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鹏在 #看守所 被戴上脚镣 #律师会见 后代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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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文鹏的辩护律师李国蓓前往三亚市第二会见了张文鹏。得知张文鹏被戴上脚镣至今未去除,期间张文鹏多次要求见驻所,但一直见不到。李国蓓已提出控告多次,但检察官仍长期不在岗。2024年12月12,李国蓓律师向三亚市城郊人民递交了关于对侵害被羁押人张文鹏会见权、人格尊严、实施虐待的

 

 

李国蓓,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案嫌疑人张文鹏的辩护人。近日,其在朋友圈发文:“十几斤重的脚镣,从12月4号开始,三亚市第二看守所给张文鹏持续戴了7天7夜,至今未去除,脚踝多处磨破,伤口溃烂,期间张文鹏多次要求见驻所检察官,一直没来。

    

 

经交涉,今天要求所领导拍照取证,明天去检察院控告!之前一溜控告还没完,继续控告!驻所检察官长期不在岗找不到人玩忽职守,已经多次提出控告,死不悔改!”

 

 

2024年12月12日,李国蓓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对侵害被羁押人张文鹏会见权、人格尊严、实施虐待的控告书。

 

 

控告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民警张浩岩、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民警方淇淦、三亚市第二看守所所长杨戆宁、三亚市第二看守所管教唐冬、三亚市第二看守所教导员陈第郁、三亚市城郊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人员,以偷听、监听的方式侵害被羁押人张文鹏权;侵害被羁押人名誉权、等人格尊严;虐待被羁押人,故意伤害其身体健康;驻所检察室长期无人,玩忽职守。

 

 

张文鹏于2024年9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5日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024年12月4日上午,侦查人员张岩、方逾二人到第二看守所提讯,讯问中多次对张文鹏羞辱。称张文鹏就是一只关在笼子里的狗,通过看守所监控能看到张文鹏洗澡,能监视他的一举一动,还说管教和他们说张文鹏在里面服服帖帖,像狗一样,不听话就不给购物。

 

 

张文鹏气愤难当,当即与侦查人员发生争吵,讯问结束后回到101监室午休,躺在床上越想越生气,因为此前已经出现过多次侦查人员在律师会见后过来提讯,讯问内容就是与律师沟通过的琐碎事情,张文鹏认为警号为021439的管教唐冬有偷听律师会见内容并向债查人员报告的嫌疑,故午休到14:30分应起床时,张文鹏继续躺着没动,要求见驻所检察官也没人理,后管教到监室强行给张文鹏戴上十几斤重的脚镣,张文鹏立即起身,要求解除脚镣,管教不同意。

    

 

此后数日看守所人员不断挑毛病,以不服从管理为由持续延长戴脚镣的时间,例如:张文鹏睡觉头对着墙,管教要求对着风扇。张文鹏说风扇吹得头疼,想对着墙睡,被认为是不服从管理;管教进门,要求所有人员起立并称管教好,张文鹏戴着脚镣又正为告密一事生气,未起立说管教好,被认为是不服从管理;教导员陈第郁和张文鹏沟通,说要看他表现再解除脚镣,张文鹏问凭什么戴脚镣,陈第郁骂“你是个屌”等等。

    

 

脚镣持续戴了7天7夜至今未解除,张文鹏也连续7天7夜不能洗澡不能换洗衣裤,仍在持续。在此期间,由于脚镣重达十余斤,张文鹏的双脚脚踝多处被磨破、出血、溃烂,张文鹏用自制的布条包扎,被管教以防止上吊自杀为由收走,张文鹏只能用两只红色的塑料袋当包扎物,捆扎在脚镣内侧,防止继续摩擦感染。

    

 

李国蓓律师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使用8号讯问室会见张文鹏时,发现其戴着脚镣、脚踝处缠绕着红色塑料袋,询问得知有伤,立即与看守所交涉,要求张标副所长等人共同到讯问室,由警号为021441的警员马龙对张文鹏双脚脚踝前、后、侧面多处溃烂伤口用相机拍照取证,看守所承诺保留该照片并提交给驻所检察人员。

    

 

李国蓓律师认为三亚市第二看守所人员存在多处违法行为:

 

 

