上诉法院上诉,1986年被驳回;他又向得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即德州最高法院的刑事上诉法庭)上诉,1988年胜诉,州刑事上诉法院认为其行为是一种象征性的言论(symbolic speech),受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撤销原判,宣告约翰逊无罪;当年德州政府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1989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4判决支持德州刑事上诉法院的无罪判决。

 

        以联邦最高法院布伦南大法官为代表的无罪判决意见明确宣布对约翰逊当众焚烧国旗的行为定罪违反保障言论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肯定了德州刑事上诉法院对约翰逊当众焚烧国旗的行为并未危及治安的认定,即“社会治安并未遭到破坏,也没有证据显示行为引发了潜在的严重问题。不能把‘严重冒犯’等同于煽动破坏治安”,德州有能力在无需对焚烧国旗的行为本身进行刑事惩罚的情况下维持治安。

 

        布伦南大法官强调,最高法院曾在1942年的巴尼特案(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巴尼特反对学校和州教育部强制学生向国旗敬礼)、1974年的斯宾塞(Spence v. Washington)案(斯宾塞把用黑胶带制作的呼吁和平的符号粘贴在国旗两面并把国旗倒挂)等案件中认定利用国旗进行抗议或拒绝被强制向国旗敬礼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合宪、合法行为。在巴尼特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确判决政府不得强令人们向国旗表示尊敬,应“允许人们使用国旗来公开表达……不敬的和轻蔑的观点”,“强迫(国民)向国旗致敬”妨碍了《权利法案》所保障的个人的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政府应该用劝服的方式来推进(国旗所象征的)国家团结”。在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Brandenburg v. Ohio(1969))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俄亥俄州等)政府那种认为所有(像布兰登伯格、约翰逊这样)的煽动性思想都将引发骚乱的观点,在判断(煽动性的表达是否危害治安的行为)时需要认定他是否“目的在于引发或者制造即刻的非法行为”并且其表达行为“可能引发或制造此种(进一步的非法)行为”,即仅仅煽动性的表达这样可能让部分民众反感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危害治安的行为,那种以无特定、明确、具体侵害对象的方式对政府的政策表达不满的行为并不是直接的个人攻击行为或制造混乱(危害治安)的行为,政府难以发现这样的煽动性行为到底妨碍了何种利益;在约翰逊案中,德州政府的利益并不在于保护一面个人拥有的国旗在物质上的完整性,德州政府“不是在保护国旗在物质上的完整或者其正当的使用方式,而是在惩罚……(被有些人认为)不可接受的思想”,即有些人所声称的损坏国旗的行为对他们的冒犯,这种对思想的“定罪必须被宣布为无效”。在斯崔特诉纽约(Street v New York, (1969))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纽约州政府不能对激烈批评国旗的言论定罪判刑,以斯催特(Sidney Street)“缺乏为每个公民所需要的对于(国旗这样的)国家象征的尊重”为由对他定罪是错误的,应当对“思想上的……多样性甚至持反对立场的自由”以及“与既定秩序不一致的权利”给予宪法保护。同样的道理,(州)政府也不能禁止人们焚烧国旗、总统肖像复制件或者美国宪法文本。无论是在宪法条文还是对宪法的解释都不曾要求国民对美国国旗给以特殊的礼遇,政府不能用刑法来惩罚那些把焚烧国旗作为政治抗议手段的国民。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并未直接侵害他人,也未直接危害治安,不会危及国旗作为特殊象征的地位以及它所传达的情感,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任何人都不能想象一位名不见经传的人士的一次表达行为会断然改变我们的人民对于国旗的态度”,维护国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适方法,并非去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持有不同想法的人,而是说服他们。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本身并未直接扰乱治安,德州政府以保护国旗作为民族和国家的统一象征为由指控约翰逊构成犯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

 

        美国人民似乎对普通民众形形色色侮辱国旗的行为仍嫌不够刺激,于是就连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也被他妻子拉进侮辱国旗案的漩涡。2024月5月22日《纽约时报》( The New York Times )报道称,在民主党总统拜登2021年1月就职典礼的前几天,阿利托位于弗吉尼亚州的家外悬挂了一面倒置的美国国旗。面对批评,阿利托称这面倒挂的国旗是由他妻子玛莎·安·阿利托(Martha Ann Alito)悬挂的,他当时曾要求妻子将其取下,被他妻子拒绝,之后才被取下。批评人士要求阿利托回避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的2020年大选相关案件,但阿利托致信国会参众两院的民主党人,声称自己没有必要回避。

 

        联邦最高法院对约翰逊焚烧国旗案及其他更早的有关国旗、国歌案件的判决一以贯之地坚持四个核心论点:针对国旗、国歌的言行包括焚烧国旗和拒绝对国旗敬礼属于言论和表达自由的范畴,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仅仅焚烧国旗本身而未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直接侵害或威胁的行为并未危害治安,对危害的认定应坚持“明显而现实”(clear and present)即实证的法律原则而非不可实证的主观臆想的政治原则,情感、不被冒犯等精神性的因而也难以确定的利益一般不是刑法保护的利益,只在极少的情形下适用于对个人而非对集体利益的保护。

 

