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庆 因向 #公安部 刑事报案 #微博 账号被封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近期,针对煤油食用油混装的犯罪行为,山东的刘书庆律师向中国公安部刑事报案,要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抓捕中储粮的管理层责任人等,但不仅没有得到公安部的回复,其微博账号反被封杀。

  2024年7月9日,刘书庆律师向公安部进行刑事报案,涉及中储粮集团相关人员及运输人员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他要求公安部给予其书面答复,同时将全文发布在新浪微博上。   但至今刘书庆律师不但没有收到公安部的报案回执或答复,其新浪微博账号反而遭到无理由封杀。   近日刘书庆律师发消息说:“我的微博很长时间没有发帖了,只是前段时间因为混装食用油问题我报案,多个朋友在微博发了我的报案书,在微博引起不小的反响,而我只是转发了一下他们原发的微博。    但没想到新浪微博却对我进行了定点 “清除”。封了我的微博,竟然连基本的告知程序都没有,自然我的申诉权也被它剥夺了。新浪微博真垃圾。    虽然新浪一位编辑说这应当是上级主管部门勒令处置的,不是新浪的责任。但我不管,我会起诉新浪微博, 虽然我的粉丝不多,但里面有我几年来所发的头条文章,见证了我维权的心路历程,对我弥足珍贵。    新浪如此垃圾,我会让它付代价。”   几天后,刘书庆再次发消息称:“今天新浪微博的一位编辑,给问了一下我微博被封的事情,确认是上面主管单位要求封的,不可恢复。 有且只有一个解释,就是针对煤油食用油混装的犯罪行为,我向公安部刑事报案,要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抓捕中储粮的董事长等一干人,惹恼了有钱有权沆瀣一气的他们。   至今我没收到公安部的受案回执,甚至连只言片语的回复都没有,但他们却高效率地联手封了我的发声窗口。”   附:刘书庆:中储粮集团相关人员及运输人员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报案书   报案人:刘书庆,电话:13355415256   犯罪嫌疑人1:邓亦武,系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董事长。 犯罪嫌疑人2:中储粮集团下属油脂公司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嫌疑人3:用油罐车运输食用油的人;   一、控告请求: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立案。   二、事实和理由:   2024年7月2日《新京报》揭露了“罐车煤油食用油混用”的长期潜规则,震惊国人。 迟至7月6日,中储粮才通过其官方微博“@中储粮集团”就揭露的问题发文回应。从回应内容看,可谓轻描淡写,没有真正深刻反思,甚至连道歉都没有,其回应给人一种“我已屈尊回应,已算给足尔等面子”的傲慢。偌大的央企肯定设   有多名法务,其法务也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1此事的严重性,这不是简单做错了,而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以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中储粮集团没有否认它们对此行为是明知的,因为它也无法否认,毕竟运送煤油的石化罐车有明确的标识。   中粮集团作为一家央企,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建立,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对其补贴,为了节省一点成本,竟然拿它的“原始股东”,它的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作为代价,其主观恶性极深。   犯罪嫌疑人1如果自称对多年的“潜规则”不知情,难以服众,退一步讲,即便他真的不知情,也应该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至于犯罪嫌疑人2和3,更无法推脱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第十二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那么,“罐车煤油食用油混用”行为是否属于“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容器”是否造成“食品被污染”呢?这取决于煤油会否对人体造成危害。   报案人摘取媒体报道的两位专家的话,看看在食用油中加入煤油成分(不排除还有其他不明成分)的危害。   在《新京报》报道中,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表示,煤制油主要就是碳氢化合物,其中含有的不饱和烃、芳香族烃、硫化物等成分对人体有健康风险,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中毒,“吃得越多则毒性越大,苯或氨基苯成分较多时,还可能影响造血功能。”   朱毅认为,如果运输食用油的罐车还去运输其他化工液体,其风险更是难以预料,“如果都不知道这个油里面有什么样的污染物,更是防不胜防,如果毒性大的化工液体残留在里面,直接接触或者吸入都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比如说有机溶剂、酸、碱、重金属等等,有可能对呼吸系统、消化系统都会造成损伤。”   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刘少伟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从专家的话可以看出,其“有害性”一目了然,如果煤油里还有其他毒性更大的化工液体残留在容器里面,其风险更加不可控。 由此可见,上述犯罪嫌疑人均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再根据该解释第18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鉴于犯罪嫌疑人1和2的行为是长期的潜规则,其非法经营和违法所得的数额应该是天文数字了,犯罪嫌疑人3其违法所得肯定也远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综上,这些人都应该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都应该立即进行立案侦查。 报案人在餐馆吃饭时,经常能在菜中吃出煤油味,但和多数国人一样,以为这是厨师做菜环节的污染所致,出于基本的对人性的信任,从未多想。   如果因为这种行为是长年的潜规则,涉及人数众多,就想大事化小,而不对此事依法严肃处理。这无异于教唆每个人都可以用法不责众的心态来行事,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只会糜烂下去。   事实上,正因为它是长年的潜规则,犯罪嫌疑人一直出于持续的犯罪状态中,更应该依法严厉打击,因为这是怙恶不悛,是知法犯法。   此致    中国公安部   抄送最高检                                                 报案人:刘书庆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