首先,监听或偷听律师会见内容并向侦查人员报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因三亚市第二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未吊顶,噪音回声巨大,控告人、嫌疑人经与第二看守所协商,使用讯问室会见,第二看守所也承诺当着律师和嫌疑人关闭录音设备,本来相安无事,但数次会见中张文鹏与律师谈及的一些与案情无关的人或事,总是会出现在侦查人员的下次讯问中,有时是直接发问,有时旁敲侧击,张文鹏和律师曾多次问看守所监听设备是否关闭,答复是肯定的。11月12日会见时,张文鹏发觉押解的管教刻意不关闭讯问室的门,在旁边偷听,当面提出质疑,12月4日侦查人员的问话再次暴露了律师会见内容被看守所人员偷听、汇报、看守所内的生活情况被侦查人员一览无余,讯问人的言语羞辱直接导致事态升级。控告人认为看守所工作人员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原则没有底线的向侦查人员反馈律师会见内容,是对刑事诉讼制度的严重破坏!

    

 

其次,向侦查人员提供与案情无关的被羁押人生活状态。与侦查人员共同侵犯被羁押人名誉权、隐私权。

    

 

 

看守所对被羁押人进行监管,有权通过监控时刻观察被羁押人生活状态,保障其人身安全,但不能将被羁押人在监室内的日常生活情况提供给侦查人员取乐。并声称“服服帖帖像狗一样”,特别是洗澡、上厕所这类涉及隐私的事项,泄露隐私部位,公然侵犯被羁押人的人格尊严。

    

 

就着黄色号服一事,张文鹏称入所后有一蓝色号服,两套黄色号服,张文鹏希望同其他人一样穿蓝色号服,但是管教不允许,就此事控告人李国蓓也曾和看守所交涉,张标副所长说是因为某些嫌疑人有特殊情况,在一定时间内穿不同颜色号服,以便提示管教注意,但现在入所近三个月,管教早已熟悉,继续着黄色号服,明显是为了方便侦查人员在监控中识别,是十分恶意的,强烈要求张文鹏同其他被羁押人一样着蓝色号服!

    

 

检察机关可以调取2024年12月4日上午提讯张文鹏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查看侦查人员张浩岩、方淇淦是否说过他们可以监视到张文鹏在监室内的洗澡等生活情况,是否羞辱过张文鹏。

    

 

再次,看守所持续使用脚镣虐待张文鹏,有伤不治。张文鹏自2024年9月25日入所,至12月4日讯问前,曾在会见中多次向律师表示在看守所生活状态良好,没有受到虐待,可见平时张文鹏与管教并无矛盾,也配合管理。

    

 

2024年12月4日侦查人员提讯后,张文鹏回到监室后情绪异常,指责管教唐冬偷听、汇报一事,看守所人员应该先弄清楚原因,而不是压制直接戴上脚镣引发矛盾升级,看守所的强硬态度说明这不是管教唐冬的个人行为。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三十六条之规定,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才必须加戴械具。除此之外,需要有事实表明人犯有可能行凶、、脱逃、自杀的情况。经看守所所长批准,才可以使用械具,且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2024年12月4日中午,张文鹏被提讯后回到101监室,不过是因为受到羞辱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于下午2:30分起床,躺在床上能算什么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管教问清情况批评教育即可。为什么要使用十几斤重的脚镣作为惩罚?而且在戴上脚镣后,张文鹏立即起身改正并要求解除脚镣的情况下,又为什么继续使用脚镣达7天7夜?其间张文鹏用布条止血,管教收走布条又不给处理伤口,却同意张文鹏用塑料袋包扎,天气炎热、伤口溃烂,这又是什么道理?

    

 

综上,看守所个别工作人员无底线地向侦查人员提供信息引发事端,被揭露后又实施虐待,检察院有对看守所管理教育活动的监督职能,三亚市第二看守所驻所检察室长期无人,玩忽职守,导致被监管人张文鹏申诉无门,持续被戴脚镣遭受虐待。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驻所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在押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在押人员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收递交的材料等。

 

 

第四十五条规定,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看守所检察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检察。张文鹏连续7天持续要求见驻所检察人员,律师会见后得知情况代为控告也要跑到城郊检察院,一并提出控告和严厉批评!