        对比以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国旗、国歌的众多判例及其裁判论证,不难洞察李国能法官对吴恭劭、利建润以及香港各级法院和法官对后来所有包括焚烧国旗在内的侮辱国旗、区旗案件判决之荒谬。首先,李国能等所有香港法院和法官要么仅仅蜻蜓点水地承认,要么基本避而不谈吴恭劭等人涉及国旗、区旗的行为是合宪(符合基本法)和受法律保护的的言论和表达自由行为;其次,李国能等所有香港法院和法官像大陆的中共法院和法官一样,直接并越来越武断地把并未危害他人人身或财产,仅对行为人自己所有的、物质和物理价值很低的国旗、区旗的损毁,等同于危害治安;再次,李国能等所有香港法院和法官未能恪守“明显而现实”(clear and present)的法律实证原则和独立、纯粹的法律思维,而是完全适用大陆中共法院和法官的那种不讲实证、不讲逻辑、主观臆想、漫无边际、无限上纲的政治原则和政治思维,为吴恭劭等人并无直接危害后果的行为虚构出一个遥不可及、虚无缥缈的危害了国家统一和“一国两制”的宏大政治后果,把香港原本良好、独立的司法玩弄成了与大陆一样的党化司法和刀把子司法;最后,李国能等所有香港法院和法官违反现代刑法对法律利益(法益)的保护以物质利益为主体、只对国民个人的尊严和名誉等极少的精神利益加以保护、不涉及集体的精神利益的原则,把刑法的触角扩张到本属宪法(教育)或民事法律的领域。

 

        与三位球迷被抓同时发生并内在相关的,是香港终审法院三位外籍法官的密集离职。两位是辞职的英籍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勋爵(Jonathan Philip Chadwick Sumption, Lord Sumption)和郝廉思勋爵(Lord Lawrence Collins),第三位是以年长为由表示任期届满不再续任的加拿大籍女性非常任法官麦嘉琳(Beverley McLachlin)。

 

        岑耀信勋爵在英国《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发文,详细阐述了他辞职的原因。他表示香港法院审理民主派初选47人案的判决“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这个判决“是香港司法系统日益萎靡的一个症状”,批评香港的政治气氛压抑,法官无法作出独立决定,称“香港法治处于严峻的危险之中”(The Rule of Law in Hong Kong is in Grave Danger),香港法官身处由中共制造的不可能正常履职的政治环境中,《香港国安法》及有关煽动的条文严重限制了法官的空间,中共人大释法可以推翻法官的决定,香港政府的“过度偏执”导致民主派媒体关闭及编辑被控煽动、公民团体解散、公民领袖被捕;“我留在(香港的)法庭上,(本意)希望海外法官的存在有助于维持法治。我担心这不再现实。”郝廉思勋爵也称他辞职是因为香港的“政治状况”,但又称继续对香港终审法院及法官独立性有充分信心。

 

        2022年3月,曾任英国最高法院正、副院长的韦彦德勋爵(Lord Robert Reed)及贺知义勋爵(Lord Patrick Hodge)宣布因为中共当局在香港强推国安法,他们已经无法发挥作用,因而辞去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职务,韦彦德并称无法以香港终审法院法官的身份替一个背弃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政权背书,而岑耀信勋爵彼时仍对香港的法治和自由抱有期待而未一同辞职,两年过去,岑耀信勋爵的这一期待终于破灭。

        对于两位英籍非常任大法官辞职,警察出身的特首李家超以纯属大陆中共官僚的口气回应称香港的政治制度没变,市民依法得享和自由。

 

       香港自1998年以来的对系列国旗、国歌案越来越重、越来越内地化和中共化的定罪判刑使人联想起中共“文革”时期对那些即便是无意对毛太祖肖像不敬的行为也强定反革命罪并处以重刑甚至死刑,使人联想起北韩金家王朝对“偷窃”了印有三胖金正恩名字的政治洗脑海报而被致死的美国大学生奥托·弗雷德里克·瓦姆比尔(Otto Frederick Warmbier),想起了汉武帝的腹诽罪和和罗马国王狄欧尼西乌斯的梦中割喉罪。

        2016年2月29日瓦姆比尔被逼在北韩中央电视台认罪

      

        香港受英国治理共156年,原本已建立了成熟、先进的实质法治和自由,在此基础上回归中共后再实现民主选举本是水到渠成、易如反掌之事。然而,铁心要固守共产红色万年江山的中共岂能容忍在它的专制卧榻之旁另有一个法治、自由、民主、高度自治、有似于国中之国的香港政治特区酣睡,岂能容忍中共专制统治之下的大陆人民眼睁睁地看着一河之隔的香港同胞独享法治、自由、民主并对之朝思暮想、心向往之,而不再甘于被中共愚弄和奴役,岂能容忍香港的法治、自由、民主潜移默化、潜滋暗长地浸润、诱变着内地的民心,从而动摇、瓦解中共在大陆的专制独裁统治。于是中共就采取长线布局、长期潜伏,采取收买、发展梁振英等为地下党员、高官厚禄诱惑林郑月娥、以中共公安模式对港警进行洗脑等等无耻手段,处心积虑摧毁香港的法治、自由和已经近在咫尺的民主,根除大陆人民对香港法治、自由、民主的向往。

        果如彭定康所忧虑的,法治、自由且民主指日可待的香港,就这样在中共和梁振英、林郑月娥、李家超以及众多被中共蓝金黄手段收买、掌控的卖港、媚共官员的联合绞杀下,在李国能这样被中共的党化司法和刀把子司法洗脑而间接卖港的法官的拱手相送下,短短十余年间就被彻底葬送了!香港的自主权,香港独立、公正的司法,未能经受住中共蓄意、持续、得寸进尺的侵夺,就这样“一点一滴地断送在香港某些人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